2022年8月18日,對于37歲的礦工高紹東而言,是改變一生的日子。這天,他在河北省遷西縣灤陽鐵礦天井排險作業時,被掉落的石頭砸中,造成頸椎骨折脫位、頸部脊髓損傷、閉合性顱腦損傷重型等嚴重傷情,最終被鑒定為一級傷殘,終身需要護理和專人照料。誰也沒想到,這場發生在入職僅11天的工傷事故,竟讓他陷入了漫長而艱難的維權之路,不僅賠償遙遙無期,治療更是屢屢因欠費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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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回到2022年8月3日,高紹東與宥宥聚(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被安排到該公司接受外包承包的遷西福珍全礦業有限公司灤陽鐵礦從事巷道掘進工作,雙方約定實行計件工資,掘進1米巷道報酬800元(含工資和材料費)。從8月7日正式上崗到8月18日事故發生,高紹東實際工作11天,與工友共同掘進巷道16.4米,扣除炸藥、雷管等材料費3851元后,兩人合計獲得工資9269元,高紹東個人實得4634.5元。
據此推算,他的日工資約421.31元,折合月工資12639.3元。此外,高紹東提供的銀行流水顯示,事故前其在另一礦業公司工作時,月平均工資已達13956.35元。值得一提的是,經律師調查,宥宥聚公司并未取得非煤礦山從業資格證,屬于違規開展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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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30日,唐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明確高紹東所受傷害屬于工傷。2024年10月17日,唐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初次鑒定結論書》,鑒定其為一級傷殘、完全護理依賴,需配置防褥瘡床墊等輔助器具。然而,工傷認定后的賠償環節,卻出現了巨大分歧,更讓高紹東一家雪上加霜的是,治療過程中屢屢因單位拖欠住院費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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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宥宥聚公司為高紹東繳納工傷保險時,選用的繳費基數僅為3475元/月,遠低于其實際收入水平。高紹東認為,公司未按實際工資足額繳納工傷保險,導致其無法享受足額待遇,遂提出訴求: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247436.1元、傷殘津貼差額1979488.8元,合計2226924.9元,且傷殘津貼差額需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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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遷西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以3475元/月的社保繳費基數為標準,支持了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資,但駁回了補繳工傷保險費、按實際工資計算待遇等請求。而截至目前,宥宥聚公司連仲裁支持的停工留薪期工資都未給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差額更是分文未付,面對追問,單位反而以“雙方一直在上訴”為由推諉,稱無法履行相關支付義務。高紹東不服仲裁結果,向遷西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過程中,宥宥聚公司辯稱,高紹東工作僅11天,無法確定固定月工資,公司按河北省最低繳費基數參保合法,且生效判決已參照河北省2022年度采礦業平均工資8009.08元/月認定其工資標準,應按此計算賠償差額;同時主張傷殘津貼應按月支付,一次性支付缺乏法律依據。對于班長手寫的工資記錄,宥宥聚公司也不予認可,這讓高紹東舉證自身收入水平的難度進一步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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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7日,遷西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122420.16元(按8009.08元/月與3475元/月的差額計算),并判決公司自2024年8月18日起,每月支付傷殘津貼差額4080.67元至高紹東死亡之日止,駁回了其按12639.3元/月計算賠償及一次性支付傷殘津貼的訴求。
高紹東的代理律師表示,這一判決結果與當事人的實際損失相差甚遠。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一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的90%。公司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導致待遇縮水,理應由公司補足差額。而《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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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讓高紹東一家焦慮的是,按月支付的傷殘津貼存在極大風險,且住院期間,宥宥聚公司長期拖欠住院費,直接耽誤了高紹東的治療進程。據高紹東家人講述,前年就曾拖欠住院費3萬多元,一家人多次走訪信訪后,才促成該筆欠費結清。“截止目前,高紹東做康復治療的時間累計不超過半年,全程不是在欠費中,就是在面臨欠費的路上!”一級傷殘需要終身治療和護理,每月醫療護理費超萬元,若公司未來出現注銷、轉移資產等情況,這份“紙上權利”將難以兌現。高紹東的家人坦言:“他每天都離不開藥物和護理,斷供一天就可能有生命危險,根本等不起20年的分期付款。”此外,長期的治療困境和維權壓力,給高紹東帶來了難以彌補的心理健康傷害,一家人的生活也陷入絕境。
值得注意的是,高紹東提交的工資結算表、工友微信溝通記錄等證據,雖能相互印證其實際收入水平,但因缺乏公司公章和主管領導簽字,未被法院采信;加上班長手寫的工資記錄不被公司認可,進一步加劇了舉證難度。這一情況暴露出短期用工中勞動者舉證難的普遍困境。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原則,短期務工人員往往因未形成完整的工資支付記錄,難以證明自身工資標準,只能被動接受行業平均工資或社保繳費基數作為計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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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對于工作不滿12個月的勞動者,如何合理認定“本人工資”,相關規定尚不夠明確,這也成為此類案件爭議的核心焦點。
目前,高紹東的病床前仍堆滿了各類醫療單據與護理設備,時刻提醒著這場事故對一個家庭的毀滅性打擊。近四年來,家里的經濟徹底崩潰,老人的贍養、孩子的撫養都成了難題,孩子幾乎沒買過新衣服,一家人每天都在拮據中掙扎。
三年來,從工傷認定到仲裁訴訟,從舉證收入到爭取待遇,從奔波信訪討要住院費到擔憂后續治療與生活,這個本應頂起家庭重擔的中年男人,只能在病床上等待一份足以維系生命的保障,而他的家人則在一次次裁決與奔波中耗盡心力。這場維權之戰,早已超越了個人訴求的范疇,成為檢驗工傷保障制度溫度與彈性的試金石——當法律的程序性正義與個體的生存緊迫性產生碰撞,制度是否能為最脆弱的群體留出緩沖地帶?當短期用工、高危行業成為常態,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認定、待遇支付方式是否能跟上現實的步伐?對于違規從業的企業,又該如何強化監管、倒逼其履行用工與賠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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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紹東的遭遇并非個例,在礦山開采、建筑施工等高危行業中,無數短期務工人員面臨著“參保易、足額保障難”“認定易、足額賠償難”的困境,部分違規企業更是漠視勞動者權益,拖欠費用、推諉責任。他們用汗水與風險換取勞動報酬,卻可能因一紙缺乏公章的工資記錄、一句“工作未滿12個月”的規定,在意外來臨時陷入維權絕境,甚至連基本的治療都難以保障。這場漫長的等待,不僅是為了一筆救命錢,更是為了尋求一個答案:法律的公平正義,不應止于證據形式的完美,更應關照事實的真相與勞動者的生存底線;制度的完善,不應只回應普遍情況,更應兜底特殊群體的迫切需求,同時強化對企業從業資質與用工責任的監管。期待高紹東的案例能推動相關法規的優化,讓舉證責任分配更貼合實際,讓待遇支付方式更具彈性,讓每一位勞動者——無論入職多久、崗位如何——都能在遭遇工傷時,不必在生存與維權之間掙扎,真正感受到制度的庇護與社會的溫暖。這不僅是對一個傷殘礦工的交代,更是法治社會應有的底色與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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