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網傳的有法院民事一審判決顯示,針對目前市面上流行的,法律公司提供債務催要程序、訴訟指導服務業務,給出的司法評價是:法律公司的經營范圍是提供法律咨詢服務(不含依法須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的業務),但卻按照律師訴訟代理業務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明顯有規避法律監管的故意,妨害了規范有序的法律服務市場,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法律服務委托合同》無效。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法律公司應退還原告支付的全部服務費3000元。此外,還根據《法律事務委托服務合同》賠償責任條款約定,判決法律公司支付了原告為本次訴訟支付的3000元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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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聲明的是,以上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一審終審的判決書來自網上自媒體發布,真實性可查詢相關法院的卷宗。不過,這個判決中“本院認為”的裁判說理及案件結果,確實會對現行法律市場流行的,法律公司的商業模式產生巨大的影響。
在很多法律公司的宣傳和實際開展業務中,并不僅限于法律咨詢、糾紛催辦、法律事務指導等,而且將案件的訴訟代理收費也一并納入其中,甚至有的約定了可以有權轉委托律師代理,甚至約定實現追得案件實際回款。
市面上,很多法律公司的業務推廣中,都是打著“沒有效果不收費”、“收到案款再收費”的名義,大包大攬整個糾紛的處理。在合同約定中,雖然不明確寫明律師業務、訴訟代理。卻可以整個掌握案件的處理走向、委托律師選任。
訣竅就藏在合同內容的約定里。所謂的法律服務委托合同,文字間就將當事人糾紛的處理權,全權委托給了法律公司,甚至包括了糾紛需要起訴時的律師選任。當事人有些明白,有些懶得明白,想的只是法律公司能替自己完全解決糾紛即可。
至于收費方式,具體而言,就是前期只收取部分費用,或是瞅準了對方有賠付能力,或是碰運氣的估測對方的賠付能力,約定案件實際回款后,收取一定比例的法律服務費。
例如,上述判決中的列明的,“甲方收到債務人一方回款之日的2個工作日,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回款金額的10%作為服務費。”對此,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這是“按照律師訴訟代理業務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屬于無效約定,進而導致了整個《法律事務委托服務合同》的無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既然合同被法院認定無效,又因為法律公司沒有應訴其在履行《法律事務委托服務合同》進行了具體的有價值互動,法院據此判決法律公司收取的當事人所有費用均應該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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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判決結果,實際上宣告了,糾紛訴訟風險收費模式的,只有律師可以實行,法律公司無權約定。不知道這樣的裁判說理和案件結果,是一家法院如此認為,還是已經是各地法院的普遍裁判標準。
無論如何,如此的裁判結果,必將引發法律服務市場的劇烈動蕩,深刻影響很多法律公司的營銷模式和法律風險,也給很多想要從法律公司實現退費的當事人,提供了有利的司法裁判依據。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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