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與B公司于2020年共同成立了C公司,用于投資開展某地的房地產項目,A公司占股55%,B公司占股45%。后因疫情原因導致項目后期推進出現問題,虧損嚴重。作為股東的A公司與B公司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在公司決策層面逐漸產生分歧,無法達成一致。同時為了維護自身利益,二者衍生了諸多訴訟,公司解散訴訟便是其中之一。
公司解散訴訟是指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時,依據股東的申請,由法院裁判解散公司的訴訟。
一、訴訟主體條件
原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
被告:擬申請解散的公司
第三人:公司其他股東
二、訴訟條件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規定,出現如下情況的公司,可以受理股東的解散訴訟: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總之,判決公司解散應同時符合“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及“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這兩個核心要件。其中認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有兩個方面:一是股東之間的嚴重矛盾導致公司內部管理困難,即出現股東會運行機制失靈的問題,表現為連續兩年未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無相應股東會決議等材料;二是公司內部管理嚴重障礙導致公司經營出現困難,表現為董事會長期未召開董事會,無相應董事會決議等材料,公司對外沒有經營業務或經營業務停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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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
,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判決結果
由于該類訴訟不同于其他訴訟,系由法院決定公司法人的生死存續,訴訟性質決定了此類判決缺乏修正或挽回的空間,故法院在此類案件的判決中往往較為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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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通過抽樣檢索統計相關案例,約有六至七成的案例系駁回解散公司的訴請,三至四成的案例系支持解散公司的訴請,但是支持的理由各異,如兩年以上未召開股東會會議、董事會會議,無相關會議決議;公司系由于特殊目的而成立,目前該特殊目的已無法實現;各方股東均同意解散該公司;公司目前未實際經營,已被列入經營異常,已被吊銷營業執照;等等。此外,公司或其他股東未出庭應訴、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涉嫌刑事案件等,都是會影響到法院是否支持公司解散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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