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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之十五:事實婚姻
對婚姻家庭的理解是解決婚姻家庭相關問題的前提和基礎,筆者作為律師,結合辦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實務問題和具體解決方案,特撰寫此系列文章,幫助大家更好理解、解決具體案件中遇到的問題,本文是第十五篇,介紹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的概念:
事實婚姻,是相對于法定婚姻而言的婚姻狀態,是指具備結婚實質要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的特點:
1.當事人具有結婚的主觀目的。
2.在客觀上有夫妻的共同生活。
3.當事人的事實婚姻關系具有公示性。
4.雙方婚姻關系的實質性要件符合法律規定。
5.雙方婚姻關系欠缺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
事實婚姻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1994年2月1日之后的處理:
若雙方于1994年2月1日之后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即使符合上述實質要件,也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此時,若雙方想獲得法律保護,需補辦結婚登記,其婚姻效力可追溯至雙方符合實質要件之時;若未補辦登記,則按同居關系處理(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糾紛時,法院會受理,但不享有夫妻間的繼承權等權利)。
律師解讀:
事實婚姻的主要依據是1994年2月1日之前的時間節點、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以及當時的結婚實質要件。這一規定既體現了法律對“婚姻登記”這一程序的嚴格要求,也兼顧了中國社會現實中“儀式婚”“事實共同生活”的傳統習慣,旨在平衡法律的權威性與社會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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