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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學凱
錢學凱,大連國際仲裁院仲裁員、大連能源與礦業仲裁院專家委員會委員、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大成礦業與能源行業委員會聯合牽頭人。
編者按:
2026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礦產資源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6〕2號,自 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共二十三條,聚焦礦業權取得與流轉、合同效力、侵權責任、生態保護等核心爭議,統一裁判尺度,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與礦業權人合法權利,合理地平衡了礦業權與公共利益。
作者第一時間對司法解釋內容進行了梳理,并對部分內容提出了個人的評論,以饗讀者。以下是內容全文:
1、礦業權出讓合同的效力與解除
生效規則: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礦業權出讓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契合新修訂《礦產資源法》規定的競爭性出讓精神。
解除事由:
受讓人可在出讓人未依約辦理礦業權登記、因出讓人原因無法取得礦業用地致不能勘查開采時解除合同;出讓人可在受讓人未依約繳納出讓收益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解除合同,將民事合同的解除規則適用于行政合同,擴大了當事人的法律救濟手段。
2、未設礦業權的勘查開采合同效力
礦產資源未設置礦業權即簽訂勘查開采合同,因違反新《礦產資源法》強制性規定,一般認定無效,以保護國家所有者權益。
礦業權人對預期可取得的礦業權所作交易安排(如未來合作勘查開采、轉讓),不得以訂立合同時未取得礦業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考慮了礦業投資形式的多樣性,在不違法的前提下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3、特殊區域勘查開采合同效力
科技一般指科學技術。當事人約定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特殊區域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或損害環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強化生態保護底線。但是,該條不是以勘查開采活動對環境的實質影響為依據,而是以勘查開采是否在保護區為判斷標準,與新修訂的《礦產資源法》發布實施以來自然資源部門出臺的相關配套政策存在一定差異。 社會上習慣于把科學和技術連在一起,統稱為科學技術。
4、礦業權流轉合同效力
除國家另有規定、出讓合同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礦業權轉讓、作價出資、抵押、合作勘查開采等流轉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其效力不再受轉讓審批限制,解決長期以來 “審批影響合同效力” 的裁判難題,也契合了新修訂的《礦產資源法》相關規定。
5、越界勘查開采的損失界定
區分采礦權、探礦權,明確越界侵權的損失范圍,統一賠償標準:
采礦權:
越界采出礦產品價值、按設計可采未采的礦產品價值、增加的開采成本、生態修復費用等。
探礦權:
增加的勘查成本、恢復費用、依法可獲利益損失等。
6、公共利益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補償
協議補償:
建設單位與礦業權人簽訂壓覆礦產資源補償協議后未履行約定義務,礦業權人請求建設單位繼續履行并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明確了侵權行為可以采取協議補償原則解決糾紛,有利于化解糾紛。
侵權賠償及例外:
建設單位未與礦業權人簽訂補償協議即壓覆礦產資源,礦業權人請求建設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設項目,需要壓覆審批的已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不需要壓覆審批的已依法履行項目審批(核準)、規劃許可等手續,建設單位未與礦業權人簽訂補償協議即壓覆礦產資源,礦業權人請求建設單位補償被壓覆礦產資源相應的已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勘查投資、已建開采設施投入及其利息,以及搬遷相應設施費用等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進一步明確限定了礦業權人的補償范圍,合理地平衡了礦業權人的財產權利和公共利益。
儲量認定:
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時的評估報告或評審備案的儲量報告為準;未經備案的自行委托報告不予采信。確立了司法裁判不干預自然資源行政管理事權規則,對實踐中大量虛假資源儲量引發的糾紛化解提供了遵循。
7、礦業權提前收回與補償
礦業權因公共利益提前收回或因生態管控退出自然保護地的,礦業權人可請求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補償,平衡公共利益與私權保護。
8、生態修復與民事公益訴訟
礦業權人已依法完成礦區生態修復并驗收合格的,除有新事實外,相關主體不得就同一勘查開采行為的生態破壞再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避免重復追責,鼓勵生態修復履約。
后記:
由于技術的復雜性和法律規則的滯后,礦業糾紛案件被認為是當前司法實踐難度較高的案件類型,上述司法解釋回應了涉礦糾紛案件的諸多領域,包括礦業權出讓、流轉、侵權和生態修復等,對于及時化解涉礦糾紛,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合理平衡國家、公共利益和和礦業權人的權利邊界,必將起到重要的作用。
接下來,作者將結合多年礦業法律服務實踐,對相關內容分別做出進一步分析解讀,歡迎讀者持續關注。
內容來源:壹號律網
文字編輯:于嘉琦
美術編輯:劉瑞龍
責任編輯:胡曉牧
大連國際仲裁院示范仲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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