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輕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的總體認定
輕微暴力致人死亡的案件,是指行為人實施較小力度的一般毆打或者對被害人推搡、掌推、強力轉身、甩手、拍打等行為,這些行為作用于正常體質或者特殊體質的被害人,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對于這類案件,司法實務中存在認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過失致人死亡罪、意外事件三種認定,不同的認定對應不同的量刑幅度,差別很大。此類案件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形,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即主觀上是傷害故意還是一般毆打故意綜合分析判斷。
二、輕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的區別認定
1.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情形
行為人具有傷害的故意,實施輕微暴力導致被害人死亡的,一般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例如,行為人對被害人毆打胸、腹部、掐頸部等
行為,導致被害人胃內食物反流到呼吸道,因異物堵塞氣管窒息而亡。行為人主觀上傷害故意明顯,暴力雖然輕微但屬于傷害罪的類型行為,且與被害人死亡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在輕微暴力導致被害人因疾病發作死亡等情形下,如果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在一般人看來具有高度危險,行為人傷害的主觀故意明顯的,也可以根據具體情形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2.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情形
實踐中,存在輕微暴力耦合介入因素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例如,輕微毆打行為,導致被害人摔倒磕碰死亡或者原有病癥發作死亡。此種情況下,應當根據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的危險性程度區別認定。對于行為人暴力行為輕微,難以評價為某類型傷害行為,從客觀行為判斷行為人也不具有傷害故意,但對于死亡結果具有預見可能的,根據罪刑相當和結果加重犯理論,應當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3.認定為意外事件的情形
對于行為人實施輕微暴力,導致被害人因為摔倒磕碰死亡或者原有病癥發作死亡等情形,如果即使行為人履行注意義務,死亡結果也不在行為人能夠預見的范圍之內,即不具有預見可能性的,應當認定為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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