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前屬下或管理對象贈票贈卡送“壓歲錢”,屬于人情往來還是收受賄賂?
1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公布了某區環境監察支隊分隊負責人李某(化名)收受下屬及監管對象財物案。
基本案情
當時正值春節前,李某帶著女兒在一家茶館偶遇下屬劉某。劉某以“壓歲錢”名義,強行塞給李某女兒1萬元現金。劉某供述,此舉是為感謝李某在環保督察工作中對其的關照。
國家工作人員在節假日期間,收受下屬及具有管理服務關系的對象所送的“壓歲錢”“購物卡”“贈票”等財物,是否構成受賄罪?
法官認為,“下屬劉某1萬元現金,名義上是給孩子的“壓歲錢”,但判斷是否屬于人情往來,關鍵在于雙方關系的性質、財物的價值及給付的真實目的。
李某作為分隊負責人,對下屬劉某的工作具有評價、管理甚至影響其發展的權力。劉某在特定時間點送給領導的孩子上萬元錢款,結合劉某供述,足以認定這1萬元并非單純的人情,而是劉某基于李某職務對其工作進行關照的“酬謝”,李某對此是明知的。這實質上是劉某對李某職務影響力的“投資”,李某的收受行為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綜上,法院將所有涉案財物的價值累計認定為30899元,達到了受賄罪“數額較大”(3萬元以上)的入罪標準,最終判決李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以上內容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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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春節收受下屬壓歲錢,算行賄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多次索賄,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等其他較重情節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借節慶之機收禮能否構成受賄,關鍵在于是否具備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征,即黨員干部是否存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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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哪些情形屬于“為他人謀取利益”呢?《解釋》規定,實際或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的、履職時未被請托但事后基于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均構成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
例如,江蘇省徐州市睢寧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原副主任楊云,在2017年至2020年,每年春節前都從多名管理服務對象那里收到以“拜年節禮”為名送來的購物卡,并利用職權為其在工程承攬、驗收,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2021年1月,楊云以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據辦案人員介紹,楊云共受賄30.55萬元,其中相當一部分發生在春節前,以收受購物卡為主,雖然購物卡單張金額不高,大多面值為500到1000元,但次數多達19次。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解釋》,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也就是說,黨員干部如果索取收受下屬或者管理服務對象財物,當數額達到三萬元,即使未發生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情節,只要可能影響公正行使職權,就可能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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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干部利用節假之機收受禮品,受到黨紀法規的雙重約束,即使未達到受賄罪的定罪標準,也有可能受到嚴重的黨紀政務處分。
部分違紀違法黨員干部之所以在年節前容易底線失守,無外乎在這些特殊節點為自己找到了一些借口,自我要求放松,僥幸心理滋生。把權錢關系當作人情往來,是一種人情面紗下的消極腐敗。領導干部一定要嚴格要求自己,廉潔過節,切勿因小失大。(以上內容節選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作者:李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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