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兩罪犯罪主體相同,均為自然人,都是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侵犯,客觀上都有捏造事實的行為,且均以“情節嚴重”為構成要件。區別主要是:
一是兩罪侵犯的客體不同。誣告陷害罪不僅侵犯他人的人格、名譽,還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同時也侵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刑事訴訟活動。誹謗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名譽。
二是兩罪的客觀表現不同。誹謗罪表現為捏造并散布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的事實;誣告陷害罪則表現為捏造事實并予以告發。客觀上的區別具體而言:(1)在捏造的事實上有區別。誹謗罪只要求捏造能夠貶損他人人格、名譽的事實;誣告陷害罪捏造的是足以構成犯罪的事實。(2)捏造后的行為表現不同。誹謗罪要求散布捏造的事實,公之于眾,特別是利用網絡實施的誹謗罪,更是容易形成眾所周知的危害后果,對他人人格、名譽的損害可以在極短的時間內波及更廣,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除本人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捏造的事實外,誹謗還包括組織、指使他人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行為,以及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誣告陷害罪則是在捏造后向有關單位進行告發,這種告發也有可能引起一定范圍內社會公眾知曉的結果,如因為誣告而引起的有關機關立案、調查,發布了調查公告、發布通緝令等,但是行為人并不是為了追求這種被公知知悉的危害后果,而是為了讓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三是兩罪的主觀意圖不同。兩罪都是故意犯罪,但是誣告陷害罪要求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為構成犯罪的條件。構成誹謗罪則不要
求主觀上具備特定意圖。
四是兩罪的訴訟方式不同。誣告陷害案件是公訴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除其中犯罪輕微、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且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外,其他案件需要經過公訴程序追訴。誹謗罪則由刑法明確規定為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外,被害人告訴才處理。根據刑法第98條的規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因此誹謗罪以自訴為主。
當行為人捏造的是犯罪事實并予以告發,如通過網絡發布的形式告發,事實上也造成了散布該捏造的犯罪事實的情形的,同時符合誣告陷害罪和誹謗罪的犯罪構成的,應當擇一重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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