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一、常某二、孫某某侮辱案
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1)川06刑終125號
常某一、常某二、孫某某侮辱案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22年第9、29次會議討論通過2022年5月16日發布)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參考性案例
關鍵詞刑事;侮辱罪;網絡暴力;貶損人格;嚴重后果
裁判規則
1.利用信息網絡貶損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導致被害人自殺身亡等嚴重后果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侮辱罪。
2.對第一審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或者近親屬參與訴訟,并表達了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訴求,人民法院應當組織控辯雙方圍繞是否構成該罪名進行辯論,并依據法律和審理查明的事實作出判決。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95條第1款第2項
案件索引
一審: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2019)川0683刑初101號刑事判決(2021年8月6日)
二審: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川06刑終125號刑事裁定(2021年11月3日)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常某一之子(時年13歲)在德陽某游泳館游泳時,與同泳道相向而游的安某某發生身體碰撞,常某一之子隨即朝安某某游走方向作出吐口水的動作。在岸邊的喬某某(系安某某丈夫)看見后,撲向常某一之子,將其頭部按人水中,并打了其一耳光后予以訓斥,至雙方發生口角。繼而,聞訊趕來的常某一與安某某、喬某某在游泳池旁發生爭吵,后與安某某在女更衣室產生肢體沖突。公安民警接警后調解未果。8月21日上午,常某一等人前往喬某某所在某局反映游泳池沖突情況,要求立即對喬某某進行處理,喬某某所在某局表示待公安機關查處后再行處理。常某一在喬某某所在某局公示欄拍攝喬某某的姓名、單位職務、免冠照片等公示內容。8月21日下午,常某一和被告人常某二(系常某堂妹)等人前往安某某所在醫院反映游泳池沖突情況,要求立即對安某某進行處理,安某某所在醫院表示待公安機關查處后再行處理。常某一、常某二在安某某所在醫院吵鬧并針對安某某發表侮辱性語言,引發群眾圍觀。常某一通過安某某所在醫院微信公眾號獲取安某某的姓名、單位、職務、免冠照片截圖。8月21日至23日,常某一、常某二和被告人孫某某(系常某表妹)將獲取的喬某某、安某某為公務員、醫生等個人信息與游泳池視頻關聯,配注帶有明顯負面貶損、侮辱色彩的標題,分別通過微信、微博等方式推送給他人及媒體記者進行爆料,并通過網絡發布帶侮辱性的標題貼文和惡意評論,引導網民對喬某某、安某某作出負面評價。8月22日至25日,涉及喬某某、安某某的游泳池事件被多家媒體大量報道、轉載,引發廣大網民對喬某某、安某某低毀、謾罵。在此期間,喬某某、安某某通過他人與常某一聯系協商解決未果。8月25日,安某某因不堪網絡輿論壓力而服藥自殺,經搶救無效死亡。
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常某一、常某二、孫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害人喬某某參與訴訟,并表達了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訴求,合議庭組織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何罪及是否構成侮辱罪進行了辯論。
裁判結果
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19)川0683刑初101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常某一犯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二、被告人常某二犯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三、被告人孫某某犯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常某一不服,提出上訴。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川06刑終12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被告人常某一因其子在游泳池中被打之事對被害人喬某某、安某某產生不滿,在公安機關已經介入處理的情況下,先后找被害人單位領導要求處理,并在被害人安某某所在醫院進行辱罵、低毀,引發群眾圍觀。在獲取喬某某、安某某的照片及相關身份信息后,直接與游泳池視頻結合在一起,配注帶有明顯負面貶損、侮辱色彩的標題,并故意放大被害人夫婦系公務員醫生的特殊身份,又通過被告人常某二、孫某某等人參與協助,通過微信、微博等方式推送給他人及媒體記者進行爆料,并參與評論,引導大量網民連續在網絡上對被害人進行指責、謾罵、低毀,公然貶損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形成網絡暴力,造成被害人安某某自殺身亡的嚴重后果,情節嚴重。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侮辱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但因本案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方式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的規定,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情節嚴重標準,故指控三被告人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罪名不當。
在一審庭審期間,合議庭組織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何罪及是否構成侮辱罪進行了辯論,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辯護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當的,應當依據法律和審理認定的事實作出有罪判決之規定,本案雖是公訴機關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提起的公訴案件,但一審法院審查后認為不構成指控罪名,可以直接以審理認定的事實作出有罪判決;且本案被害人在一審審理期間全程參與案件訴訟,并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一審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審理查明的事實及被害人的訴請,以侮辱罪作出有罪判決,程序并無不當,符合法律規定。
(來源: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陽霖、李慶、王海燕
撰寫人: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王海燕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翟開富、任夢)
檢例第138號:岳某侮辱案
河北省肅寧縣人民法院
利用信息網絡散布被害人的裸體視頻、照片及帶有侮辱性的文字,公然侮辱他人,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導致出現被害人自殺等后果,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應當按照公訴程序,以侮辱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岳某,男,1982年出生,農民。
被害人張某,女,歿年34歲。
二人系同村村民,自2014年開始交往。交往期間,岳某多次拍攝張某裸露身體的照片和視頻。2020年2月,張某與岳某斷絕交往。岳某為報復張某及其家人,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快手APP散布二人交往期間拍攝的張某的裸體照片、視頻,并發送給張某的家人。后岳某的該快手賬號因張某舉報被封號。5月,岳某再次申請快手賬號,繼續散布張某的上述視頻及寫有侮辱性文字的張某照片,該快手APP散布的視頻、照片的瀏覽量達到600余次。
上述侮辱信息在當地迅速擴散、發酵,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同時,岳某還多次通過電話、微信騷擾、挑釁張某的丈夫。張某倍受輿論壓力,最終不堪受辱服毒身亡。
(一)審查逮捕
2020年7月6日,張某的丈夫以張某被岳某強奸為由到公安機關報案。7月7日,河北省肅寧縣公安局立案偵查。7月13日,肅寧縣公安局以岳某涉嫌強奸罪向河北省肅寧縣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
肅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因張某死亡,且無其他證據,無法證實岳某實施了強奸行為,但岳某為報復張某,將張某的裸體視頻及帶有侮辱性文字的照片發送到微信朋友圈和快手等網絡平臺,公然貶損張某人格、破壞其名譽,致張某自殺,情節嚴重,應當以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岳某侮辱他人,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范圍較廣,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應當適用公訴程序追訴。7月20日,肅寧縣人民檢察院以岳某涉嫌侮辱罪對其批準逮捕。
(二)審查起訴
2020年9月18日,肅寧縣公安局以岳某涉嫌侮辱罪移送審查起訴。肅寧縣人民檢察院受理后,根據審查情況,要求公安機關向騰訊、快手公司補充調取岳某的賬號信息及發布內容,確定發布內容的瀏覽量,以及在當地造成的社會影響。審查后,肅寧縣人民檢察院于10月9日以岳某涉嫌侮辱罪提起公訴,并結合認罪認罰情況,對岳某提出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的量刑建議。
(三)指控與證明犯罪
2020年11月25日,河北省肅寧縣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被告人岳某表示認罪認罰。岳某的辯護人提出,岳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一是岳某的行為屬于民事侵權行為,散布隱私尚未達到情節嚴重;二是岳某出于專門散布張某隱私視頻和照片的目的而開設快手賬號,兩個賬號粉絲共4人,不會有粉絲以外的人瀏覽,不符合侮辱罪公然性要求。公訴人答辯指出,岳某的行為已構成侮辱罪。一是張某因岳某的侮辱行為而自殺,該侮辱行為與死亡結果存在因果關系,屬于情節嚴重;二是侮辱行為具有公然性。岳某將被害人的裸照、視頻發送到網絡上,使不特定多數人均可以看到,符合侮辱罪公然性的規定。而且,快手APP并非只有成為粉絲才能瀏覽,粉絲人數少不代表瀏覽人數少,在案證據證實視頻和照片的瀏覽量分別為222次、429次,且證人岳某坤等證實曾接收到快手同城推送的帶有侮辱性文字的張某照片。
(四)處理結果
2020年12月3日,肅寧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量刑建議,以侮辱罪判處岳某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判決宣告后,岳某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一)侮辱他人行為惡劣或者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行為人以破壞他人名譽、貶低他人人格為目的,故意在網絡上對他人實施侮辱行為,如散布被害人的個人隱私、生理缺陷等,情節嚴重的,應當認定為侮辱罪。侮辱罪情節嚴重,包括行為惡劣、后果嚴重等情形,如當眾撕光婦女衣服的,當眾向被害人潑灑糞便、污物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的,二年內曾因侮辱受過行政處罰又侮辱他人的,在網絡上散布被害人隱私導致被廣泛傳播的,以及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二)侮辱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可以結合行為方式、社會影響等綜合認定。侮辱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行為人利用信息網絡侮辱他人犯罪案件中,是否屬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情形,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予以認定。行為人在網絡上散布被害人裸照、視頻等嚴重侵犯他人隱私的信息,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在網絡上散布侮辱他人的信息,導致對被害人產生大量負面評價,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不僅侵害被害人人格權,而且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情形,按照公訴程序依法追訴。
(三)準確認定利用網絡散布他人裸照、視頻等隱私的行為性質。行為人在與被害人交往期間,獲得了被害人的裸照、視頻等,無論其獲取行為是否合法,是否得到被害人授權,只要惡意對外散布,均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上述行為認定為侮辱罪還是強制侮辱罪,要結合行為人的主客觀方面綜合判斷。如果行為人以破壞特定人名譽、貶低特定人人格為目的,故意在網絡上對特定對象實施侮辱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認定為侮辱罪。如果行為人出于尋求精神刺激等動機,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對婦女進行身體或者精神強制,使之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進而實施侮辱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強制侮辱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七起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典型案例之二:常某一等侮辱案——網絡侮辱造成被害人自殺,社會影響惡劣的,依法應當適用公訴程序
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七起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典型案例之二:常某一等侮辱案
網絡侮辱造成被害人自殺,社會影響惡劣的,依法應當適用公訴程序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常某一之子在德陽某游泳館游泳時,因與安某某發生碰撞后向安某某作吐口水動作,被安某某丈夫喬某某將頭按入水中并掌摑。常某一聞訊與安某某、喬某某發生爭執,并進入游泳館女更衣室與安某某發生肢體沖突。公安民警接警后調解未果。次日上午,常某一、周某(另案處理)到喬某某單位反映上述情況,要求對喬某某作出處理,并拍攝該單位公示欄中喬某某姓名、職務、免冠照片等;下午,被告人常某一和被告人常某二(常某一堂妹)等人到安某某單位,要求立即處理安某某,并吵鬧、言語攻擊安某某,引發群眾圍觀。常某一通過安某某單位微信公眾號獲取其姓名、單位、職務、免冠照片截圖。此后,被告人常某一、常某二和被告人孫某某(常某一表妹)將喬某某、安某某的相關個人信息與上述游泳池事件視頻關聯,通過微信群、微博發布帶有情緒性、侮辱性的貼文和評論,并推送給多家網絡媒體。涉案游泳池事件被多家媒體報道、轉載,在網絡上引發大量針對喬某某、安某某的詆毀、謾罵。其間,喬某某、安某某通過他人與常某一聯系協商未果。同月25日,安某某服藥自殺,經搶救無效死亡。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檢察院對常某一等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常某一、常某二、孫某某利用涉案泳池沖突事件煽動網絡暴力,公然貶損被害人人格、損壞被害人名譽,造成被害人安某某不堪負面輿論的精神壓力而自殺身亡。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自首、悔罪表現以及被害人喬某某過錯情況,以侮辱罪判處被告人常某一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常某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被告人孫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常某一提起上訴。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與線下暴力直接造成人身傷害不同,網絡暴力主要通過發布、傳播信息,損害他人名譽、尊嚴等人格權益,實質是語言暴力。由于網絡的特殊性,加之網絡暴力信息奪人眼球,所涉信息極易在互聯網空間被海量放大,快速擴散、發酵形成輿論風暴。網絡暴力所引發的群體性網絡負面言論,使得被害人面對海量信息的傳播而無所適從、無從反抗,導致社會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近年來,網絡暴力引發的悲劇接連發生,亟需依法予以嚴懲。
本案即是網絡暴力引發嚴重后果的案件,行為人發布侮辱性言論,并通過網絡推送,引發大量針對被害人的網絡詆毀、謾罵,造成被害人自殺的嚴重后果,社會影響惡劣。基于此,辦案機關依法適用公訴程序,以侮辱罪對三名被告人定罪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若遇毀謗者,說無舌瘡口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9次會議、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3年9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3〕21號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9次會議、2013年9月2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
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規定,對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條 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 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第八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九條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 本解釋所稱信息網絡,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局域網絡。
公安部關于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
公安部關于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
(2009年4月3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多年來,各級公安機關依照《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查處了一批侮辱、誹謗案件,為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和名譽,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作出了貢獻。但是,少數地方公安機關在辦理侮辱、誹謗案件過程中,不能嚴格、準確依法辦案,引起了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產生了不良的社會影響,損害了公安機關形象和執法公信力。為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規范執法行為,提高辦案質量,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切實提高對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重要意義的認識。一些地方公安機關不能正確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直接原因是對有關法律理解不當、定性不準,深層次的原因是對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缺乏清醒的認識。各級公安機關要清醒地認識到,隨著國家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推進,人民群眾的法制意識和政治參與意識不斷增強,一些群眾從不同角度提出批評、建議,是行使民主權利的表現。部分群眾對一些社會消極現象發牢騷、吐怨氣,甚至發表一些偏激言論,在所難免。如果將群眾的批評、牢騷以及一些偏激言論視作侮辱、誹謗,使用刑罰或治安處罰的方式解決,不僅于法無據,而且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借機攻擊我國的社會制度和司法制度,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各級公安機關要從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大局出發,深刻認識嚴格準確、依法辦理好侮辱、誹謗案件的重要意義,始終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按照“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的要求,切實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努力化解矛盾,避免因執法不當而引發新的不安定因素。
二、 準確把握侮辱、誹謗公訴案件的管轄范圍及基本要件。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侮辱、誹謗案件一般屬于自訴案件,應當由公民個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在侮辱、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時,公安機關才能按照公訴程序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在依照公訴程序辦理侮辱、誹謗刑事案件時,必須準確把握犯罪構成要件。對于不具備“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這一基本要件的,公安機關不得作為公訴案件管轄。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誹謗行為,應當認定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以侮辱罪、誹謗罪立案偵查,作為公訴案件辦理:(一)因侮辱、誹謗行為導致群體性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二)因侮辱、誹謗外交使節、來訪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等人員,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三)因侮辱、誹謗行為給國家利益造成嚴重危害的其他情形。公安機關在接到公民對侮辱、誹謗行為的報案、控告或者舉報后,首先要認真審查,判明是否屬于公安機關管轄。對于符合上述情形,但通過公訴可能對國家利益和國家形象造成更大損害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予以處理。對于經過審查認為不屬于上述情形但涉嫌犯罪的侮辱、誹謗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問明情況,制作筆錄,并將案件材料移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同時向當事人說明此類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屬于自訴案件,不屬公安機關管轄,告知其到人民法院自行提起訴訟。公安機關在立案前的審查過程中,不得對有關人員和財產采取強制性措施。對于不構成犯罪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要通過治安調解,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和糾紛;對于調解不成的,應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公安機關在辦理侮辱、誹謗案件時,要深入細致,辨法析理,努力爭取讓違法犯罪行為人和被侵害人心悅誠服地接受處理結果,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取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三、 切實加強對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執法監督。對于侮辱、誹謗案件,公安機關經過審查,認為具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同意后立案偵查;立案后需要采取強制措施的,
![]()
應當在采取強制措施前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同意。對于可能引起較大社會影響的侮辱、誹謗治安案件,在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前,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同意。對于不按照規定報告上級公安機關,或者不服從上級公安機關命令,違反規定對應當自訴的和不構成犯罪的侮辱、誹謗案件立案偵查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的相應責任。
四、 高度重視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輿論引導。公安機關辦理侮辱、誹謗案件,在準確把握法律界限,嚴格依法辦案的同時,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對可能引起社會炒作的,要提前做好應對準備。輿論引導要注意把握好時機,信息發布要做到準確、權威,避免引發不安定因素,影響案件正確處理。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認真貫徹落實,并立即向黨委、政府匯報,爭取黨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部。
一、吳某某誹謗案——網上隨意誹謗他人,社會影響惡劣的,依法應當適用公訴程序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吳某某在網絡平臺上以個人賬號“飛哥在東莞”編發故事,為開展地產銷售吸引粉絲、增加流量。2021年11月19日,吳某某在網上瀏覽到被害人沈某某發布的“與外公的日常”貼文,遂下載并利用貼文圖片在上述網絡賬號上發布貼文,捏造“73歲東莞清溪企業家豪娶29歲廣西大美女,贈送禮金、公寓、豪車”。上述貼文信息在網絡上被大量轉載、討論,引起網民對沈某某肆意謾罵、詆毀,相關網絡平臺上對上述貼文信息的討論量為75608條、轉發量為31485次、閱讀量為4.7億余次,造成極惡劣社會影響。此外,被告人吳某某還針對閔某捏造并在網上發布誹謗信息。廣東省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以誹謗罪對吳某某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在信息網絡上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且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綜合被告人犯罪情節和認罪認罰情況,以誹謗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傳統侮辱、誹謗多發生在熟人之間。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最大限度修復社會關系,刑法將此類案件規定為告訴才處理,并設置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例外情形。隨著網絡時代的到來,侮辱、誹謗的行為對象發生重大變化。以網絡暴力為例,所涉侮辱、誹謗行為往往針對素不相識的陌生人實施,受害人在確認侵害人、收集證據等方面存在現實困難,維權成本極高。對此,要準確把握侮辱罪、誹謗罪的公訴條件,依法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網絡侮辱、誹謗案件提起公訴。需要注意的是,隨意選擇對象的網絡侮辱、誹謗行為,可以使相關信息在線上以“網速”傳播,迅速引發大規模負面評論,不僅嚴重侵害被害人的人格權益,還會產生“人人自危”的群體恐慌,嚴重影響社會公眾的安全感,應當作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重要判斷因素。
本案即是隨意以普通公眾為侵害對象的網絡暴力案件,行為人為博取網絡流量,隨意以普通公眾為侵害對象,捏造低俗信息誹謗素不相識的被害人,相關信息在網絡上大范圍傳播,引發大量負面評論,累計閱讀量超過4億次,社會影響惡劣。基于此,辦案機關認為本案屬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情形,依法適用公訴程序,以誹謗罪對被告人定罪判刑。
二、常某一等侮辱案——網絡侮辱造成被害人自殺,社會影響惡劣的,依法應當適用公訴程序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常某一之子在德陽某游泳館游泳時,因與安某某發生碰撞后向安某某作吐口水動作,被安某某丈夫喬某某將頭按入水中并掌摑。常某一聞訊與安某某、喬某某發生爭執,并進入游泳館女更衣室與安某某發生肢體沖突。公安民警接警后調解未果。次日上午,常某一、周某(另案處理)到喬某某單位反映上述情況,要求對喬某某作出處理,并拍攝該單位公示欄中喬某某姓名、職務、免冠照片等;下午,被告人常某一和被告人常某二(常某一堂妹)等人到安某某單位,要求立即處理安某某,并吵鬧、言語攻擊安某某,引發群眾圍觀。常某一通過安某某單位微信公眾號獲取其姓名、單位、職務、免冠照片截圖。此后,被告人常某一、常某二和被告人孫某某(常某一表妹)將喬某某、安某某的相關個人信息與上述游泳池事件視頻關聯,通過微信群、微博發布帶有情緒性、侮辱性的貼文和評論,并推送給多家網絡媒體。涉案游泳池事件被多家媒體報道、轉載,在網絡上引發大量針對喬某某、安某某的詆毀、謾罵。其間,喬某某、安某某通過他人與常某一聯系協商未果。同月25日,安某某服藥自殺,經搶救無效死亡。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檢察院對常某一等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常某一、常某二、孫某某利用涉案泳池沖突事件煽動網絡暴力,公然貶損被害人人格、損壞被害人名譽,造成被害人安某某不堪負面輿論的精神壓力而自殺身亡。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自首、悔罪表現以及被害人喬某某過錯情況,以侮辱罪判處被告人常某一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常某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被告人孫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常某一提起上訴。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與線下暴力直接造成人身傷害不同,網絡暴力主要通過發布、傳播信息,損害他人名譽、尊嚴等人格權益,實質是語言暴力。由于網絡的特殊性,加之網絡暴力信息“奪人眼球”,所涉信息極易在互聯網空間被海量放大,快速擴散、發酵形成輿論風暴。網絡暴力所引發的群體性網絡負面言論,使得被害人面對海量信息的傳播而無所適從、無從反抗,導致“社會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近年來,網絡暴力引發的悲劇接連發生,亟需依法予以嚴懲。
本案即是網絡暴力引發嚴重后果的案件,行為人發布侮辱性言論,并通過網絡推送,引發大量針對被害人的網絡詆毀、謾罵,造成被害人自殺的嚴重后果,社會影響惡劣。基于此,辦案機關依法適用公訴程序,以侮辱罪對三名被告人定罪判刑。
三、王某某訴李某某侮辱案——網上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
【基本案情】
自訴人王某某曾與被告人李某某交往,其間,李某某拍攝了王某某裸照。兩人分手后,被告人李某某在自訴人微信粉絲群(成員400余人)內發布“爆料”文章,并配有自訴人裸照、“有償約炮”“床照”等文字。2018年6月至7月,被告人將上述文章、照片編輯后分期在微博賬號上發布,相關貼文被轉發2萬次,評論115次,點贊1033次,引起網民大量嘲諷攻擊,給自訴人造成極大心理壓力。被告人還在有關網絡平臺公開前述貼文的網絡鏈接,被多個粉絲眾多的網絡賬號轉發,個別賬號粉絲超過100萬。
【裁判結果】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為泄私憤,利用信息網絡發布自訴人私密照片、侮辱性文字等信息,公然侮辱自訴人,致使相關信息被大量轉發,其行為已構成侮辱罪。綜合考慮被告人坦白、認罪等情節,以侮辱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李某某提出上訴。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由于網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網絡侮辱等網絡暴力行為的社會危害更加突顯,集中表現為傳播范圍更大、傳播速度更快。對于網絡侮辱行為是否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應當根據侮辱信息的具體情形、傳播范圍,以及行為手段、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綜合評價對被害人社會評價、人格尊嚴的損害程度,依法準確作出認定。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考慮到手機等移動網絡終端已廣泛普及,單純依據相關信息的瀏覽數量入罪應當特別慎重,以確保案件處理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本案即是網絡侮辱案件,行為人發布包含被害人裸照等私密信息的網絡貼文,并肆意發布低俗侮辱言論,致使相關信息大規模傳播,嚴重損害被害人人格尊嚴,應當認為“情節嚴重”。基于此,人民法院以侮辱罪對被告人李某某定罪判刑。
四、劉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購買并通過信息網絡發布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5月間,被告人劉某某為泄憤報復網絡主播李某某,從他人處購買李某某及其父母的姓名、年齡、住址、身份證號碼、照片等個人信息。劉某某編輯上述照片等信息并添加詛咒文字后,通過幾十個網絡賬號多次發布,稱“李某某的身份證號,大家拿去借網貸”,相關網絡貼文的閱讀量達1萬余次,引起大量負面評論。劉某某還利用網絡賬號大量添加被害人李某某粉絲,以私信發送李某某照片等個人身份信息,并揚言要蹲點殺害李某某。被害人李某某2019年4、5月間直播收入減少4萬余元,大量粉絲對其取消關注。
【裁判結果】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造成被害人經濟損失,嚴重影響被害人生活,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綜合考慮被告人坦白、退贓等情況,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網絡暴力所涉行為類型多樣,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即為類型之一。特別是,通過“人肉搜索”“開盒”等,在網絡上非法曝光他人隱私、發布公民個人信息,導致網絡暴力直接針對具體個體,危害更加嚴重,甚至還可能轉化為網下暴力,進而對人身權益帶來直接損害。基于此,對網絡暴力所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必須嚴厲懲治,以有效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
本案即是通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的網絡暴力案件,行為人購買個人信息并通過網絡對外發布,嚴重侵犯被害人個人信息權益,且對被害人正常工作、生活造成嚴重滋擾,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基于此,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被告人劉某某定罪判刑。
五、湯某某、何某網上“罵戰”被行政處罰案——對尚不構成犯罪的網絡暴力行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湯某某和何某因瑣事多次發生沖突,未能協商解決。后雙方矛盾日益激化,于同年6月在多個網絡平臺發布視頻泄憤,相互謾罵。隨著“罵戰”升級,二人開始捏造對方非法持槍、搶劫、強奸等不實信息,引發大量網民圍觀,跟進評論、嘲諷、謾罵,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處理結果】
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紅塔分局依法傳喚湯某某、何某,告知雙方在網絡上發布言論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侵犯他人名譽或擾亂社會正常秩序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據此,依法對湯某某、何某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并責令刪除相關違法視頻。
【典型意義】
網絡暴力行為類型復雜多樣,危害程度差異較大。基于此,在依法嚴懲網絡暴力犯罪的同時,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好行刑銜接工作,貫徹綜合治理原則。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據此,對于實施網絡誹謗、侮辱等網絡暴力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本案即是網絡暴力治安管理處罰案件,行為人實施網絡“罵戰”,相互謾罵、詆毀,在損害對方名譽權的同時,破壞網絡秩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責令刪除違法信息,教育雙方遵守法律法規,及時制止了網絡暴力滋生蔓延和違法行為繼續升級。
六、李某某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案——為避免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
【基本案情】
自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被告張某某使用其擁有40萬粉絲的網絡賬號直播40余次,發布針對李某某的視頻,其中含有大量謾罵和人身攻擊言辭。引發網民圍觀,跟進評論、嘲諷、詆毀。同時,張某某還組建粉絲群,煽動他人辱罵李某某。李某某據此向法院提起網絡侵權責任糾紛訴訟。案件審理期間,經法庭釋明后,張某某仍每晚定時直播,繼續針對李某某發布相關侵權言論,并公開李某某數位身份證號碼。2023年7月6日,李某某向法院提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
【裁判結果】
北京互聯網法院裁定認為:結合張某某既往行為和本案實際情況,其正在實施侵害行為,且繼續實施侵權行為的可能性較大。涉案直播視頻播放量較高,若不及時制止,將極大增加原告李某某的維權負擔,導致侵權影響范圍、損害后果進一步擴大。據此,依法作出裁定,責令張某某立即停止在涉案賬號中發布侵害李某某名譽權的內容。該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請人張某某已停止相關行為。
【典型意義】
網絡暴力借助信息技術手段實施,與現實空間之中的侵害行為具有明顯不同。特別是,網絡暴力的強度及其對被害人合法權益的損害程度,往往與網絡暴力信息的傳播速度、規模直接相關聯。基于此,阻斷網絡暴力信息擴散、發酵往往具有急迫性,需要采取緊急措施,避免對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對此,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據此,權利人對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網絡暴力行為,在提起民事訴訟時,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依法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
本案即是依法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的案例,被告發布相關侵權信息的持續時間較長、信息受眾群體規模巨大,對原告名譽權造成嚴重負面影響,人民法院根據原告申請,在一周內即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及時制止了被告繼續實施相關行為,有力維護了受害人合法權益。
七、王某某等訴龔某名譽權糾紛案——為有效維護受害人合法權益,可以判令行為人通過公開道歉等方式消除不良影響
【基本案情】
王某某、高某夫婦與龔某系鄰居,雙方因鄰里瑣事產生矛盾。2022年6月,龔某在成員百余人的“互幫互助群”和“鄰里互助群”小區微信群內,發布針對王某某夫婦家庭生活、子女教育及道德品行方面的言論。王某某、高某認為龔某的言論給其造成了精神痛苦,導致了其社會評價降低、名譽受損等后果,向法院提起名譽權糾紛訴訟,請求判令龔某在上述微信群內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裁判結果】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龔某在近百人的小區微信群內發布的針對王某某、高某夫婦的涉案言論,易使涉案微信群內的其他成員陷入錯誤判斷,造成其人格受貶損、名譽被詆毀及社會評價降低的后果,故認定龔某發表的涉案言論構成侵犯王某某、高某名譽權,判決龔某在涉案兩個微信群內以書面形式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判決生效后,因涉案微信群之一已解散,在執行法官見證下,龔某逐戶上門說明情況,同時在樓道口張貼致歉公告。
【典型意義】
網絡暴力信息往往具有傳播范圍廣、持續時間長、社會危害大、影響消除難的特點。辦案機關根據案件進展情況,及時澄清事實真相,有效消除不良影響,是遏制網絡暴力危害、保障受害人權益的重要方面。對于相關民事案件,除了讓被告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外,還可以判令其通過公開道歉等方式,及時消除不良影響,實現對受害人人格權的有效保護。
本案即是判令行為人公開道歉的案例,被告涉案言論在小區微信群傳播,影響受害人的日常生活,對其社會評價造成不良影響。基于此,為受害人及時消除不良影響不僅必要,而且可行。人民法院結合具體案情,在涉案微信群解散、不具備線上執行條件的情況下,由執行法官全程陪同被告逐戶上門說明情況、澄清事實,不僅為受害人有效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還教育引導社會公眾自覺守法,引領社會文明風尚。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蔡某青侮辱案
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蔡某青侮辱案
被告人蔡某青。2013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侮辱罪被逮捕。
廣東省陸豐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蔡某青犯侮辱罪,向陸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蔡某青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侮辱罪是自訴案件,對蔡某青提起公訴屬于程序不當;被害人徐某自殺與蔡某青發布微博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蔡某青不具有法定的嚴重情節,不構成侮辱罪。
陸豐市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被告人蔡某青因懷疑徐某在陸豐市東海鎮金碣路32號其“格仔店”服裝店試衣服時偷了一件衣服,于2013年12月2日18時許將徐某在該店的視頻截圖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傳到其新浪微博上,并以求“人肉搜索”等方式對徐某進行侮辱。同月4日,徐某因不堪受辱在陸豐市東海鎮茫洋河跳水自殺。案發后,蔡某青的父母與徐某父母達成和解協議,蔡某青父母一次性賠償徐某父母人民幣(以下幣種同)12萬元,徐某父母出具諒解書,請求司法機關對蔡某青從輕處罰。
陸豐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蔡某青因懷疑徐某在其經營的服裝店試衣服時偷了一件衣服,在該店的視頻截圖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傳到其新浪微博上,公然對她人進行侮辱,致徐某因不堪受辱跳水自殺,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侮辱罪。案發后被告人親屬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親屬對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被告人當庭認罪,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規定,陸豐市人民法院以侮辱罪判處被告人蔡某青有期徒刑一年。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蔡某青不服,向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蔡某青上訴提出,其發微博的行為屬于正常尋人,不構成犯罪;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行為與徐某的自殺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一審法院量刑過重。其辯護人提出,一審法院認定本案可以提起公訴,屬于程序不當,適用法律錯誤。一審認定上訴人犯侮辱罪的證據不足。
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蔡某青無視國家法律,因懷疑被害人徐某在其經營的服裝店試衣服時偷衣服,遂在該店的視頻截圖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傳到其新浪微博上,公然對他人進行侮辱,致徐某因不堪受辱跳水自殺身亡,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侮辱罪,依法應當懲處。上訴人利用網絡侮辱他人,造成的影響大,范圍廣,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屬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陸豐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并無不當。一審法院鑒于案發后上訴人親屬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調解協議,上訴人親屬對被害人親屬進行經濟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已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意見,經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