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省銅仁市人民檢察院披露一起制售“口水油”火鍋底料公益訴訟案件,貴州銅仁3人被判賠超百萬并公開賠禮道歉。
據貴州省銅仁市人民檢察院披露:2025年10月13日,該院訴田某等3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害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案公開開庭審理,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求,當庭宣判:由被告田某、龔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連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643,320元,被告李某在617,960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由被告田某、龔某某、李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國家級媒體上就其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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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2024年4月以來,田某、龔某某、李某三人在石阡縣經營“三角塔老火鍋”店過程中,將顧客食用剩下的鍋底過濾后,通過過濾、加熱等方式循環加工提煉紅油(俗稱“口水油”),用于制作火鍋底料對外銷售。截至2024年11月21日,該店累計對外銷售火鍋鍋底5881鍋,銷售有毒、有害食品164,332元。
2025年6月23日,田某等三人因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刑罰后,針對田某等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問題,銅仁市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于2025年9月16日向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田某等三人以有毒有害食品銷售金額為基數連帶承擔十倍懲罰性賠償金,并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本案中,田某等三人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在經營火鍋店過程中,將顧客吃剩的鍋底通過過濾、加熱等方式循環加工提煉“紅油”(俗稱“口水油”),添加入鍋底再銷售給不特定消費者食用,可能導致食用者食物中毒、感染傳染病、致癌等,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安全,依法應當受到“最嚴厲的處罰”,包括懲罰性賠償。專家指出,“口水油”是指餐飲行業通過回收顧客食用后的殘羹剩飯提取的廢棄油脂,因混入顧客唾液而得名,屬于《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中的廢棄食用油脂和食品垃圾范疇。其加工過程通常包括過濾、漂洗、高溫熬制等步驟,衛生風險極高。“口水油”屬于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與“地溝油”相比,雖然來源不同,但危害性相當,都屬于廢棄食用油脂。
檢察官提醒: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國家對食品安全明確提出“四個最嚴”的要求,旨在依法守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近年來,食品安全的形勢依然較為嚴峻。全國部分地區也出現一些火鍋店因使用“口水油”“地溝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案例。但現實生活中,仍有人不受警示、不吸取教訓,置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于不顧,踐踏食品安全底線。對這種嚴重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必須依法嚴厲懲處,并加強警示教育和法治宣傳,以實現懲罰、遏制和預防違法行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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