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材料商,因發包人拖欠材料款,發包人將一套商品房抵債于我,實際實際入住。目前,該商品房被查封,正在走拍賣程序,執行申請人是該項目的承包人,法院判決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權。我提出執行異議,請求停止執行,能否獲得支持?
答:所抵債的商品房用于滿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的條件“(1)查封前,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2)查封前,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將剩余價款交付人民法院執行;(3)所購商品房系用于滿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材料商提出執行異議,請求停止執行,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相反,如果抵債的商品房是商業用房,或者雖然是住宅但并非滿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材料商享有的物權期待權是普通債權,不能對抗承包人享有的優先受償權,材料商提出執行異議,難以獲得支持。(文/和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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