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錨定農業農村現代化 扎實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意見》明確提出,“持續整治農村高額彩禮,加強省際毗鄰地區聯動治理。引導樹立正確的婚戀觀、生育觀、家庭觀,培育簡約文明的婚俗文化”。這是自2021年以來,中央一號文件連續6年對治理高額彩禮作出部署,充分體現了黨中央整治婚俗陋習、深化移風易俗、夯實鄉村治理根基的堅定決心。
在現實生活中,戀愛期間互贈的禮品、為結婚購置房產車輛的出資款等,是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彩禮?如何判斷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是否構成借婚姻索取財物?婚約解除或婚姻無法維系時,彩禮又在何種情形下應當予以返還?圍繞社會廣泛關注的涉彩禮糾紛熱點難點問題,記者采訪了司法機關負責人與法學專家。
嚴懲騙取彩禮違法行為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明文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這為劃清正常民俗往來與違法索取財物提供了根本法律遵循,也是司法機關整治高額彩禮、打擊婚騙犯罪的重要依據。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的一則案例顯示,被告人馬某組織多名女子“閃婚閃離”,騙取15個家庭200余萬元,最后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短期內多次‘閃婚’并收取高額彩禮,可以認定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表示,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發現當事人涉嫌騙婚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線索,當事人以索要彩禮為名騙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不僅要退賠被害人所遭受的損失,還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有力震懾不法分子。
吳景麗同時指出,彩禮本是歷史悠久的民間習俗,但攀比之風帶來的高額彩禮,既造成給付彩禮的一方家庭背上沉重經濟負擔,也給婚姻穩定埋下糾紛隱患,甚至引發刑事案件。最高法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移風易俗的決策部署,回應人民群眾關于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期盼要求,引領全社會“讓婚姻始于‘愛’,讓彩禮歸于‘禮’”。
厘清涉彩禮糾紛裁判規則
彩禮具有地域性特征,不同地區的彩禮種類、項目均有所不同。2024年2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原則,對彩禮范圍認定、彩禮返還主體等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問題作出規定,統一人民法院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的裁判標準。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蔣月表示,按照最高法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判斷彩禮數額是否過高,并沒有統一的金額標準,而是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習俗等因素。
實踐中,在締結婚姻時,有的當事人除了給付彩禮禮金、“五金”等財物外,還存在購房款、購車款等金錢給付。這種給付行為可能是基于當地習俗,也可能是基于雙方當事人間的協商,應當結合當事人的給付目的予以處理。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男方認為購車款屬于彩禮,應全部返還;女方則認為購車款是贈與,不應返還。法院結合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聊天記錄等證據查明,因女方答應為其買車后辦理結婚登記,男方才給付購車款。雖然雙方未能辦理結婚登記,但男方的行為是以婚姻為目的,購車款具有彩禮性質。法院最終酌定女方返還部分金額,對其關于購車款系贈與的主張未予支持。
“一般而言,各地人民法院應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王丹說,如果一方當事人以婚姻為目的向另一方給付購房款、購車款等大額款項,應視該款項具有彩禮性質,可按照彩禮裁判規則予以處理。
培育簡約文明
公共政策與法律規范清晰劃定了合法與違法、合俗與失序的邊界,治理高額彩禮并非簡單否定彩禮習俗。“對于彩禮,應當視具體情形而論,不是要‘一棍子打死’。”蔣月表示,通常情形下,當事人及其家庭以婚姻為目的,自愿依據習俗給付彩禮和收受彩禮,并不違反法律和道德。
蔣月認為,無論是“給不給彩禮”還是“彩禮金額多少”,違背給付人的意愿,單方強行要求將彩禮和結婚捆綁在一起,給付彩禮就結婚、不給付彩禮就不結婚,該行為就有可能涉及“借婚姻索取財物”,變成違法行為。“如果給付彩禮的價值或者金額明顯超出了給付一方的經濟能力,甚至導致男方不得不大額借債來支付,那就突破了公共政策的容忍度,為政策法律所不允許。”
近年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持續推動治理高額彩禮,依法規制借婚姻索取財物和婚介亂象。“促推移風易俗,需要關口前移,做實‘抓前端、治未病’。”吳景麗表示,下一步,最高法將進一步把治理高額彩禮融入“楓橋式人民法庭”常態化創建工作,充分發揮人民法庭深入基層的優勢,開展巡回審判,加強普法宣傳,推動完善村規民約,在參與綜治中心規范化建設過程中,做實婚姻家事糾紛前端預防、多元化解。
專家表示,對于農村高額彩禮問題,既要持續推進綜合整治,也要引導樹立正確的婚戀觀、生育觀、家庭觀,培育簡約文明的婚俗文化。據了解,最高法將強化與中央農辦、全國婦聯等部門協作,推動形成部門協調、齊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經濟日報記者 李萬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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