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云律師研習依職權調查核實誹謗案自訴案件證據材料的條件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常某甲等侮辱案——網絡侮辱“情節嚴重”入罪條件的把握
入庫編號:2024-18-1-196-001
審理法院: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一審)、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案號:(2019)川0683刑初101號、(2021)川06刑終125號
關鍵詞:刑事、侮辱罪、信息網絡、情節嚴重、被害人自殺
裁判要旨
利用雙方沖突事件,煽動網絡暴力,引導網民集中謾罵、詆毀他人,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造成被害人自殺的,應當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以侮辱罪定罪處罰。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法發〔2023〕14號)第12條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常某甲之子(時年13歲)在德陽某游泳館游泳時,因與薛某(系化名)發生碰撞后向薛某作吐口水動作,被何某(系薛某丈夫,化名)將頭按入水中并打了其一耳光后予以訓斥。常某甲聞訊與薛某、何某發生爭執,并進入游泳館女更衣室與薛某發生肢體沖突。公安民警接警后調解未果。次日上午,常某甲等人前往何某所在單位反映上述情況,要求對何某作出處理,并拍攝該單位公示欄中何某姓名、職務、免冠照片等;下午,被告人常某甲和被告人常某乙(系常某甲堂妹)等人到薛某單位,要求立即處理薛某,并在單位吵鬧,針對薛某發表侮辱性語言,引發群眾圍觀。常某甲通過薛某單位微信公眾號獲取其姓名、單位、職務、免冠照片截圖。此后,被告人常某甲、常某乙和被告人孫某某(系常某甲表妹)將薛某、何某的相關個人信息與上述游泳池事件視頻關聯,通過微信群、微博發布帶有情緒性、侮辱性的帖文和評論,并主動推送給“某爆料王”“某同城會”“某視頻”等多家網絡媒體。事件被多家媒體報道、轉載,在網絡上引發大量針對何某、薛某的詆毀、謾罵,包括“臭不要臉的惡棍”“真他媽的畜生”“丟公務員的臉,丟兒科醫生的臉”等等。其間,薛某、何某通過他人與常某甲聯系協商未果。同月25日,薛某因不堪網絡輿論壓力而服藥自殺,搶救無效死亡。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檢察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常某甲、常某乙、孫某某提起公訴。
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依法適用公訴程序審理本案,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19)川0683刑初10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常某甲犯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常某乙犯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被告人孫某某犯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常某甲提出上訴。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2021)川06刑終12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關于被告人行為是否屬于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問題。經查,被告人常某甲因其子在游泳池中被打之事對被害人何某、薛某產生不滿,在公安機關已經介入處理的情況下,先后找被害人單位領導要求處理,并在被害人薛某所在單位進行辱罵、詆毀,引發群眾圍觀。在獲取何某、薛某的照片及相關身份信息后,直接與游泳池視頻結合在一起,配注帶有明顯負面貶損、侮辱色彩的標題,并故意放大被害人夫婦系“公務員”“醫生”的特殊身份,又通過被告人常某乙、孫某某等人協助,通過微信、微博等方式推送給他人及媒體記者進行爆料,并參與評論,引導大量網民連續在網絡上對被害人進行指責、謾罵、詆毀,公然貶損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形成網絡暴力,并造成被害人薛某不堪負面輿論的精神壓力而自殺身亡,情節嚴重,構成侮辱罪。
關于本案適用公訴程序審理是否程序違法的問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1〕1號)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當的,應當依據法律和審理認定的事實作出有罪判決”之規定,本案公訴機關雖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提起公訴,但一審法院審查后認為不構成指控罪名,在組織控辯雙方就涉案行為構成何罪進行辯論,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辯護權的情況下,以審理認定的事實直接作出有罪判決,符合法律規定,程序并無不當,上訴人及辯護人關于一審程序違法的意見不能成立。
關于被害方過錯的問題,經查,何某對引發本案的起因確有過錯。在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時如不考慮被害方過錯,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也難以保證案件裁判效果。根據對何某過錯的考量,酌情對三被告人從輕處罰;其中,綜合考慮全案情節,對兩名被告人依法適用緩刑。綜合考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以及自首、悔罪表現、被害人過錯等情節,一、二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呂某某侮辱案——網絡侮辱“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公訴條件的把握
入庫編號:2024-18-1-196-002
審理法院:甘肅省民樂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3)甘0722刑初132號
關鍵詞:刑事、侮辱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私密信息、公訴
裁判要旨
在成員人數眾多的網絡通信群組中,多次散布他人裸體照片、視頻等私密信息,公然侮辱他人,貶損他人人格的,應當適用公訴程序,以侮辱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法發〔2023〕14號)第3條、第12條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被害人李某(系化名)通過QQ聊天認識被告人呂某某,后雙方確定戀愛關系。其間,呂某某向李某索要裸體照片和視頻,并將視頻截圖保存。2021年7月,雙方分手。后呂某某心生報復之念,于2021年8月至2023年6月間,通過微信、QQ、短信等方式,多次發送李某的裸體照片及視頻。其中,四個微信群成員在300人以上,最多的達500人,部分圖片、視頻配以“有誰認識這個垃圾”等侮辱性文字。呂某某還向李某的親友和同學發送李某的裸體照片及視頻。2021年10月3日,甘肅省民樂縣某派出所民警向呂某某發出傳喚證,并多次電話通知其到案,呂某某拒不到案。甘肅省民樂縣人民檢察院以侮辱罪對呂某某提起公訴。
甘肅省民樂縣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民樂縣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訴,于2023年10月29日作出(2023)甘0722刑初132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呂某某犯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裸體照片及視頻屬于私密信息的范疇,將其予以散布,無疑會對他人人格造成貶損,且會對其近親屬的權益造成不利影響。故而,對于在成員人數眾多的網絡通信群組中,多次散布他人裸體照片、視頻等私密信息,公然侮辱他人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被告人呂某某為泄私憤將被害人的裸照、裸聊視頻對外散布,情節嚴重,構成侮辱罪。綜合考慮被告人呂某某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張某某侮辱案——網上散布他人隱私信息的法律定性
入庫編號:2023-06-1-196-002
審理法院: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一審)、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案號:(2022)皖0722刑初191號、(2023)皖07刑終34號
關鍵詞:刑事、侮辱罪、隱私、捏造、網絡侮辱、網絡誹謗、虛假訴訟
裁判要旨
誹謗罪與侮辱罪都是以特定的自然人為犯罪對象,侵犯的客體都是他人的名譽。網絡環境下,兩罪的區別是誹謗罪的明知標準更高、所散布信息的真偽有別、認定情節嚴重的側重不同。在衡量網絡侮辱行為是否達到“情節嚴重”時,應重點考慮侮辱行為對被害人名譽及其社會評價的損害程度,以傷害后果、侮辱次數、侮辱信息的傳播范圍、深度、時長等作為認定標準。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
基本案情
自2015年以來,被告人張某某與被害人殷某某長期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其間,張某某以殷某某與他人之間存在曖昧關系等為由,經常與殷某某發生爭吵,后出于泄憤并欲破壞殷某某名譽,張某某自2021年以來先后以“林”“細水長流”等昵稱,在“合肥橫埠湯溝專線”“合肥工作招聘群”等QQ群和陌陌軟件等網絡社交媒體上發布殷某某的裸照、視頻及有關殷某某隱私信息的文字,捏造并散布殷某某的招嫖信息并附殷某某的手機號碼,上傳虛假的殷某某性愛視頻截圖,編造殷某某女兒在中學期間戀愛懷孕的虛假信息等,導致上述照片、視頻及相關信息被廣泛傳播,引發上述QQ群內及**縣境內熟悉殷某某的群眾的大量負面評價,對殷某某及其女兒等親屬的生活、工作、學習等造成嚴重影響。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2022)皖0722刑初191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與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宣判后,張某某提出上訴。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2023)皖07刑終34號刑事判決:維持原審對張某某的判決。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在網絡上發布他人裸照、視頻及隱私信息,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聲譽,情節嚴重,構成侮辱罪。張某某主觀上系出于泄憤欲損毀殷某某名譽而非起哄鬧事的目的,發布的信息大多數并非虛假信息,針對的是特定的對象而非不特定的社會公眾,且其行為引發公共秩序混亂,應以侮辱罪追究刑事責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04
蔡某某侮辱案——網絡侮辱致人自殺死亡案件的處理
入庫編號:2023-05-1-196-002
審理法院:廣東省陸豐市人民法院(一審)、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案號:(2014)汕陸法刑初字第151號、(2014)汕尾中法刑一終字第77號
關鍵詞:刑事、侮辱罪、誹謗罪、致人自殺、危害嚴重
裁判要旨
1.因被害人死亡無法查清被告人是否實施捏造、虛構事實行為的,不能構成誹謗罪。侮辱罪和誹謗罪最重要的區別在于誹謗是捏造并散布有損于他人名譽權的虛假事實來對他人的人格進行侵犯;而侮辱是利用當事人的某種情況,公然地對他人人格進行損害,并未限定必須是真實的情況。
2.對于侮辱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應當從侮辱的手段、方法、內容和主觀目的等角度來進行全面考量、整體分析,予以綜合判定。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
基本案情
被告人蔡某某因懷疑徐某在廣東省陸豐市其服裝店試衣服時偷了一件衣服,于2013年12月2日18時許將徐某在該店的視頻截圖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傳到其新浪微博上,并以求“人肉搜索”等方式對徐某進行侮辱。同月4日,徐某因不堪受辱在陸豐市跳水自殺。案發后,蔡某某的父母與徐某父母達成和解協議,蔡某某父母一次性賠償徐某父母人民幣12萬元,徐某父母出具諒解書,請求司法機關對蔡某某從輕處罰。
廣東省陸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汕陸法刑初字第151號刑事判決:被告人蔡某某犯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蔡某某提出上訴。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汕尾中法刑一終字第7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上訴人蔡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因懷疑被害人徐某在其經營的服裝店試衣服時偷衣服,遂在該店的視頻截圖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傳到其新浪微博上,公然對他人進行侮辱,致徐某因不堪受辱跳水自殺身亡,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侮辱罪,依法應當懲處。上訴人利用網絡侮辱他人,造成的影響大,范圍廣,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屬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陸豐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并無不當。一審法院鑒于案發后上訴人親屬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調解協議,上訴人親屬對被害人親屬進行經濟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已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上訴人所提一審量刑過重及其辯護人所提一審程序不當、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意見,經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馮某訴李某某侮辱案——網絡侮辱“情節嚴重”的認定
入庫編號:2024-18-1-196-003
審理法院: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案號:(2019)粵0305刑初1366號、(2019)粵03刑終929號
關鍵詞:刑事、侮辱罪、信息網絡、情節嚴重、裸照
裁判要旨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侮辱罪以“情節嚴重”為入罪要件。對于網絡侮辱行為是否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應當根據侮辱信息的具體情形、傳播范圍,以及行為手段、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綜合評價對被害人社會評價、人格尊嚴的損害程度,依法準確作出認定。特別是,考慮到手機等移動網絡終端的廣泛普及,以及當前互聯網海量信息的實際情況,單純依據相關信息的被點擊、瀏覽次數或者被轉發次數入罪應當特別慎重,切實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確保案件辦理取得良好效果。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第1款、第2款
基本案情
自訴人馮某(系化名)曾與被告人李某某交往,其間,李某某拍攝了馮某裸照。兩人分手后,李某某在自訴人微信粉絲群(成員400余人)內發布“爆料”文章,并配有自訴人裸照、“有償約炮”“床照”等文字。2018年6月至7月,李某某將上述文章、照片編輯后分期在微博賬號上發布,相關貼文被轉發2萬次,評論115次,點贊1033次,引起網民大量嘲諷攻擊,給自訴人馮某造成極大心理壓力。李某某還在有關網絡平臺公開前述貼文的網絡鏈接,被多個粉絲眾多的網絡賬號轉發,個別賬號粉絲超過100萬。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2019)粵0305刑初1366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李某某提出上訴。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粵03刑終929號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為泄私憤,在自訴人馮某的微信粉絲群發布自訴人的真實姓名、網名、身份證號碼、家人情況、正面照片等信息以及配有“有償約炮”“劈腿”“床照”等文字內容,后又添加自訴人馮某的不雅照片以及侮辱的文字內容通過微博連續發布,致使相關信息被大規模傳播。李某某發布的侮辱信息明確指明自訴人馮某,直接指向自訴人馮某的網絡社交圈,嚴重損害自訴人馮某人格尊嚴,給自訴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嚴重影響,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構成侮辱罪。綜合考慮李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一、二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吳某某誹謗案——網絡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認定
入庫編號:2024-18-1-197-001
審理法院: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號:(2022)粵1971刑初2188號
關鍵詞:刑事、誹謗罪、信息網絡、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公訴
裁判要旨
隨意以普通公眾為侵害對象,制造、散布網絡謠言,實施誹謗,引發大量低俗、惡意評論,嚴重破壞網絡秩序,社會影響惡劣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應當適用公訴程序。對于“嚴重破壞網絡秩序,社會影響惡劣”的判斷,應當綜合信息內容、信息傳播范圍、對被害人名譽權的侵害程度及社會影響等情節,作出準確認定。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法發〔2023〕14號)第12條
基本案情
自2021年5月起,被告人吳某某在網絡平臺上以“飛哥在東莞”社交賬號編發故事吸引粉絲,增加流量,以便開展地產銷售工作。2021年11月19日,吳某某在網上瀏覽到被害人莫某(系化名)發布的“與外公的日常”貼文中的照片并下載,然后捏造“73歲東莞清溪企業家豪娶29歲廣西大美女,贈送禮金、公寓、豪車”的不實信息,利用上述賬號予以發布。上述貼文信息在網絡上被大量轉載、討論,引起網民對莫某肆意謾罵、詆毀,相關網絡平臺對上述貼文信息的討論量為75608條、轉發量為31485次、閱讀量為4.7億余次,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此外,吳某某還針對被害人華某(系化名)捏造謠言并通過上述賬號發布,侵犯華某的名譽權。廣東省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以誹謗罪對吳某某提起公訴。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訴,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2022)粵1971刑初2188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吳某某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基于吸睛引流的目的,將被害人莫某與外公的合照,在網絡上造謠成“老夫少妻”。一方面,相關信息快速擴散、發酵,形成輿論風暴,引發眾多網民對莫某的負面評價、乃至侮辱謾罵,嚴重貶損其人格、損害其名譽,造成嚴重后果;另一方面,相關信息擾亂網絡秩序、破壞網絡生態,致使網絡空間戾氣橫行,嚴重影響社會公眾安全感,對正常網絡秩序造成巨大危害。吳某某在信息網絡上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構成誹謗罪。綜合考慮吳某某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以及認罪認罰等情節,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黎某誹謗案——依職權調查核實自訴案件證據材料的條件
入庫編號:2024-18-1-197-002
審理法院: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一審)、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案號:(2022)鄂0111刑初360號、(2023)鄂01刑終252號
關鍵詞:刑事、誹謗罪、信息網絡、情節嚴重、依職權調查核實
裁判要旨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第二條將“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規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基于此,誹謗案件被害人提起自訴后,行為人拒不停止誹謗行為,且經行政處罰仍繼續實施的,亦可以綜合案件情況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以誹謗罪論處。
2.對于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案件,被害人提起自訴,但提供相關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根據案件情況,也可以依職權對相關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11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第2條
基本案情
自2021年11月起,被告人黎某使用多個QQ賬號,在“武漢征婚交友群”“武漢相親交友總群”等多個相親征婚交友QQ群內,多次發布張貼被害人陳某(系化名)的照片及微信賬號,并配文“女騙子經常征婚釣魚男人注意”“這女人以愿意生娃為借口多次騙男人的錢,其實打胎多次,找接盤俠而已,男人注意”等不實信息,對被害人進行誹謗。上述QQ群的成員人數從300多人到近2000人不等。
2022年6月2日,被害人陳某向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請求以誹謗罪追究黎某刑事責任。10月19日,武漢市公安局洪山區分局對黎某作出罰款人民幣二百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其出具保證書。其后,黎某又注冊其他QQ賬號,于10月23日再次在“武漢相親交友總群”中發布自訴人照片并配文“騙子頭像爆光”。
自訴人陳某向洪山區人民法院提供了QQ聊天記錄、QQ賬號截圖等證據。案件審理過程中,洪山區人民法院向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調取證據,該公司函復涉案發布相關信息的5個QQ號均系被告人黎某使用本人身份證注冊使用。
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6日作出(2022)鄂0111刑初360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黎某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判后,被告人黎某提出上訴,后在二審審理過程中申請撤回上訴。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6日作出(2023)鄂01刑終252號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黎某撤回上訴。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黎某在信息網絡上捏造、散布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并在被害人提起自訴后拒不停止誹謗行為,且在受過行政處罰后,不知悔改,隨即又針對同一對象發布誹謗信息,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構成誹謗罪。綜合考慮被告人黎某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認罪認罰等情節,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薛某琴侮辱案
——網絡侮辱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至10月間,被告人薛某琴為博關注,先后數十次在某網絡平臺直播帶貨期間公開散布被害人賈某明與前夫的家務糾紛,發布賈某明照片,并使用“雞”“下水道”等詞語貶損賈某明人格。其中,部分直播場次的觀看人數過千,引起大量網友跟風辱罵賈某明。因遭受網絡暴力,賈某明先后于2023年6月、8月、10月到青島市精神衛生中心就診,被診斷為創傷后應激障礙,混合性焦慮和抑郁障礙。2023年10月11日晚,賈某明寫下遺書割腕自殺,因及時送醫救治未危及生命。
被告人薛某琴還在某網絡平臺公布被害人賈某明女兒就讀學校,致使賈某明女兒因不堪同學議論,產生厭世情緒。賈某明女兒曾發微信給賈某明稱“如果死了,罵聲不就沒了”。2023年10月22日,經青島市精神衛生中心測試,賈某明女兒為重度焦慮、重度抑郁,有中度自殺風險。
被告人薛某琴于2024年1月11日自行到公安機關投案,但未如實供述侮辱被害人賈某明的事實。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檢察院以侮辱罪對薛某琴提起公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薛某琴與賈某明自愿達成和解,薛某琴賠償賈某明經濟損失并取得賈某明諒解。
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1 日作出(2024)魯0215刑初234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薛某琴犯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二、禁止被告人薛某琴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內從事與網絡直播有關的經營活動。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實施侮辱、誹謗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應當依法提起公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法發〔2023〕14號)進一步明確,對于網絡侮辱、誹謗是否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應當綜合侵害對象、動機目的、行為方式、信息傳播范圍、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實施網絡侮辱、誹謗行為,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社會影響惡劣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本案中,被告人薛某琴在網絡平臺以直播形式公開散布被害人家務糾紛和照片,并使用侮辱性詞匯貶損被害人人格,其行為屬于公然侮辱他人。薛某琴為博取關注,利用網絡直播侮辱被害人,次數多達數十次,觀看人員數以千計,引發大量網民跟風辱罵,嚴重侵犯被害人人格尊嚴;薛某琴還公布被害人子女就讀學校信息,對被害人子女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嚴重滋擾。薛某琴涉案行為造成被害人及其女兒嚴重精神創傷,并引發自殺風險,被害人實施自殺行為后雖被及時救治,但綜合薛某琴侵害對象、動機目的、行為方式、信息傳播范圍、危害后果等因素,應當認定為其涉案行為“情節嚴重”,且“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薛某琴當庭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從輕處罰。薛某琴利用信息網絡侮辱他人,根據其犯罪情節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內從事與網絡直播有關的經營活動。
裁判要旨
網絡侮辱行為造成被害人自殺,雖經救治未危及生命,但綜合行為人的動機目的、行為方式、信息傳播范圍、其他危害后果等因素,能夠認定社會影響惡劣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依法適用公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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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
一審: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2024)魯0215刑初234號刑事判決(2024年6月11 日)
檢例第137號:郎某、何某誹謗案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市)人民法院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破壞公眾安全感,嚴重擾亂網絡社會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追訴職責,作為公訴案件辦理。對公安機關未立案偵查,被害人已提出自訴的,檢察機關應當處理好由自訴向公訴程序的轉換。
被告人郎某,男,1993年出生,個體工商戶。
被告人何某,男,1996年出生,務工。
被害人谷某,女,1992年出生,務工。
2020年7月7日18時許,郎某在杭州市余杭區某小區東門快遞驛站內,使用手機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遞的被害人谷某,并將視頻發布在某微信群。后郎某、何某分別假扮快遞員和谷某,捏造谷某結識快遞員并多次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微信聊天記錄。為增強聊天記錄的可信度,郎某、何某還捏造赴約途中約會現場等視頻、圖片。7月7日至7月16日期間,郎某將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39張及視頻、圖片陸續發布在該微信群,引發群內大量低俗、侮辱性評論。
8月5日,上述偷拍的視頻以及捏造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27張被他人合并轉發,并相繼擴散到110余個微信群(群成員約2.6萬)、7個微信公眾號(閱讀數2萬余次)及1個網站(瀏覽量1000次)等網絡平臺,引發大量低俗、侮辱性評論,嚴重影響了谷某的正常工作生活。
8月至12月,此事經多家媒體報道引發網絡熱議,其中,僅微博話題被造謠出軌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閱讀量就達4.7億次、話題討論5.8萬人次。該事件在網絡上廣泛傳播,給廣大公眾造成不安全感,嚴重擾亂了網絡社會公共秩序。
(一)推動案件轉為公訴程序辦理
2020年8月7日,谷某就郎某、何某涉嫌誹謗向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報案。8月13日,余杭分局作出對郎某、何某行政拘留9日的決定。10月26日,谷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并根據法院通知補充提交了相關材料。12月14日,法院立案受理并對郎某、何某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因相關事件及視頻在網絡上進一步傳播、蔓延,案件情勢發生重大變化。檢察機關認為,郎某、何某的行為不僅侵害被害人的人格權,而且經網絡迅速傳播,已經嚴重擾亂網絡社會公共秩序。由于本案被侵害對象系隨意選取,具有不特定性,任何人都可能成為被侵害對象,嚴重破壞了廣大公眾安全感。對此類案件,由自訴人收集證據并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難度很大,只有通過公訴程序追訴才能及時、有效收集、固定證據,依法懲罰犯罪、維護社會公共秩序。12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檢察院建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12月25日,余杭分局對郎某、何某涉嫌誹謗罪立案偵查。12月26日,谷某向余杭區人民法院撤回起訴。
(二)引導偵查取證
余杭區人民檢察院圍繞誹謗罪情節嚴重的標準以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公訴情形,向公安機關提出對誹謗信息傳播侵害被害人人格權與社會秩序、公眾安全感遭受破壞的相關證據一并收集固定的意見。公安機關經偵查,及時收集、固定了誹謗信息傳播擴散情況、引發的低俗評論以及該案給廣大公眾造成的不安全感等關鍵證據。
(三)審查起訴
2021年1月20日,余杭分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余杭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郎某、何某為尋求刺激、博取關注,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網絡上散布,造成該信息被大量閱讀、轉發,嚴重侵害谷某的人格權,導致谷某被公司勸退,隨后多次求職被拒,使谷某遭受一定經濟損失,社會評價也遭受嚴重貶損,且二被告人侵害對象選擇隨意,造成不特定公眾恐慌和社會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誹謗信息在網絡上大范圍流傳,引發大量低俗評論,對網絡公共秩序造成嚴重沖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規定。
2月26日,余杭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郎某、何某以涉嫌誹謗罪提起公訴。鑒于二被告人認罪認罰,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并取得諒解,余杭區人民檢察院對二被告人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的量刑建議。
(四)指控與證明犯罪
2021年4月30日,余杭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庭審中,二被告人再次表示認罪認罰。
辯護人對檢察機關指控事實、定性均無異議。郎某的辯護人提出,誹謗信息的傳播介入了他人的編輯、轉發,屬于多因一果。公訴人答辯指出,郎某作為成年人應當知道網絡具有開放性、不可控性,誹謗信息會被他人轉發或者評論,因此,他人的擴散行為應當由其承擔責任。而且,被他人轉發,恰恰說明該誹謗信息對社會秩序的破壞。
(五)處理結果
余杭區人民法院審理后當庭宣判,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量刑建議,判決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宣判后,二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一)準確把握網絡誹謗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認定條件。網絡涉及面廣、瀏覽量大,一旦擴散,往往造成較大社會影響,與傳統的發生在熟人之間、社區傳播形式的誹謗案件不同,通過網絡誹謗他人,誹謗信息經由網絡廣泛傳播,嚴重損害被害人人格權,如果破壞了公序良俗和公眾安全感,嚴重擾亂網絡社會公共秩序的,應當認定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情形。對此,可以根據犯罪方式、對象、內容、主觀目的、傳播范圍和造成后果等,綜合全案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等予以評價。
(二)堅持能動司法,依法懲治網絡誹謗犯罪。網絡誹謗傳播廣、危害大、影響難消除,被害人往往面臨舉證難、維權難,通過自訴很難實現權利救濟,更無法通過自訴有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如果網絡誹謗犯罪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就應當適用公訴程序處理。檢察機關要適應新時代人民群眾對人格尊嚴保護的更高需求,針對網絡誹謗犯罪的特點,積極主動履職,加強與其他執法司法機關溝通協調,依法啟動公訴程序,及時有效打擊犯罪,加強對公民人格權的刑法保護,維護網絡社會秩序,營造清朗網絡空間。
(三)被害人已提起自訴的網絡誹謗犯罪案件,因同時侵害公共利益需要適用公訴程序辦理的,應當依法處理好程序轉換。對自訴人已經提起自訴的網絡誹謗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屬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應當適用公訴程序的,應當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建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公安機關立案后,對自訴人提起的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尚未受理的,檢察機關可以征求自訴人意見,由其撤回起訴。人民法院對自訴人的自訴案件受理以后,公安機關又立案的,檢察機關可以征求自訴人意見,由其撤回起訴,或者建議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止自訴案件的審理,以公訴案件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第九百九十一條、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條、第三百二十條
岳某侮辱案(檢例第138號)文章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鍵詞】網絡侮辱? 裸照? 情節嚴重?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 公訴程序
【要旨】利用信息網絡散布被害人的裸體視頻、照片及帶有侮辱性的文字,公然侮辱他人,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導致出現被害人自殺等后果,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應當按照公訴程序,以侮辱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被告人岳某,男,1982年出生,農民。被害人張某,女,歿年34歲。二人系同村村民,自2014年開始交往。交往期間,岳某多次拍攝張某裸露身體的照片和視頻。2020年2月,張某與岳某斷絕交往。岳某為報復張某及其家人,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快手APP散布二人交往期間拍攝的張某的裸體照片、視頻,并發送給張某的家人。后岳某的該快手賬號因張某舉報被封號。5月,岳某再次申請快手賬號,繼續散布張某的上述視頻及寫有侮辱性文字的張某照片,該快手APP散布的視頻、照片的瀏覽量達到600余次。上述侮辱信息在當地迅速擴散、發酵,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同時,岳某還多次通過電話、微信騷擾、挑釁張某的丈夫。張某倍受輿論壓力,最終不堪受辱服毒身亡。【檢察履職情況】(一)審查逮捕2020年7月6日,張某的丈夫以張某被岳某強奸為由到公安機關報案。7月7日,河北省肅寧縣公安局立案偵查。7月13日,肅寧縣公安局以岳某涉嫌強奸罪向河北省肅寧縣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肅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因張某死亡,且無其他證據,無法證實岳某實施了強奸行為,但岳某為報復張某,將張某的裸體視頻及帶有侮辱性文字的照片發送到微信朋友圈和快手等網絡平臺,公然貶損張某人格、破壞其名譽,致張某自殺,情節嚴重,應當以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岳某侮辱他人,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范圍較廣,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應當適用公訴程序追訴。7月20日,肅寧縣人民檢察院以岳某涉嫌侮辱罪對其批準逮捕。(二)審查起訴2020年9月18日,肅寧縣公安局以岳某涉嫌侮辱罪移送審查起訴。肅寧縣人民檢察院受理后,根據審查情況,要求公安機關向騰訊、快手公司補充調取岳某的賬號信息及發布內容,確定發布內容的瀏覽量,以及在當地造成的社會影響。審查后,肅寧縣人民檢察院于10月9日以岳某涉嫌侮辱罪提起公訴,并結合認罪認罰情況,對岳某提出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的量刑建議。(三)指控與證明犯罪2020年11月25日,河北省肅寧縣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本案。被告人岳某表示認罪認罰。岳某的辯護人提出,岳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一是岳某的行為屬于民事侵權行為,散布隱私尚未達到“情節嚴重”;二是岳某出于專門散布張某隱私視頻和照片的目的而開設快手賬號,兩個賬號粉絲共4人,不會有粉絲以外的人瀏覽,不符合侮辱罪“公然性”要求。公訴人答辯指出,岳某的行為已構成侮辱罪。一是張某因岳某的侮辱行為而自殺,該侮辱行為與死亡結果存在因果關系,屬于“情節嚴重”;二是侮辱行為具有“公然性”。岳某將被害人的裸照、視頻發送到網絡上,使不特定多數人均可以看到,符合侮辱罪“公然性”的規定。而且,快手APP并非只有成為粉絲才能瀏覽,粉絲人數少不代表瀏覽人數少,在案證據證實視頻和照片的瀏覽量分別為222次、429次,且證人岳某坤等證實曾接收到快手同城推送的帶有侮辱性文字的張某照片。(四)處理結果2020年12月3日,肅寧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量刑建議,以侮辱罪判處岳某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判決宣告后,岳某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指導意義】(一)侮辱他人行為惡劣或者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行為人以破壞他人名譽、貶低他人人格為目的,故意在網絡上對他人實施侮辱行為,如散布被害人的個人隱私、生理缺陷等,情節嚴重的,應當認定為侮辱罪。侮辱罪“情節嚴重”,包括行為惡劣、后果嚴重等情形,如當眾撕光婦女衣服的,當眾向被害人潑灑糞便、污物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的,二年內曾因侮辱受過行政處罰又侮辱他人的,在網絡上散布被害人隱私導致被廣泛傳播的,以及其他情節嚴重情形。(二)侮辱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可以結合行為方式、社會影響等綜合認定。侮辱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行為人利用信息網絡侮辱他人犯罪案件中,是否屬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情形,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予以認定。行為人在網絡上散布被害人裸照、視頻等嚴重侵犯他人隱私的信息,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在網絡上散布侮辱他人的信息,導致對被害人產生大量負面評價,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不僅侵害被害人人格權,而且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情形”,按照公訴程序依法追訴。(三)準確認定利用網絡散布他人裸照、視頻等隱私的行為性質。行為人在與被害人交往期間,獲得了被害人的裸照、視頻等,無論其獲取行為是否合法,是否得到被害人授權,只要惡意對外散布,均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上述行為認定為侮辱罪還是強制侮辱罪,要結合行為人的主客觀方面綜合判斷。如果行為人以破壞特定人名譽、貶低特定人人格為目的,故意在網絡上對特定對象實施侮辱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認定為侮辱罪。如果行為人出于尋求精神刺激等動機,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對婦女進行身體或者精神強制,使之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進而實施侮辱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強制侮辱罪。【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
文章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9次會議、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3年9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3〕21號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9次會議、2013年9月2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
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規定,對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條 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 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第八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九條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 本解釋所稱信息網絡,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局域網絡。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格依法辦理誹謗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高檢發偵監字〔2010〕18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近年來,一些地方人民檢察院辦理了一批誹謗刑事案件,總的看辦案質量和效果是好的。但也有些案件辦案質量不高甚至發生錯捕、錯訴,造成捕后撤案或者訴后被判無罪,嚴重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的錯捕、錯訴案件被媒體曝光炒作,造成了不良影響,嚴重損害了檢察機關的公信力,影響了黨和政府形象。辦理此類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有的沒有準確把握誹謗罪與非罪的界限,錯誤把群眾對個別領導干部的批評、指責及一般性侵權行為當作誹謗犯罪處理;二是有的沒有區分自訴案件與公訴案件的界限,把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作為公訴案件辦理,予以批捕、起訴;三是在有關部門對案件進行協調時,檢察人員既不堅持依法辦案也不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按照錯誤的協調意見批捕、起訴。
為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切實維護公民的民主權利和人身權益,確保依法準確辦理誹謗刑事案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準確把握誹謗案件罪與非罪的界限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和民主法制建設的發展,人民群眾民主意識、監督意識、維權意識不斷增強,特別是網絡媒體的日益普及與發展,公眾表達意見的渠道更加廣泛,人們通過一定形式和渠道對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項進行議論更加快捷,其中包括對一些領導干部的公開評論、批評、指責。在這些現象之中,絕大多數屬于行使言論自由權利、民主權利、進行輿論監督,個別的可能涉嫌侵犯他人名譽權。這就需要檢察機關在辦案中認真研究和正確區分正當批評與侵犯名譽權、批評失實與惡意捏造事實進行誹謗之間的法律界限,依法、審慎地作出處理決定。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移送審查起訴的誹謗案件,檢察機關要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證據,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特別是不能把群眾對個別領導干部工作能力、工作作風、工作效果的批評、指責乃至過激言論認定為誹謗犯罪,依法保護公民的言論自由和批評建議權。二、要嚴格區分誹謗案件自訴與公訴的界限根據刑法第246條第2款的規定,誹謗犯罪案件原則上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只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才屬于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誹謗案件,不僅要審查是否涉嫌誹謗犯罪,更要嚴格審查是否屬于可以公訴的情形。經審查認為涉嫌犯罪的誹謗行為沒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或者國家利益,依法應當適用自訴程序的,對于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應當退回公安機關或者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并向公安機關說明理由;對于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退回公安機關,并向公安機關說明理由。三、建立批捕、起訴誹謗犯罪案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批的制度為嚴格依法辦理誹謗刑事案件,確保辦案質量和效果,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今后一段時間內,實行批捕、起訴誹謗犯罪案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批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誹謗犯罪案件,經審查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屬于公訴案件,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應當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或者退回公安機關。認為涉嫌誹謗犯罪且屬于公訴情形并有逮捕必要,擬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應當在審查逮捕期限屆滿三日前,將《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連同相關證據材料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批。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并在審查逮捕期限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批準逮捕的批復。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根據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批復,依法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或者退回公安機關。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誹謗犯罪案件,辦案的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擬決定提起公訴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屆滿十日前,將請示報告及相關證據材料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批,并根據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批復,依法作出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或者退回公安機關。四、要嚴格落實協調案件的報告制度有關部門對誹謗案件進行協調時,檢察人員要本著對黨和人民負責、對案件事實和證據負責、對法律負責的精神,堅持原則,依據事實、證據和法律發表意見。意見不被采納的,要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明知案件不符合批捕、起訴條件而不提出意見或者經協調后不及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錯誤批捕、起訴的,要按照“誰決定誰負責,誰辦案誰負責”的原則,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執法過錯責任。2010年8月23日
公安部關于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
公通字[2009]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多年來,各級公安機關依照《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查處了一批侮辱、誹謗案件,為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和名譽,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作出了貢獻。但是,少數地方公安機關在辦理侮辱、誹謗案件過程中,不能嚴格、準確依法辦案,引起了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產生了不良的社會影響,損害了公安機關形象和執法公信力。為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規范執法行為,提高辦案質量,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切實提高對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重要意義的認識。一些地方公安機關不能正確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直接原因是對有關法律理解不當、定性不準,深層次的原因是對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缺乏清醒的認識。各級公安機關要清醒地認識到,隨著國家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推進,人民群眾的法制意識和政治參與意識不斷增強,一些群眾從不同角度提出批評、建議,是行使民主權利的表現。部分群眾對一些社會消極現象發牢騷、吐怨氣,甚至發表一些偏激言論,在所難免。如果將群眾的批評、牢騷以及一些偏激言論視作侮辱、誹謗,使用刑罰或治安處罰的方式解決,不僅于法無據,而且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借機攻擊我國的社會制度和司法制度,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各級公安機關要從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大局出發,深刻認識嚴格準確、依法辦理好侮辱、誹謗案件的重要意義,始終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按照“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的要求,切實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努力化解矛盾,避免因執法不當而引發新的不安定因素。
二、準確把握侮辱、誹謗公訴案件的管轄范圍及基本要件。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侮辱、誹謗案件一般屬于自訴案件,應當由公民個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在侮辱、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時,公安機關才能按照公訴程序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在依照公訴程序辦理侮辱、誹謗刑事案件時,必須準確把握犯罪構成要件。對于不具備“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這一基本要件的,公安機關不得作為公訴案件管轄。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誹謗行為,應當認定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以侮辱罪、誹謗罪立案偵查,作為公訴案件辦理:(一)因侮辱、誹謗行為導致群體性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二)因侮辱、誹謗外交使節、來訪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等人員,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三)因侮辱、誹謗行為給國家利益造成嚴重危害的其他情形。公安機關在接到公民對侮辱、誹謗行為的報案、控告或者舉報后,首先要認真審查,判明是否屬于公安機關管轄。對于符合上述情形,但通過公訴可能對國家利益和國家形象造成更大損害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予以處理。對于經過審查認為不屬于上述情形但涉嫌犯罪的侮辱、誹謗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問明情況,制作筆錄,并將案件材料移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同時向當事人說明此類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屬于自訴案件,不屬公安機關管轄,告知其到人民法院自行提起訴訟。公安機關在立案前的審查過程中,不得對有關人員和財產采取強制性措施。對于不構成犯罪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要通過治安調解,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和糾紛;對于調解不成的,應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公安機關在辦理侮辱、誹謗案件時,要深入細致,辨法析理,努力爭取讓違法犯罪行為人和被侵害人心悅誠服地接受處理結果,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取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三、切實加強對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執法監督。對于侮辱、誹謗案件,公安機關經過審查,認為具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同意后立案偵查;立案后需要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采取強制措施前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同意。對于可能引起較大社會影響的侮辱、誹謗治安案件,在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前,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同意。對于不按照規定報告上級公安機關,或者不服從上級公安機關命令,違反規定對應當自訴的和不構成犯罪的侮辱、誹謗案件立案偵查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的相應責任。
四、高度重視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輿論引導。公安機關辦理侮辱、誹謗案件,在準確把握法律界限,嚴格依法辦案的同時,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對可能引起社會炒作的,要提前做好應對準備。輿論引導要注意把握好時機,信息發布要做到準確、權威,避免引發不安定因素,影響案件正確處理。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認真貫徹落實,并立即向黨委、政府匯報,爭取黨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部。
公安部
200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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