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大同,一條酒店差評引發關注。發布者稱因為酒店的回訪電話,行程被全部暴露,致其家庭破碎,為此要追責酒店。當事人的家庭矛盾和酒店的回訪電話之間,是否構成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酒店給消費者打電話回訪是否合法?現代快報記者采訪了江蘇愛信律師事務所律師湯磊,就事件涉及的核心法律問題進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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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現代快報記者搜索華住會app,在山西大同政務大廳萬達廣場桔子水晶酒店的評價詳情里看到了這條差評。發布評論的賬號為金會員,2026年3月入住,高級大床房,多個關鍵詞已被屏蔽。
據有媒體報道,涉事酒店對這條差評回應稱,酒店僅按正常服務流程進行入住后回訪,且并未接通電話。而且酒店任何回訪電話都不存在脅迫、誘導好評、泄露客人隱私等違規行為。有手機通話記錄可佐證,酒店已經就此與相關部門溝通,徹查事情經過。
湯磊首先指出,根據媒體報道,酒店雖然撥打了電話,但“電話沒有接通”。在未接通的情況下,不能認定酒店單方面公開或泄露了當事人的入住信息。他明確表示:“入住信息確實屬于當事人不想被人所知的隱私信息,屬于隱私權保護的范圍。但目前,沒有證據證明是酒店泄露了該信息。”也就是說,一次未接通的回訪電話,與后續的家庭變故缺乏法律認可的因果關系。
湯磊表示,構成侵犯隱私的關鍵在于“公開”并使“第三人知悉”。他舉例說明:“如果酒店把消費者的入住信息核實后讓第三人知道的話,我認為是侵犯個人隱私的。如果電話由當事人丈夫接聽,酒店工作人員未經核實對方身份,便將入住信息透露給他,那么就構成侵犯隱私。”
對于當事人聲稱要起訴酒店的情況,湯磊進一步解釋說,去法院起訴需要明確的請求權基礎,即酒店有何違法行為、造成了何種權益損害。“當事人可能主張酒店侵犯其隱私權,但從酒店的行為來看,打了電話沒有接通,不能視為酒店方把消費者曾在該酒店入住的信息給公開了。”他認為,這件事有巧合的部分,當事人最多可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對酒店進行警告、規范。即使起訴,酒店也基本無需承擔民事責任。
在該事件中,也有一些網友關心,酒店撥打消費者回訪電話的行為,是否合法?對此,湯磊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未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向其發送商業信息或撥打商業性電話。以索要好評為目的的回訪電話,顯然具有商業性質,哪怕只撥打了一次。
湯磊也提醒,對于頻繁商業電話騷擾問題,除了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外,如果電話頻繁且已明確拒絕仍持續,消費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他也指出,訴訟途徑周期較長,從立案到判決可能耗時半年以上,雖具威懾力但并非最快解決方式。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徐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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