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買二手房跳單以前介紹過,購房者被某家中介帶著看房后,私下聯系房主自行交易,很可能認定為跳單,要賠償中介費。但如果購房者被A中介帶著看了某套房后,通過B中介達成交易,通常不認定為跳單。即使與A中介簽有看房后另行交易要賠償條款的文件的,法院也認定是格式條款不支持。
但最近看到一個另找中介交易被法院判決構成跳單,要賠償前一家中介的案子,介紹一下案情,大家討論一下法院這樣判正規不正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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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女士與顧先生通過A公司談房屋買賣事宜,但未能就中介費等問題達成一致,最終沒簽約。兩天后,顧先生與蔣女士通過B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A公司以惡意跳單為由,將蔣女士、顧先生訴至海淀法院。
蔣女士稱,她與A公司因中介合同條款沒達成一致,還沒簽訂中介合同,A公司只是帶著看了房,既未促成交易,也沒有協助完成按揭貸款、登記過戶。而且A公司也不是該房源的獨家代理,無權阻止通過其他中介交易。
顧先生稱,自己從沒授權委托A公司售房,是該公司看到其他中介平臺發布售房信息后,主動來聯系了,最終也未實際促成與蔣女士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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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被告的答辯,感覺和以前不支持構成跳單的案子案情差不多,但是根據原告A公司的舉證,法院最后查明并認定的案情是這樣的:
首先,A公司向蔣女士提供了涉案房屋房源并帶其看房,亦就房屋交易價格等條款與蔣女士、顧先生進行溝通,并組織蔣女士、顧先生到公司面談,最后因為中介費問題未達成一致,沒有簽約。
其次,蔣女士與顧先生在通過A公司面談兩天后,就通過B公司簽訂了合同,但是顧先生并未在B公司登記房源,兩人也不能提供B公司在此之前有中介服務的證據,可以認定二人是在A公司提供中介服務的基礎上形成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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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上述事實,法院認為蔣女士與顧先生有權選擇收費低的B中介,但認為應該對此前A中介提供的服務支付相應的費用。同時,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中介費金額過高應予調整,最終,判決蔣女士、顧先生各向A公司支付25000元。
大家覺得這案子和以前認定不構成跳單的案子有什么不同?法院認定屬于跳單是否正確?判決的兩被告承擔的中介費是否合理?
本文作者:楊文戰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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