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丈夫殺妻,公婆隱瞞,已移交異地偵辦,來看人民法院案例庫關于家暴致死案件如何認定?
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殺害施暴人的案件中,對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據審查
——陳某故意殺人案
入庫編號2023-02-1-177-016 / 刑事 / 故意殺人罪 / 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07.12.28 / (2007)內刑初字第51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對于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故意傷害、殺害施暴人的案件來說,認定家庭暴力事實是否存在極其嚴重的程度,既是查明犯罪事實的要求,也是做到量刑適當的基礎。在此類案件中,應當著重審查記錄有施暴過程的錄音、錄像、照片,派出所相關接(處)警記錄,村(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婦聯等單位、組織的接待記錄,家暴被害人的就診記錄,法醫活體鑒定意見等客觀性證據。同時,還需要結合施暴人和被害人的陳述,以及家庭內部成員或者親屬、鄰居、朋友的證言,來認定家庭暴力是否存在及其嚴重程度。
關鍵詞 刑事 故意殺人罪 殺害施暴人 家庭暴力 證據審查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某于1985年與被害人付某某(女)結婚,因付某某性格孤僻、暴躁,且又得了“甲亢”病,二人經常吵架,付某某經常打罵、虐待陳某。2007年6月1日22時許,付某某又因瑣事謾罵陳某。次日3時許 ,陳某因不堪忍受,產生殺妻之念,遂趁付某某熟睡之機,將裸皮電線系于付某某的左手腕和右腳踝關節后接通電源,致使付某某被電擊死亡 。后陳某將殺人事實電話告知付某某的親屬并請求原諒。當日18時許,陳某在親屬的勸說下投案自首。
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7)內刑初字第51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陳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未上訴、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陳某因長期受妻子付某某的打罵而將付某某電擊致死,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關于被害人付某某對被告人陳某長期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在案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一是付某某女兒的證言,證明付某某長期毆打其父陳某;二是付某某兩位兄長的證言,證明付某某得了甲亢后,經常打罵和“咬”陳某;三是陳某弟弟的證言,證明付某某經常打罵陳某,十多年前就親眼見付某某用斑竹條抽打跪在地上的陳某;四是付某某多位鄰居的證言,證明付某某長期打罵陳某,經常見陳某身上有傷痕;五是被告人陳某的供述,證實長期受其妻付某某打罵,不堪忍受,精神壓力很大;六是陳某傷情程度檢驗的物證鑒定書,證實陳某到案后身上被打之傷系輕微傷。綜上,在案證據足以認定被害人付某某長期對陳某實施家暴,其在案發起因上有明顯過錯。陳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一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2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第20條
一審: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內刑初字第51號刑事判決(2007年12月28日)
本案例文本已于2024年2月26日作出調整
(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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