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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女士訴稱,其與男方孫某均系再婚。2023年春季,二人經朋友介紹相識。2023年6月6日,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2024年1月15日生一女兒。
但,由于被告孫某經常酗酒。酒后就無端對王女士和其與前夫所生女兒進行打罵。更不能容忍的是,王女士在懷孕期間,被告孫某也對其進行毆打,致其流產。
2026年1月15日,被告孫某又再次對其進行毆打,王只好報警,有派出所出具的《反家庭暴力告誡書》予以作證。故而,王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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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
2026年4月10日,曲陽縣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原告王女士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認為,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的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離婚事由。另,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的規定,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加害人應當向受害人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第三,關于案涉婚生女兒的撫養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14條的規定,離婚訴訟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實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優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
【調解】
法庭上,法官對被告孫某的家暴行為進行了嚴厲批評。隨后,經調解,被告同意離婚,婚生女兒由被告撫養,原告不承擔撫養費用。
后記
那么,家庭暴力受害人如何留存相關證據?就此,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認為,2026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首先,要求針對家庭暴力,人民法院絕不能“和稀泥”,當判則判。其次,明確“家庭暴力就是違法”,是法律明確禁止的違法行為。雖然有“家庭”二字,但絕不是“家務事”。
受害人在面對家庭暴力時,要認識到這是對自己合法權益的侵害,無需忍受。要積極向有關機關、單位求助,做好證據留存。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也可以向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故此,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誡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報警回執,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有關單位收到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以及記錄家庭暴力的視頻音頻、加害人出具的悔過書、相關聊天記錄等,都可以作為認定家庭暴力的證據。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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