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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引言:一起典型的繼承糾紛中的借名買房爭議
父母名下的房產在父親生前被出售,兒子主張該房屋系自己借父親名義購買,售房款應歸自己所有;女兒則主張房屋屬于父母遺產,要求分割售房款。當借名買房遇上繼承糾紛,法院如何認定?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繼承糾紛中借名買房主張被駁回的案例,涉及夫妻共同財產、法定繼承、借名買房舉證等多個法律要點。法院在全面審查證據后,認為被告無法證明借名買房關系成立,判決其向原告支付售房款的六分之一份額,為類似糾紛的處理提供了重要參考。
本文將深度剖析本案的裁判邏輯,揭示在繼承糾紛中,借名買房主張的舉證難點以及法院的審查標準。
一、 案情回顧:繼承糾紛中的借名買房爭議
本案中,張偉作為被告,其妹妹張麗作為原告成功獲得了部分售房款。
張建國與李秀英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兩個子女,分別為原告張麗、被告張偉。李秀英于2010年7月2日去世,張建國于2020年5月10日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遺囑。
2000年1月21日,張建國與甲公司簽訂《北京市內銷商品房預售契約》,約定由張建國購買一號房屋,后該房屋登記至張建國名下。
2018年11月25日,張建國與案外人在北京乙公司的居間服務下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張建國將一號房屋出售給案外人,房屋成交價格及相關配套設施作價共計6269900元。上述合同簽訂后,買受人向張建國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后該款項轉賬至被告張偉的個人賬戶。
原告張麗主張,一號房屋系張建國與李秀英的夫妻共同財產,屬于二人的遺產。張建國私自出售房屋并將售房款轉給張偉,侵害了其繼承權,故要求張偉給付售房款及孳息的一半。
被告張偉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為一號房屋在張建國去世前已經出售,不再屬于遺產。同時,張偉主張一號房屋系其借用張建國之名購買,購房款均由其以現金方式全款支付,其系房屋的實際產權人,售房款應歸其一人所有。
為證明其主張,被告張偉提交了如下證據: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企業信息、父母工資條,證明父母收入微薄無購房能力,而自己有支付能力;
購房發票、物業管理合同、物業費供暖費票據、居住證明、授權委托書等,證明其實際持有購房相關材料并長期居住。
原告張麗認可被告與其妻子在一號房屋居住的事實,但主張居住與繼承無必然聯系,且父母獲得的拆遷款足以支付購房款,并非由被告支付。房屋登記在父親名下,不存在借名買房事實。
二、 爭議焦點:借名買房關系如何認定?繼承份額如何計算?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
借名買房關系能否成立? 被告主張借名買房,但僅有間接證據,能否被法院采信?
售房款是否屬于遺產? 房屋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出售,售房款是否仍可作為遺產分割?
繼承份額如何確定? 在夫妻共同財產基礎上,各繼承人的具體份額是多少?
三、 法院判決:借名買房主張不成立,支持原告六分之一份額
法院的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關于一號房屋,被告主張系借用張建國之名購買,其系實際產權人,但其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該主張,亦未就購房款繳納、房產證辦理等具體事宜作出明確、具體、合理的說明,故對被告的此項主張不予采信。
現有證據顯示,一號房屋系張建國與李秀英在世時購買,后登記在張建國名下,應屬二人夫妻共同財產。
李秀英去世時未留有遺囑,其去世后,一號房屋應先析出二分之一份額歸張建國所有,剩余二分之一份額由張建國、原告、被告三人繼承,此時張建國享有三分之二份額,原告、被告各享有六分之一份額。
張建國于2020年5月10日去世,其去世前將一號房屋出售,可視為其對屬于自己的財產進行了處分,但原告享有的六分之一份額應當由原告繼承所有。現房屋已出售,售房款在被告處,故被告應給付原告1044983元(即6269900元的六分之一)。
對于原告主張的孳息,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另一處公房承租權問題,屬于公房管理部門處理范圍,不屬于法院民事案件審理范圍,不予處理。
判決結果:
被告張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原告張麗1044983元;
四、 本案的典型意義與律師建議
本案對處理類似繼承糾紛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1. 借名買房舉證標準嚴格
本案中,被告雖然提交了多項間接證據,但法院認為這些證據不足以證明借名買房關系成立。這說明,在借名買房糾紛中,僅有居住事實、持有票據等間接證據是不夠的,還需要直接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名合意。
2. 現金支付難以舉證
被告主張以現金方式支付全部購房款,但無法提供具體的資金來源證明和支付憑證。這提醒當事人,大額現金交易在法律糾紛中極難舉證,應當盡量通過銀行轉賬等可追溯的方式進行。
3. 繼承份額計算復雜
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財產析產和法定繼承兩個步驟,最終確定原告享有六分之一份額。這說明,在繼承糾紛中,準確計算各繼承人的份額需要專業的法律知識。
4. 生前處分行為的效力
被繼承人在生前處分財產的行為有效,但不能處分其他繼承人的應繼份額。這為處理類似糾紛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指引。
給當事人的建議:
如果您正面臨類似的繼承或借名買房糾紛,請務必注意:
保留直接證據:借名買房必須有書面協議或其他直接證據證明雙方合意;
避免大額現金交易:購房等大額交易務必通過銀行轉賬,保留完整的資金流水;
及時主張權利:發現權益受損時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尋求專業支持:繼承和借名買房糾紛法律關系復雜,需要專業律師提供精準的法律服務。
本案的成功判決,不僅維護了原告張麗的合法權益,更體現了司法機關在處理復雜家庭財產糾紛時,對證據規則的嚴格適用和對各方權益的平衡保護。對于每一位遭遇類似困境的當事人而言,相信法律、依靠專業,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最有力的武器。
【本文由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撰寫,旨在分享專業見解,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如您有類似法律問題,歡迎聯系我們進行一對一咨詢。】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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