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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引言:一套拆遷安置房,引發兩代人產權之爭
婆婆與公公長期居住在兒媳名下的安置房中,持有購房合同、繳費票據,甚至拿出一份“家庭房產分割協議”,聲稱房屋早已歸他們所有。公公、婆婆相繼去世后,女兒持遺囑起訴,要求確認房屋為父母遺產。
然而,關鍵證據——那份載明“自愿將房屋歸屬婆婆”的《家庭房產分割協議》——經司法鑒定,簽名系偽造。法院最終認定:無法證明存在真實買賣或借名關系,房屋不屬于遺產,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警示:在家庭內部房產糾紛中,僅憑居住事實和模糊證據,無法推翻原始拆遷權益歸屬;而試圖通過偽造文件確權,不僅敗訴,還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一、案情還原:誰才是房屋真正的權利人?
本案當事人關系如下:
陳玉蘭(化名):原告之母,2020年去世;
劉建國(化名):陳玉蘭丈夫,2018年去世;
劉芳(化名):陳玉蘭與前夫之女,原告;
周強(化名):劉建國與前妻之子;
吳敏(化名):周強之妻,被告;
吳老先生(化名):吳敏之父,2003年去世。
關鍵事實:
2003年,吳老先生作為被騰退人,其位于七棵樹村的宅基地被拆遷。
同年8月,吳敏代父親與甲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使用拆遷款購買一號房屋(總價16.8萬余元),房屋性質為定向安置房。
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劉建國、陳玉蘭夫婦居住,相關票據亦由其保管。
2004年,一份《家庭房產分割協議書》出現,載明:“吳敏自愿將一號房屋產權歸屬于陳玉蘭”,并有“吳敏”簽名。
2018年劉建國去世,2020年陳玉蘭去世,留有遺囑稱一號房屋歸劉芳繼承。
劉芳遂起訴,要求確認一號房屋為父母遺產。
吳敏一方堅決否認:
房屋源于父親拆遷權益,屬吳家財產;
從未簽署過所謂“分割協議”;
所謂20萬元購房款實為借款,用于給父親治病;
居住是因親情,不代表產權轉移。
二、關鍵轉折:核心證據被鑒定為偽造!
訴訟中,吳敏申請對《家庭房產分割協議書》上“吳敏”簽名進行筆跡鑒定。
鑒定結果:簽名與吳敏在購房合同、物業協議等文件上的真實簽名不一致,系他人偽造。
這一結果直接摧毀了原告的主張基礎。法院認為:
該協議是原告證明“房屋已轉讓”的唯一直接證據;
其他證據(如居住、持有票據)僅能證明使用事實,不能證明權屬轉移;
錄音中吳敏稱“錢是借的”,反而印證無買賣合意;
房屋至今未取得正式產權證,權屬尚不明確,更不宜通過判決強行確權。
三、法院判決:證據不足,駁回全部訴求
法院指出:
“原告主張存在口頭買賣合同,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雙方達成合意,且關鍵書證被證實系偽造。在無充分證據情況下,不能認定房屋已轉移至劉建國、陳玉蘭名下。”
判決結果:
駁回劉芳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號房屋仍屬于吳老先生的拆遷安置權益,由其法定繼承人(包括吳敏)依法處理;
原告承擔不利后果,鑒定費由其負擔。
四、律師點評:此案的三大警示
? 警示一:試圖通過虛假文件“坐實”產權,一旦被識破,不僅敗訴,還可能面臨罰款、拘留等法律后果。
? 警示二:居住≠擁有產權
長期居住、繳納費用、持有票據,只能證明占有使用,不能替代權屬登記或有效合同。
? 警示三:安置房權屬復雜,切勿輕信“口頭約定”
拆遷安置房涉及集體土地、政策限制、家庭內部協商等多重因素,若無書面協議+資金流水+權利人明確同意,極難確權。
給您的建議:
涉及家庭房產安排,務必簽訂書面協議,并由全體權利人簽字;
所有款項通過銀行轉賬,備注用途;
如遇拆遷、安置、借名等情況,盡早咨詢專業律師,避免日后糾紛;
切勿偽造、變造證據,否則將承擔嚴重法律后果。
【本文由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撰寫,旨在分享專業見解,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如您有類似法律問題,歡迎聯系我們進行一對一咨詢。】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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