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大會具有對物業管理區域內
眾多事務的決策權
然而,業委會卻以技術便利為由
隨意使用第三方小程序組織投票
甚至個人信息可修改
投票結果可隨時查看
這還靠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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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基本案情
小程序投票引發業主質疑
楊女士是某商務廣場公寓樓的業主。2024年11月,該商務廣場第二屆業主委員會發布公告,決定召開第五次業主大會,對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解聘物業公司、授權業委會選聘新物業、提取部分公共收益返還業主等四項重大事項進行表決。
這次業主大會的投票方式引起了楊女士的注意:業委會通知稱將使用某第三方微信投票小程序,同時結合線下紙質投票進行。
然而,該商務廣場現行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明確規定,業主大會召開形式僅限于“集體討論、書面征求意見或在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業主決策電子投票系統上投票”,第三方小程序并不在上述方式之列。
楊女士通過咨詢該小程序客服得知,投票發起方可以實時查看個人投票情況、設置單個微信號投票次數等,甚至還能修改業主投票時填寫的房號等關鍵信息;投票者可選擇不關聯微信實名認證信息,其真實身份難以核實。這讓楊女士在內的部分業主對投票的真實性和公正性產生了質疑。
楊女士將該情況反饋至相關部門后,2024年12月3日,屬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社區居民委員會先后向該商務廣場業委會發函,指出其采用第三方小程序投票不符合《議事規則》,要求使用當地住建部門建立的業主決策官方線上投票系統“昆物通”進行投票。
但業委會稱,其采用的小程序投票方式屬于“書面意見”收集形式——業主投票后,將生成帶有業主本人在小程序上親筆簽名的PDF文檔,業委會打印后形成紙質選票,再提交業主大會唱票,認為系以“書面意見”形式參加業主大會。業委會同時以“技術便利”等為由,對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不予采納,仍按原計劃組織投票。
12月22日,業委會依據該次投票結果,公告通過了所有表決事項,宣布決議正式生效。
楊女士認為該投票表決在程序和內容上不符合法定要求,嚴重侵害自己作為業主的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要求判決撤銷業委會作出的表決結果公告及對應的全部業主大會決議。
法院審理
程序違法,決議撤銷
案件審理期間,法院根據楊女士申請,及時作出行為保全裁定,裁定業委會立即停止執行案涉業主大會全部決議事項,期限為一年,從而有效固定了管理現狀,避免在案件審結前執行決議造成不可逆的后果。
在隨后的實體審理中,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業委會作出的案涉決議在程序及內容上是否存在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情形,即投票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決議內容是否突破法律強制性規定。
關于程序層面:業主通過法定程序制定的《議事規則》是業主自治的基本規范,對全體業主及業委會具有約束力,業委會應當遵循。該商務廣場業主大會現行的《議事規則》對投票方式作出了明確規定,以確保表決結果的真實性、公正性與可追溯性。在實踐中,為便利業主參與、提高表決效率,業委會探索使用微信小程序等電子化方式具有一定現實合理性,但必須以程序安全、結果公正為前提。
本案中,業委會采用的通過小程序填寫并生成電子文檔的方式,本質上屬于“電子投票”,其將“電子投票”包裝成“書面意見”,實質是對《議事規則》中電子投票須使用官方系統這一限制條款的規避。更為關鍵的是,業委會采用的第三方小程序本身存在多重技術缺陷:投票者可選擇不關聯微信實名認證信息,其真實身份難以核驗,無法確保“人、房”以及所謂的“紙質選票簽名”相一致;投票發起人可實時查看投票結果,介入聯系業主修改意見;投票過程缺乏有效監督與留痕機制等。這些缺陷直接動搖了表決程序的基礎,致使所謂的“書面意見”真實性存疑,無法確保表決結果準確反映業主的真實意思。因此,該小程序不具備作為合法表決工具的客觀條件。
關于內容層面:案涉決議涉及內容均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業主共同決定事項,其內容本身若經合法程序制定,屬于業主行使自治權的范疇,不構成對業主合法權益的侵害。但因表決程序違法,整體決議失去合法基礎。
綜上,該業主大會表決程序違法,實質侵害了原告及其他業主的參與權、知情權、決策權。法院最終判決:撤銷被告業委會于2024年12月22日作出的《關于某商務廣場第五次業主大會表決結果的公告》中所涉全部決議內容。一審判決后,被告業委會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厘清自治邊界,規范基層治理
業主自治是物業管理的核心原則,但自治必須以法律為邊界。“尊重規則”與“擁抱技術”并非對立,但技術的引入應以安全公正為底線。任何投票方式,無論其形式如何新穎、操作如何便捷,若無法保障身份真實、意思自由、信息安全、數據不可篡改,就不能成為業主共同決策的合法載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不僅賦予了業主共同決定權,同時也通過明確的表決程序和范圍劃定自治邊界,任何試圖以“自治”之名規避法律、損害業主權益的行為,均不符合立法本意。本案裁判結果,既是對個體業主權利的保護,更是對業主共同治理秩序的維護。
此外,物業管理糾紛中,業主大會決議往往涉及小區管理模式的根本性變更,一旦執行很難“回頭”。本案在審理階段及時裁定停止執行爭議決議,通過“行為保全+生效判決”,有效防范了“決議執行不可逆、權益損害難挽回”的風險,為行為保全在此類糾紛中的適用提供了借鑒。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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