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宋佳楠
此前聲稱不再就李榮浩相關表演公開回復的詞作者吳向飛,于4月15日晚間又發布了一篇千字長文。
在關于李榮浩公開表演《路一直都在》情況說明一文中,吳向飛全面回應了此前種種爭議焦點,認為2013年“行走的力量”音樂分享會并非純公益、音著協出具的表演許可權屬存疑,同時披露了與環球音樂的版權訴訟判決細節。
此前有網友表示,上述音樂分享會是公益活動,結合活動性質,李榮浩現場表演吳向飛的作品《路一直都在》,無須作者許可。
對此,吳向飛表示,法律明確了無須作者授權的前提,必須滿足“不以營利為目的”,但在法律實踐中,公益活動不等于沒有營利。 所謂公益活動可以未經許可表演他人已發表作品,不具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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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向飛最新發布的李榮浩公開表演《路一直都在》情況說明部分內容
針對2013年李榮浩表演《路一直都在》時,新著作權法還未實施的問題,吳向飛認為“什么情況下可以不經作者許可,公開表演已發表的作品”,法律認定的條件及要素一直很嚴格,新法舊法針對這一條款,沒有實質變化。 其次,賣不賣票,不是活動性質認定的唯一標準,且不賣票也不等于可以未經許可,使用他人音樂作品。
吳向飛強調,從已掌握的多份證據看,《行走的力量》音樂分享會屬于商業活動,不符合“未經許可就能使用他人音樂作品”的法律規定。
關于版權歸屬,吳向飛公布了北京互聯網法院2023年11月生效判決,法院認定環球音樂授權鏈條不完整,多次轉授權均未獲得其本人許可,構成侵權,2021年之前所有基于環球授權的使用行為均被司法認定侵權,多地法院已確認其為唯一合法權利人。
針對授權問題,據吳向飛披露,主辦方東申童畫曾向音著協申請許可,但申請表格未簽署日期,無法證明事前申請,音著協于2015年支付的180.48元許可費,同樣因權屬錯誤不具備合法性。
長文直指音著協版權管理的深層漏洞。吳向飛表示,音著協自2008年起依據臺灣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未經核實的登記,將《路一直都在》詞版權劃歸環球音樂,多年來持續向環球支付超331筆使用費,內部版稅分配記錄中權利人多次隨意變更,時而歸屬環球、時而由雙方平分、時而歸屬吳向飛,權屬認定混亂。
在吳向飛看來,這種缺乏有效審查的授權模式,讓作者淪為版權公司的輸血包,即便作者能收到一半費用,也會在不知情中喪失完整權利,同時大幅提升使用者的侵權風險。
文末,吳向飛總結稱,“現經調查及全面取證,李榮浩在2013年3月8日的一場商業贊助活動中公開表演了我創作的《路一直都在》,對音著協授權的表演許可,我不認可。”
這場爭端始于李榮浩就單依純未經授權演唱《李白》發起的維權,后者在48小時內兩度道歉、停唱侵權曲目并承擔賠償,李榮浩以維權者姿態獲得輿論支持。期間,吳向飛公開指責李榮浩2013年未經許可演唱《路一直都在》,要求對等道歉。
對此,李榮浩要求吳向飛方明確時間、場次、性質與授權主體,承諾若自身有責將公開道歉賠償,隨后將事件移交律師處理。
3月29日,吳向飛曾提及,已經看過律師轉給他的李榮浩的微博,他稱“關心音樂本身,關心詞曲作者的權利,尊重音樂版權,是大家的共同愿望。作者之間,不需要誰向誰低頭,但互相尊重,總是好事。”
自2021年以來,吳向飛曾親自上庭參與訴訟十余次,全部是關于著作權侵權以及名譽權侵權的訴訟。“對‘侵權’這兩個字,我及我的律師團隊一直秉承,嚴謹再嚴謹。”吳向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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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吳向飛曾表示不再就李榮浩相關表演作公開回復
截至目前,李榮浩方面尚未針對吳向飛的最新長文內容作出回應,但爭議焦點已經從最初的是否侵權,轉向演出性質認定、音著協授權效力、歷史授權過錯責任劃分等專業法律問題。
盡管吳向飛系統回應了核心質疑,一些關鍵信息仍待厘清。例如長文提及活動存在商業背書,卻未公開贊助合同、資金流水、商業宣傳等直接證據,商業性質的司法認定仍需實物佐證;其次,音著協授權是否事前申請僅有口頭表述,缺乏申請流程與時間戳證明;再者,2013年演出時李榮浩是否知曉版權爭議、是否盡到合理審查義務,現有信息無法完整判斷。這些模糊地帶,將成為后續雙方博弈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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