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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案條款,“所有檔案必須移交白宮檔案管理員,并最終向公眾披露……未經檔案管理員明確同意,總統不得隨意丟棄或銷毀檔案。”
時任總統吉米·卡特在簽署該法案時表示,這是“促使總統制度走向公開透明”的重要途徑。他同時強調,此舉旨在確保“我們的政府……配得上民眾的信任,畢竟總統及其政府的權力皆源于民”。
外界觀察到,唐納德·特朗普政府目前正試圖推翻這項將總統檔案交還公眾的改革。
司法部的這份備忘錄隨即引發了公共利益團體及部分歷史學家的強烈擔憂。
監督機構“美國監督”表示,《總統檔案法》是一道關鍵防線,能夠防止總統“向公眾隱瞞腐敗、濫權及不當行為的證據”。2026年4月6日,該組織正式提起訴訟,試圖阻止總統依據該備忘錄采取實質行動。
關于《總統檔案法》的爭議,特朗普政府與“美國監督”孰是孰非,最終大概率將交由法官裁決。但在司法定論之前,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這份意見書的深遠影響已不容小覷。
筆者曾長期關注政府保密制度,此次圍繞《總統檔案法》的博弈令人感到似曾相識。本質上,這是美國政界關于“政府究竟需要多大程度的透明度”這一長期沖突的最新演變。
印第安納大學圖書館編纂的《總統檔案、國會檔案與機密材料指南》記載:“有時,國會圖書館需要從總統繼承人手中斥資購買這些檔案,喬治·華盛頓的卷宗便是如此。而在其他情況下,總統的后裔會將這些藏品拆分,變賣或捐贈給不同的收藏家及機構。”
直到20世紀,“總統檔案具有公共價值”的觀念才開始萌芽。
1934年,美國國會通過立法,正式設立國家檔案館。該法案授權這一全新機構,專門負責妥善保存聯邦政府的官方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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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立法并未強制要求總統將個人任期內的檔案移交歸檔。為彌補這一漏洞,國會于1955年進一步通過了《總統圖書館法》。
該法案的初衷是鼓勵歷任總統主動將檔案移交聯邦政府。同時,法案為總統圖書館的建設撥付了專項資金,旨在為檔案提供妥善的存放場所,并逐步向公眾開放。
但分析人士指出,這項法律依然缺乏實質性的強制力。它既沒有規定卸任總統必須向政府上交任何材料,也沒有強制要求其必須籌建圖書館來存放卷宗。
這一松散的局面在“水門事件”爆發后迎來了轉折。當時的局勢表明,若非美國最高法院在1974年“美國訴尼克松案”中強力干預,尼克松勢必會掩蓋真相。外界普遍認為,他極有可能會銷毀那些足以將其定罪的白宮錄音帶。
1978年《總統檔案法》的順利出臺,正是立法機構對尼克松丑聞的直接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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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觀點與《總統檔案法》中一項清晰無誤的條款存在嚴重沖突。該條款明確規定:“一旦總統卸任,其任內的總統檔案將自動移交至檔案管理員的法定管轄之下。”
如今,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出臺的意見書,實質上是在向特朗普傳遞一個信號:他完全可以無視這項法定條款。
此外,法律顧問辦公室在審視《總統檔案法》時,全面采納了特朗普關于“總統權力無限擴張”的政治主張。
該機構在意見書中論斷,這項法案違憲的原因基于兩點獨立卻又相互交織的邏輯:“首先,它僭越了憲法賦予國會的明示與默示權力;它以犧牲行政部門的憲法獨立性與自主權為代價,變相擴張了立法部門的權限。”
為了支撐這一極具爭議的結論,司法部的律師團隊試圖從歷史與傳統中尋找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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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公眾有權獲取政府信息這一核心理念,最早可追溯至啟蒙運動時期。早在1788年,美國革命先驅帕特里克·亨利就曾敏銳地指出:“如果統治者的暗箱操作可以對民眾隱瞞,那么人民的自由過去不曾、未來也絕不會得到真正的保障。”
七十載歲月流轉,總統亞伯拉罕·林肯的箴言與亨利的思想遙相呼應。他曾留下名言:“讓民眾了解真相,國家方能安然無恙。”
放眼當今時代,正是《總統檔案法》等陽光法案,讓先哲們的政治理想成為現實。在捍衛亨利與林肯所珍視的自由與安全方面,這部法案至今依然扮演著不可替代的基石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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