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翔安某漁業公司,老蔡在漁船上做水手十二年。2025年2月,漁船在臺灣海峽作業時,起網機突然故障,鋼絲繩崩斷,老蔡右手食指、中指被絞斷。船上醫療條件有限,簡單包扎后返航,送到廈門大學附屬翔安醫院時,兩節斷指已無法再植。
公司不認:海上作業不算工傷?
老蔡住院一周出院,右手永久性缺失兩指。漁業公司老板說:“船是在海上出的事,又不是在工廠里,而且你是臨時叫來的,沒簽合同,不算工傷。”老蔡確實沒簽勞動合同,工資是每次出海回來后現金結算。
老蔡找到澤良工傷律師時,伸出殘缺的右手:“律師,我這手在海上丟的,就沒法管了嗎?”
鎖定事實勞動關系,突破“無合同”困局
澤良律師接案后明確告知:海上漁業作業同樣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沒有勞動合同,可以通過其他證據證明事實勞動關系。
律師指導老蔡收集證據:船員服務簿(記錄老蔡在該漁船的任職記錄)、漁業公司發放的船員證、出海記錄本(老蔡手寫記錄每次出海時間)、同事船員證人證言(三人愿意出庭)、公司老板微信聊天記錄(包含“明天出海,老蔡你去”等安排工作的內容)、工資領取記錄(雖為現金,但每次都有簽字本)。同時調取漁船登記信息,證明漁業公司為船舶所有人。
自行申報工傷,成功認定
2025年3月,澤良律師向翔安區人社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附全部證據。漁業公司辯稱“無勞動合同、海上作業不屬工傷范圍”。律師在意見書中援引《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人社部關于漁業船員工傷認定的相關規定:船員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人社部門經調查核實,采納律師意見,4月作出工傷認定。
勞動能力鑒定與賠償計算
傷情穩定后,老蔡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因右手食指、中指缺失,手功能喪失達20%,評定為九級傷殘。
澤良律師計算全部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九級9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等。因漁業公司未為老蔡繳納工傷保險,全部待遇由單位承擔。
勞動仲裁階段,公司起初仍以“無合同、海上作業”推諉。澤良律師當庭出示工傷認定書、船員服務簿、出海記錄、同事證言,完整證據鏈證明事實勞動關系及工傷性質。2025年5月,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公司一次性支付賠償數十萬元。
老蔡說:“我這十二年在海上出的力,沒白出。”
澤良工傷律師,深耕福建工傷法律實務,以專業守護勞動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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