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劉虎
非法采礦,時間長達15載,案值更是高達10億元。這是山東省臨沂市蘭陵縣凱立礦業有限公司的老板金際凱和他的數十名公司員工面臨的嚴重指控。
“太荒唐了!我們曾連續三年是蘭陵縣的‘第一納稅大戶’,全部經營活動都在政府的監管之下。棗莊公安機關為了搶奪我們的財產,竟然編造如此顛倒黑白的理由,他們自己相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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棗莊市市中區法院。劉虎攝
2026年1月6日,棗莊市市中區法院開庭審理金際凱涉黑一案。共有37人被指控參加黑社會組織(其中部分被告人另案處理),涉及的罪名包括聚眾斗毆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非法采礦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偽證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等。
庭審持續到3月5日,審理時間長達33天。無論是被告人人數、庭審時長,還是早在2024年棗莊市公安局就發布征集上述被告人犯罪線索的公告,都似乎在說明該案的重大性。
但是,該案從立案到一審庭審結束都爭議不斷。2023年,金際凱被棗莊市公安局以“陳嶺鐵礦某聚眾斗毆案”異地帶走。2025年6月,檢方以“涉惡”起訴至法院,2025年8月又變更起訴為“涉黑”。有資深律師稱,這種中途升級定性的情況極為罕見。被告人的親屬認為,從最初的辦案過程開始,就不斷出現讓人難以理解的“異常”。他們全程旁聽了庭審,從庭審中了解到偵查人員、審判人員存在諸多違法辦案行為。
01
“惡”變“黑”,民企老板被控犯下11罪
金際凱,山東省蘭陵縣人(蘭陵縣原名蒼山縣),2002年創辦凱立礦業,主營鐵礦精粉生產,年產30萬噸;后來又組建制管公司,建成8條高頻焊管生產線,年產值達18億元;成立蔬菜產銷合作社,覆蓋10余鄉鎮,并出資260萬元用于市場建設,提供無息貸款支持社員。還捐款240余萬元用于修建鄉村公路及公益項目,其企業曾獲“百強企業”“最具愛心企業”稱號。
但金際凱如今卻被公訴機關指控觸犯了多達十一個罪名,包括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非法采礦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偽證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
金際凱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最早追溯到了本世紀初。公訴機關稱,從2002年至2011年是犯罪組織逐漸形成的階段。金際凱等人實施非法采礦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坐大成勢,攫取巨額財富,披上了“明星企業”“納稅大戶”的外衣,借機謀取了縣人大代表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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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立礦業公司董事長金際凱。受訪者供圖
作為一位在當地有“口碑”的企業家,一夜之間成了涉黑案的主犯,其反差特別巨大。2023年9月12日,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以涉嫌聚眾斗毆罪對其刑拘,9月14日轉為“指居”。2023年12月7日,山東省公安廳指定棗莊市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偵查;2024年3月14日,市中分局對金際凱執行拘留;2024年6月18日,棗莊市公安局二次指定市中分局對本案立案管轄。
在山東省公安廳指定棗莊市公安局管轄后、二次指定市中分局管轄之前,這近六個月的時間,也是被告人親屬質疑的地方。他們認為市中分局在該階段的偵查行為違法,所獲取的證據均為非法證據,應當排除于法庭之外。
金際凱的辯護律師認為,該案37人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金際凱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另外,《起訴書》還指控金際凱犯聚眾斗毆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十個罪名,亦不同程度地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律適用錯誤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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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劉虎攝
金際凱的家人表示,這起罕見的“惡變黑”大案,庭審并不公開,不能刷身份證進入法院旁聽,而是必須要預約,向法院報送附有身份證號碼、寫明與當事人關系的旁聽名單,由其進行審核。而由惡勢力“升格”為黑社會,原因系警方辦案經費花了幾千萬,定性為黑社會就可以沒收金際凱名下億萬資財,彌補辦案虧空。“我們聽聞,沒收來的財產,當地財政會返還給警方60%,作為其辦案經費。”
02
“非法采礦罪三起非法采礦事實均不構成”
在《起訴書》指控的所有組織犯罪中,非法采礦罪是最重的。但辯護律師認為,公訴的三起非法采礦事實均不構成,依法不成立非法采礦罪。
以第一起涉嫌犯罪事實中的白水牛石后村采區非法采石為例,辯護人認為,金際凱等人并非“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而是使用他人許可證開采。
辯護人對金際凱等人系白水牛石后村采區的實際開采行為人、凱立礦業沒有該采區《采礦許可證》不持異議,但綜合在案證據,第一,白水牛石后村采區本身設置了合法、有效、真實的采礦權;第二,金泰礦業系獲得采礦許可的采礦權人;第三,金泰礦業將該采區的全部開采權利轉讓給凱立礦業,凱立礦業使用金泰礦業的《采礦許可證》開展開采活動;第四,案涉開采活動全程公開、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管,且蒼山(蘭陵)縣政府對借證開采一事知情,在檢察機關指控的非法采礦15年期間,未予任何制止或處罰。
辯護人表示,金際凱等人系因客觀因素無法自身取得許可證,故使用他人有效許可證開采,其主觀意志系“持證開采”。金際凱自金泰礦業處受讓該采區之初,不具備辦理采礦權轉讓的條件,但自始約定使用金泰礦業的經營開采手續,雙方是合作掛靠關系,屬有證開采。根據《關于開采后白水牛石鐵礦石山轉讓合同》,金際凱于2002年3月與金泰礦業金銀山商定一次性買斷白水牛石后村采區。
金際凱在法庭上辯稱:“當時因為金銀山的這個采礦證包括新興鎮小辛莊村的一處鐵礦(當時叫金泰礦業的南采區,也叫二采區)和白水牛石后村這個礦(金泰礦業的北采區,也叫一采區),如果單獨辦理采礦證的話,這兩個礦區的鐵礦石儲存量都不夠辦開采證的,因為不能分戶,所以鐵礦一直沒過戶,只能用金泰礦業的手續開采”“后來我就在省國土資源廳申請辦理探礦證,2005年左右省國土資源廳委托臨沂市國土資源局授權兗州第二地質勘探院對地下鐵礦石進行勘探,勘探出的地下鐵礦石資源按儲存量,我花了500萬左右通過臨沂市國土資源局把地下的鐵礦石買了下來”“大約是2006年左右(開采證變更為地下開采),采礦證還是金泰礦業的名字,只是證件上開采的方式由露天開采轉為露天和地下開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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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棗莊市公安局公開征集金際凱案犯罪線索
金際凱的辯解,亦與金泰礦業1999年6月10日《采礦權申請登記書》《1999年6月20日蒼山縣金泰礦業有限公司礦山概況說明》等大量客觀證據相互印證。
辯護人稱,金際凱于2011年申請轉讓白水牛石后村采區的采礦權,已經通過鎮、縣兩級政府審批,報至山東省國土資源廳時,因此時國土資源部出臺了“采礦權原則上不得分立”“采礦權不得部分轉讓”的明確規定,最終未能獲批通過。
辯護人表示,金際凱自合法權利人金泰礦業處受讓了實際采礦的權利,采礦權轉讓合同成立且有效。金際凱對礦區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實際享有權利。政府部門默許金際凱的借證采礦行為,金際凱形成合理信賴。根據《刑法》第16條之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如果認定金際凱等人非法采礦罪成立,則依法應當對金泰礦業相關人員依法追究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
03
辯護律師:庭審存在多個程序問題
辯護人認為,本案存在審判人員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情形。《起訴書》指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第一起尋釁滋事(馬家后院水庫)、第四起非法采礦事實(鑫源鐵礦),市中區法院先后于2025年4月27日、2025年7月24日作出了一審判決,且審判長均系本案的審判員孫啟磊法官。從判決結果看,已經對被告人金際凱等人形成了有罪預斷。
同樣,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第二起聚眾斗毆事實(陳嶺鐵礦系列案),市中區法院于2024年5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而滿孝斌法官、孫啟磊法官均是審判委員會委員。這說明,滿孝斌法官、孫啟磊法官亦已對金際凱形成了有罪預斷。
而公訴人在舉證質證階段提出,(2024)魯0402刑初489號《刑事判決書》(第一起尋釁滋事案判決書)作為生效判決書具有約束力,不能提出相反的觀點。這恰恰說明,對于前述兩份生效判決,孫啟磊法官不可能會改變他對金際凱等人的有罪預斷,印證了辯護人提出回避申請的理由。
本案是在多名積極參加者未到案的情況下開庭審判。本案是在被指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干成員王鳳立、楊明偉、劉富峰,積極參加者王騰飛仍在逃的情況下,以涉黑案件起訴和審判。由于他們四人的地位和作用特殊,他們的缺席導致此案審判在程序上面臨難題。他們本人對指控的所有事實都無從申辯,實際上是缺席審判了四個人,這必然導致對案件事實真相的查明受到很大的限制和影響。
偵查階段,多名被告人的筆錄偵查人員未能如實記錄,且偵查機關未能提供多名被告人的同步訊問錄音錄像。金際凱、徐偉、馬林、金帥帥、金懷啟的辯護人均提出調取其當事人偵查訊問同步錄音錄像的申請,合議庭僅準許金際凱辯護人的申請以及徐偉辯護人的部分申請,對其余辯護人的申請則予以駁回。庭審中,大量被告人當庭表示,他們的訊問筆錄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偵查人員存在故意虛構、歪曲供述內容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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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際凱實控的凱立礦業公司人去樓空。劉虎攝
合議庭未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實質性審查,導致大量非法證據流入法庭。本案在偵查階段,偵查人員對被告人徐偉、趙猛猛、馬林、金懷啟實施了疲勞訊問、威脅等非法取證行為,由此獲取的相關供述依法應當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本案所有證人、被害人、同案被告人均未出庭作證,導致本案庭審未能實現庭審實質化,也導致法庭無法對相關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同案被告人供述的真實性進一步核查。從庭審中舉證、質證的情況看,這些證人、被害人、同案被告人的相關證言、陳述、供述和辯解存在大量虛假內容,但由于他們未能出庭作證,導致16名涉黑被告人被剝奪了與這些不利于他們的證人、被害人當庭對質的機會,也使法庭無法進一步審查這些證言、陳述的合法性、真實性。
04
37人是否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征
除了庭審程序存在嚴重問題,多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提出,金際凱等37人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金際凱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另外,金際凱犯聚眾斗毆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采礦罪、非法拘禁罪、偽證罪、尋釁滋事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搶劫罪等罪名,亦不同程度地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律適用錯誤等問題。
關于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辯護人認為,所謂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結構松散,公訴方采用“拼盤”方式,強行將金際凱的員工、親屬、朋友、合作伙伴,甚至金際凱根本不認識的人強行“拼湊”“整合”成一個黑社會性質組織。
(一)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
上世紀90年代起,金際凱開始從事車輛運輸、開辦修理廠、蔬菜種植等生意,上述生意不存在任何違法犯罪的問題。據此,金際凱早期系通過合法經營積累財富。2000年左右,金際凱先后經營鑫源鐵礦、白水牛石后村鐵礦。白水牛石后村鐵礦被指存在非法開采的問題,鑫源鐵礦被指經營之初也存在無證開采的情況,但在《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生效施行之前,上述兩礦不可能是非法開采。鑫源鐵礦后來取得了《采礦證》。
金際凱與被告人王鳳立、徐偉合伙做生意,招收楊明偉、劉富峰、陳光華等人進入公司,系基于合法經營的需要,并不是為成立“黑社會性質組織”奠定基礎。公訴人稱金際凱通過利益輸送、家族宗親關系等方式不斷吸收新成員加入,將金懷建等人納入,形成了總人數達到37人的犯罪組織。辯護人認為,金懷建并不是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與金際凱建立聯系。金懷建、金懷嶺與金際凱系叔侄關系,他們三人在20世紀90年代曾合伙開辦修理廠。后來,金懷建在陳嶺鐵礦系列案以及馬家后院魚塘案中,均系為了個人利益與他人發生沖突,而不是為了追隨金際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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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立礦業公司的礦區,已經停產。劉虎攝
所謂的組織成員均沒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意愿。庭審中,各“組織成員”均表示,并不知道存在一個主要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也沒有參加該所謂“組織”的意愿。從實際情況看,所謂組織成員,均來去自由,想走就走,沒有受到任何限制,說明客觀上并未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和管理。
《起訴書》列舉的2002年至2011年期間諸多違法犯罪行為,均不能成立。辯護人認為,在此期間,既不存在非法采礦問題,2003年在太平村發生的聚眾斗毆亦與金際凱無任何關系。
(二)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征。
《起訴書》指控,“該組織形成前,凱立礦業非法采礦價值2465萬元、翔地管廠搶劫案違法所得71萬元。組織成立后,凱立礦業2012年至2019年鐵精粉銷售收入104635萬余元、后院社區土地平整項目非法采礦價值1465萬余元、鑫源鐵礦露天采坑恢復治理項目非法采礦違法所得2409萬余元、向城鎮柳峪村西泇河非法采砂銷售91萬余元、入股蘭陵華榮礦業有限公司分紅27000萬元、投資淮北市東鑫礦業有限公司分紅4479萬余元”。
辯護人認為,《起訴書》對金際凱等人的經濟來源認定錯誤。金際凱等人并未通過所謂的“搶劫”桂花樹獲取利益,大部分采礦行為均具有合法性。金際凱通過入股華榮礦業、淮北市東鑫礦業等公司所獲得的收益,與所謂黑社會性質組織無關,不存在“以黑護商”。
其次,《起訴書》對金際凱等人的經濟用途認定錯誤。《起訴書》指控,該組織將經濟利益用于維系組織生存、發展,存在事實認定錯誤。工資、獎金發放的對象是涉案公司的所有員工,而非“組織成員”,且與是否參與實施違法犯罪無關。金際凱等人不存在“以商養黑”豢養所謂組織成員。
再次,《起訴書》指控,該組織提供資金用于違法犯罪活動善后,存在事實認定錯誤,沒有一起能夠成立。金際凱等人更不存在拉攏腐蝕、行賄國家工作人員,尋求保護傘的情況。
(三)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
辯護人認為,金際凱等人的行為,并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起訴書》指控的相關違法犯罪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暴力性,更不具有主動性,大多具有維權救濟、正當防衛性質,完全夠不上“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起訴書》指控的部分犯罪行為,明顯不具備組織性。在白水牛石后村聚眾斗毆案中,案發當天上午,村民聚集在凱立礦業4號礦坑鬧事,向礦工投擲石塊,從而引發雙方第一次打斗。在打斗過程中,金際凱才得知此事,并要求礦工撤回。然而,雙方人員在金際凱與尚巖鎮政府工作人員在陳光華辦公室商討對策之際,又糾集其他人員到場,導致第二次打斗。事后,凱立礦業不僅出錢賠償村民,還被迫停工三年,而被村民打傷的礦工卻未得到村民一分錢的賠償。
《起訴書》指控金際凱等人涉嫌的違法犯罪事實共31起,其中非法采礦、偽證、非法占用農用地、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盜竊、徇私枉法等犯罪事實,飼養野生動物、非法占用農用地等違法事實,以上共計13起,本身均不存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
縱觀《起訴書》指控的31起違法犯罪行為,除盜竊桂花樹外,沒有一起具有主動性。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以及多起違法事實,大多是金際凱經營白水牛石后村礦區以及會寶嶺水庫期間,附近村民到礦區鬧事、在水庫偷魚所引發,系對方侵權行為甚至是違法犯罪行為在先,不僅事出有因,而且均是村民使用暴力行為在先。被告人被動實施的相關行為,明顯具有“維權救濟”或者“正當防衛”的性質。即使手段上存在一些過限過度問題,但也完全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
陳嶺鐵礦聚眾斗毆案,起因是馮要光等人的非法開采行為,不僅侵害了金懷建、金懷嶺、金際凱等人的財產利益,而且還侵害了周邊村民以及國家的利益。金懷建等人阻止馮要光等人非法開采鐵石是在制止違法行為。而且,金際凱第一次得知他和馬茂軍合伙承包的土地被采挖后,只是安排金懷建去聯系馬茂軍,宋金厚跟金懷建等人和對方協商,并同時囑咐要避免與對方發生沖突。
第三起非法采礦,馬林為開采河沙牟利,自行出資購買設備、聘請工人,還冒用金際凱名義向村委會聲稱準備開垂釣園。馬林出售河沙所獲得的款項均歸其個人所有,金際凱未從中分得一分錢。將該起事實指控為組織犯罪,并讓金際凱承擔刑事責任,顯屬牽強附會。
《起訴書》指控的大量違法犯罪事實,無一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至多造成輕傷甚至輕微傷。一個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所實施犯罪,如果僅造成被害方輕傷及以下后果,連一起重傷都沒有的,不宜將該組織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打擊黑惡犯罪不僅要依法準確,還要尊重常識。
(四)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危害特征
辯護人認為,金際凱等人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危害性特征任何一種情形。
1.不存在多名群眾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嚴重違法活動侵害后,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的情況。2.不存在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產、經營、生活,并在相關區域或者行業內造成嚴重影響的情形。
公訴機關指控,金際凱等人對群眾生活生產進行干預,直接干預群眾正常生產生活,將其重大影響深入群眾生活各個方面。辯護人認為,這一觀點不成立。采礦行為并沒有影響群眾的正常生產生活。金際凱等人也沒有影響陳嶺村、會寶嶺水庫周邊群眾的正常生產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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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際凱創立的制管公司也已經倒閉。劉虎攝
3.不存在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的情況。
具體到本案中,盡管個別國家工作人員存在履職不力甚至索賄受賄的問題,但也不能直接據此認定該國家工作人員在包庇、縱容金際凱等人。
4.不存在利用組織的勢力、影響,在黨政機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擔任一定職務的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金際凱和同案被告人王鳳立謀取人大代表身份,相互勾結,嚴重污染當地政治生態,形成官黑勾結的鏈條,利用政治身份為組織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政治掩護。辯護人認為,二人成為人大代表,系基于他們善于經營企業,對社會貢獻較大,并且經過合法推選、選舉。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金際凱、王鳳立的政治地位系通過行賄等非法手段獲得,更無法證明他們與誰勾結獲取人大代表身份。
5.《起訴書》指控該組織多次私設公堂,對觸及組織利益的相關人員實施審問、毆打、非法拘禁,與事實不符。
05
私宅庭院樹木被貼封條,案發前還在受表彰
案發后,金際凱的親屬向中央政法委、國家監委以及山東省多個部門舉報投訴、反映案件情況,希望上級部門能督促法院依法辦案,不拔高、不湊數,依法公正處理該案,并嚴肅查處違法辦案的偵查人員和審判人員。
《反映信》稱,金際凱常年從事公益事業,為蘭陵縣的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顯然不是“稱霸一方”。自2004年以來,金際凱及其所經營的企業積極投身于蘭陵縣的公益事業,迄今累計捐款626萬元,所捐款項被用于修建公路、石橋、水庫以及用于支持亮化工程、鄉村振興項目、疫情防控。
“我從事礦產行業二十年,是當地的納稅大戶、功勛企業、明星企業。二十年來都不是非法采礦企業,為何到了異地辦案,就突然成了非法采礦?”
金際凱在法庭上提出了這樣的疑問。其所在地臨沂市各級政府對于金際凱及其經營的企業常年從事公益事業予以了充分的肯定。從2009年到2023年,金際凱個人和所經營的企業獲得了眾多榮譽。頗為諷刺的是,臨近案發的2022年、2023年,金際凱個人和企業都還在被表彰。
比如2022年5月,金際凱榮獲2021年度“蘭陵縣優秀企業家”;2023年1月,企業榮獲 2022年度“社會貢獻愛心企業”;2023年1月,企業榮獲2022年度“鎮域經濟發展功勛企業”。
正是因為金際凱對蘭陵縣的經濟發展作出了突出貢獻,峰下溝村、向城西村多名村民才簽署聯名信,希望司法機關給予金際凱公平、公正的判決。
金際凱親屬的反映材料稱,從辦案的一些細節就能看出,該案將民事案件拔高為刑事案件,十幾年前已經結案的民事案件再被翻出來升級為刑事案件,屬拔高湊數。企業正常經營被標榜為黑社會組織的經濟特征,甚至出現“逼迫村民吃生魚”這樣的荒誕指控。
親屬回憶,在查封資產時,有辦案人員曾直接說過:“你家黑定了。”而在庭審間隙,有旁聽者聽到工作人員私下議論:“領導已經定黑了。”在這樣的氛圍下,金際凱等數十人的命運似乎不再由市場規則或法律程序決定,而是被某種預設的方向牽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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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組入駐金際凱參股的華榮礦業公司,該公司還在正常經營。劉虎攝
案發后,金際凱控制的企業體系開始全面崩塌:股權和資產被查封,員工與客戶被集中調查,銀行貸款無法續接,資金鏈斷裂,數百名員工被迫遣散。而金際凱投資的一家盈利較好的企業,案發后不久就有政府工作組提前進駐企業辦公。《反映信》認為,這是“未判先管”——在案件尚未宣判、事實尚未最終認定的情況下就先行介入,難道不是提前預設結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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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家庭院里栽種的樹木也被警方貼上了封條。受訪者提供
《反映信》稱,金際凱二十年打下的基業,就這樣在一夜之間化為烏有。這樣的沖擊,對任何一家民營企業而言,都是滅頂之災。案發后,由于財產被凍結,債務無法償還,沒涉案的子女也成了失信被執行人,生活成了問題。就連金家庭院里自己栽種的多棵樹木都被貼上了封條,庭院里還被架設了監控。對于即將到來的一審判決能否公正,金際凱等被告人的親屬表示了擔憂。
該案進展,筆者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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