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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民互市貿易制度自上世紀80年代恢復實施以來,歷經多次政策調整,逐步形成以單人每日8000元免稅額度、簡化通關流程、負面清單管理為核心的監管體系。2024年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布新版不予免稅清單后,邊民互市與落地加工產業進一步結合,貿易形態從傳統生活用品交換轉向農產品、水產品、干果、食品等規模化商品入境通道。在政策紅利與監管便利的雙重條件下,非邊民主體、企業主體借用政策通道實施走私的現象日益突出,形成以清關團伙為樞紐、貨主為源頭、邊民為工具的鏈條化、組織化犯罪形態。
與傳統海上走私、繞關走私不同,邊民互市走私在通關環節具備形式上的合規外觀,單筆申報符合主體、額度、品名要求,僅在整體交易結構上突破政策初衷,因此在定性、證據、計稅、責任劃分等方面存在較多爭議。從已決判例分布來看,邊民互市走私案件集中發生于廣西憑祥、東興,云南天保、河口、金水河等重點口岸,涉案貨物以水果、凍品、堅果、糧食、海產品、淀粉為主,單案偷逃稅額從數十萬元至數億元不等,已成為沿邊地區最典型的走私犯罪類型。
當前司法實踐對邊民互市走私已形成相對穩定的裁判邏輯。本文基于刑法、海關法等規定,結合近年公開判例,簡單梳理邊民互市走私犯罪的行為模式、構成要件等的認定標準與量刑尺度,厘清合法互市與刑事犯罪的邊界,為市場主體明確行為合規邊界提供理論與實務參照。
一、邊民互市貿易的制度框架與合法邊界
1、核心制度要件
根據海關總署《邊民互市貿易管理辦法》,邊民互市貿易的合法成立需同時滿足四項基本條件:第一,主體適格,僅限邊境地區居民憑有效身份證件參與,企業、非邊民自然人不得直接以本人名義開展互市;第二,區域限定,交易必須在政府批準的互市點或封閉監管區域內完成;第三,額度管控,每人每日價值8000元以下商品免征關稅及進口環節稅,超出部分依法征稅;第四,交易真實,商品應為邊民自用、家庭消費或合法落地加工使用,禁止拆分、歸集、轉售牟利。
上述要件共同構成合法互市與走私犯罪的制度邊界。司法裁判普遍認為,只要交易背離主體真實、用途真實、額度真實任一核心要件,以拆分、冒用、偽裝等方式將大宗商業貨物轉為邊民互市申報,即具備走私的實質違法性。
2、與一般貿易的核心差異
邊民互市與一般貿易在監管邏輯、稅收待遇、申報要求上存在本質區別,這一區別正是走私牟利的核心動因。一般貿易以企業為主體,實行完整報關、檢驗檢疫、稅款征收、單證審核流程;邊民互市以自然人邊民為主體,享受免稅優惠、簡化申報、快速通關待遇。二者之間的綜合稅率差明顯,直接催生“化整為零、偽報貿易性質”的走私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政策層面從未允許企業以“分包、借名、集中收購”方式使用邊民互市通道。司法實踐明確,邊民互市的免稅待遇具有人身專屬性,不得轉讓、出租、出售,任何組織、收購、借用邊民額度將商業貨物化整為零入境的行為,均不屬于政策允許范圍。
二、邊民互市走私的典型特征
綜合公開判例,邊民互市走私犯罪呈現出鮮明且穩定的共性特征,可歸納為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形式合規、實質違法。單筆申報在主體、額度、品名等層面均符合表面監管要求,但整體交易結構與實施方式明顯背離邊民互市政策的設立初衷。
二是環節多、角色分工明確。走私鏈條已形成覆蓋境外貨源組織、境內貨主統籌、清關團伙操作、運輸倉儲中轉、下游收購銷售的完整犯罪鏈條,各環節分工清晰、協同實施。
三是涉案商品高度集中。主要以水果、堅果、糧食、凍品、海產品、淀粉等品類為主,與邊民互市貿易主流商品類型高度重合。
四是案發地域高度集中。90%以上的案件發生于廣西、云南等邊境重點口岸地區,與邊民互市貿易開展區域分布完全契合。
五是邊民工具化特征突出。多數邊民僅提供身份信息或協助申報以獲取小額報酬,不參與核心決策與利潤分配。司法實踐中也較少直接追究邊民刑事責任。
三、邊民互市走私的行為模式
邊民互市走私犯罪的核心本質,是將依法應當以一般貿易申報進口的貨物,偽報為邊民互市貿易貨物入境,以此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繳稅款。公開判例顯示,此類犯罪已形成四種穩定且典型的行為模式,且均以偽報貿易性質作為核心實施手段。
一是化整為零、偽報貿易性質模式。
該模式是最主流、案發數量最多的類型,指非邊民貨主或清關團伙將整柜大宗貨物拆分為若干單筆8000元以下小包,組織大量邊民分散申報,入境后統一歸集、運輸、銷售。
如(2024)云26刑初25號張某毅、吳某輝走私普通貨物案中,二被告人長期在天保口岸為境外供貨商提供清關服務,將干赤豆、巴旦木、花生、綠豆、茶葉等貨物以邊民互市名義拆分申報。法院認為,行為人將本應以一般貿易申報的商品,通過組織邊民、拆分貨值、分散申報的方式入境,屬于典型偽報貿易性質,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
二是偽報原產地、騙取互市待遇模式。
該模式利用早期政策對毗鄰國原產商品的優惠安排,將第三國貨物轉運至越南、緬甸等國,偽造原產地證書、更換包裝標簽,偽報為毗鄰國原產商品以邊民互市申報入境。
如(2025)渝01刑初61號盧某某走私普通貨物案中,盧某某在泰國負責龍眼采購與質量管控,配合他人將泰國龍眼更換為越南原產地標簽,通過云南天保口岸以邊民互市方式走私入境。法院認為,行為人明知貨物真實原產地并非越南,仍偽造標簽、偽報產地,屬于逃避海關監管的走私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后續邊民互市貿易政策逐步放寬了對原產地范圍的限制,單純的原產地申報不實并不必然構成走私犯罪,但向海關如實申報貨物原產地仍然是行為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行為人故意虛構原產地、偽造產地證明或商品標簽的行為,依然屬于《海關法》明令禁止的虛假申報行為,即便未達到刑事犯罪的追訴標準,也會面臨行政處罰、信用懲戒、稅款追征等法律風險,相關違法性質與法律責任并不會因政策放寬而當然免除。
三是冒用身份、借名套購模式。
該模式不直接拆分貨值,而是通過收買、租用、偽造邊民身份證件與互市資格,突破主體適格要求,以他人名義超額申報。
如(2023)桂14刑初16號黃某某走私普通貨物案中,行為人并非邊民,卻長期與清關團伙共謀,組織他人借用邊民身份將凍海產品偽報入境。法院認定,借用身份本身即背離互市制度初衷,具有刑事可罰性。
四是提供幫助、鏈條延伸模式。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在邊民互市走私犯罪中,即便行為人未直接實施通關申報行為,但若事前與走私行為人通謀,參與貨源組織、境外采購、貨物轉運、交接配送等環節,實施了幫助、配合行為,即可成立走私共同犯罪。
如(2024)粵08刑初101號陳某甲走私普通貨物案中,陳某甲受他人安排在境外負責海草、螺殼等貨物的采購、清點與發運事宜,雖未直接參與貨物通關環節,但其行為對走私入境起到重要幫助作用,法院據此認定其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
四、邊民互市走私的司法認定規則
司法實踐中,邊民互市走私案件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于“偽報貿易性質”、“逃避海關監管”、“主觀故意”等幾個方面。
1、關于“偽報貿易方式”的認定
偽報貿易方式是邊民互市走私中最核心、爭議最大的焦點,也是此類犯罪區別于傳統走私的本質特征。偽報貿易性質走私的核心定義,其本質是將本應以某種貿易方式進口的貨物,虛假申報為可享受稅收優惠的其他貿易方式,進而偷逃進出口環節應繳稅額。邊民互市貿易具有主體專屬、額度限定、用途特定、人身依附性強的典型特征,這一特征決定了“化整為零、借名入境”成為邊民互市走私中偽報貿易方式的最常見實現路徑。
在司法認定中,判斷邊民互市貿易中是否構成偽報貿易方式,遵循著整體性、實質性認定原則,關鍵不在于單筆申報是否符合邊民互市的形式要件,而在于整體交易結構是否背離邊民互市制度的本質要求。具體而言,只要實際貨主為非邊民主體、貨物實際用途為商業銷售、通過組織化方式拆分貨值并歸集貨物,即便每筆申報均在8000元額度以內,形式上符合邊民互市的額度要求,亦屬于將本應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貨物,偽報為邊民互市貿易方式進口,構成偽報貿易性質的走私行為。
例如(2024)云26刑初25號案中,被告人長期將赤豆、巴旦木、花生等大宗商業貨物,以邊民互市名義拆分申報入境,法院明確認定該行為屬于典型的偽報貿易性質,是走私普通貨物罪的核心實行行為。此種裁判邏輯與偽報貿易方式走私的認定路徑完全一致,即堅持整體性、實質性判斷,以實際交易主體、貨物用途、貿易目的作為定性基礎,而非僅審查單筆申報的表面合法性,這也為邊民互市走私中偽報貿易方式的認定提供了明確的裁判指引。
值得注意的是,現行法律、政策并未禁止邊民互市貿易進境商品的二次銷售。如果邊民獨立采購,商品入境后自行銷售給當地企業,不僅合法合規,也是地方政府“興邊富民”的重要舉措。但如果貨物所有權自始至終屬于企業,邊民系受雇參與、帶貨入境,實際上是企業利用邊民從事互市貿易,不符合邊民互市貿易政策初衷,系偽報貿易性質走私。
2、關于“逃避海關監管”的認定
是否逃避海關監管,是所有走私犯罪成立的必備客觀要件,邊民互市走私亦不例外。不同于傳統走私中常見的繞關、藏匿、闖關等直接逃避監管的方式,邊民互市走私中,行為人往往以邊民互市貿易的合法形式為掩護,通過偽報貿易性質的方式,使海關對貨物的真實貿易屬性產生錯誤認識,進而未按一般貿易對貨物實施監管與征稅,其本質仍屬于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
結合偽報貿易性質走私的典型特征,偽報貿易性質本身即屬于逃避海關監管的典型方式。邊民互市走私中,行為人通過利用邊民身份、拆分貨值、虛假申報等手段,將本應受嚴格監管、依法繳納稅款的一般貿易貨物,偽裝為符合邊民互市監管要求的商品,使其脫離一般貿易監管體系,本質上是通過欺騙手段蒙蔽海關,達成逃避海關監管、偷逃稅款的目的,完全符合逃避海關監管的核心定義。
例如(2023)粵刑終434號案中,法院明確指出,將一般貿易貨物偽報成邊民互市貿易方式進口,屬于逃避海關監管的犯罪行為,這一裁判觀點與前述認定邏輯高度契合,進一步明確了邊民互市場景下逃避海關監管的認定標準。
3、關于“走私主觀故意”的認定
走私普通貨物罪的成立以行為人具有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繳稅款的故意為前提。在邊民互市走私案件中,極少存在直接供認的主觀故意,司法實踐普遍采用客觀行為推定規則,即結合交易模式、操作方式、費用水平、資金流轉等事實綜合判斷。
推定主觀故意的常見事實依據包括:以明顯偏低的“包稅”價格委托清關、長期組織化整為零申報、偽造或更換原產地標簽、貨物入境后集中歸集銷售、使用他人賬戶結算、刻意規避監管核查等。只要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且無法作出合理解釋,即有可能被推定具有走私故意。
例如(2024)粵刑終175號案中,法院認為,被告穩定供認交貨時間不正常,支付的費用亦遠低于正常報關所需繳納的稅費,其明知上述行為不正常,仍約定若貨物被海關部門查扣后的賠償保證金等費用,推定其主觀上具有走私的故意。
4、關于“偷逃稅款計核”的認定
偷逃應繳稅額是走私普通貨物罪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據,邊民互市走私案件的計稅規則具有高度確定性,即以一般貿易項下適用稅率為標準,不享受邊民互市或協定稅率優惠。計稅價格以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無法核實成交價的,依次按照法定方法核定,已繳納的小額互市相關費用,不予扣除。
實踐中,辯方常以“應適用東盟協定稅率”、“計稅價格過高”、“無實物不應計核”等提出異議。法院普遍認為,適用協定稅率必須提供合法、有效的原產地證書,無法提供者一律適用最惠國稅率;海關出具的核定證明書具有法定證據效力,在無充分相反證據情況下應予采信。上述裁判規則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普遍遵循。
例如(2023)贛71刑初7號案中,被告人主張涉案貨物應適用東盟協定稅率,但因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原產地證書,法院對該抗辯意見不予采納,并依據海關出具的核定證明書認定偷逃稅款數額。
5、單位犯罪或個人犯罪
在走私普通貨物犯罪中,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區分具有重要的實體法意義。二者不僅在定罪門檻、量刑尺度上存在明顯差異,更直接影響刑事責任特別是罰金刑的承擔范圍和輕重。準確界分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既能避免不當擴大刑事追責范圍,也能防止以單位形式掩蓋個人犯罪、實現罰當其罪,是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重要體現。
從司法實踐來看,邊民互市走私案件中控辯雙方關于單位犯罪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于是否體現單位整體意志,違法所得是否實際歸單位所有、用于單位經營活動,而非由個人分配、占有。
對此,法院的裁判邏輯清晰且統一。單位犯罪的成立需同時滿足以單位名義實施、體現單位意志、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單位以合法經營為基礎要件。若走私行為由個人決策、利潤歸個人分配、以個人名義對外承攬業務,即便依托一定經營主體,仍應認定為個人犯罪;反之,若行為體現單位整體意志、以單位名義組織實施、收益歸單位統一支配,則依法認定為單位犯罪,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例如(2025)粵刑終3號案中,法院認為,涉案走私行為以相關核心公司為決策與利潤歸集主體,以單位名義開展運營,體現單位整體意志,據此認定成立單位犯罪,并對相關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6、關于“主從犯”的認定
邊民互市走私通常涉及貨源組織、境外采購、通關申報、運輸倉儲、資金結算、銷售歸集等多個環節,呈現鏈條化、團伙化、分工化特征,共同犯罪是此類案件的典型形態。我國《刑法》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主從犯的區分并非以參與先后、境內境外為標準,而是以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實際地位、參與程度、分工內容、獲利方式及對危害結果的貢獻度作為核心判斷依據,堅持罪責刑相適應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具體認定規則為:組織、策劃、指揮走私活動,統籌資金與貨物,控制利潤分配的貨主、團伙核心人員、清關組織者,對犯罪發起、實施及偷逃稅款結果起決定性作用,依法認定為主犯;僅受他人指使、雇傭,參與境外采購、單證制作、現場清關、貨物轉運、記賬、翻譯等單一輔助環節,未參與決策與分贓,僅領取固定報酬或少量服務費的行為人,依法認定為從犯。對于僅被借用身份信息、提供申報便利、收取小額報酬、參與程度顯著輕微的邊民,司法機關通常不作為犯罪處理或從輕、減輕處罰,避免刑事打擊范圍不當擴大。
例如(2025)渝01刑初61號案中,被告人僅受安排負責境外龍眼采購與質量管控,未參與走私模式策劃、通關組織、資金支配及利潤分配,僅提供輔助性幫助,法院據此認定其系從犯,并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該案裁判清晰體現了邊民互市走私共同犯罪中主從犯的區分邏輯,對同類案件具有典型參照意義。
邊民互市貿易是國家興邊富民、睦鄰固邊的惠民舉措,其政策紅利旨在保障邊境居民民生,絕非走私牟利通道。以偽報貿易性質為核心的邊民互市走私,背離制度初衷、擾亂貿易秩序。司法實踐中,堅持整體性、實質性認定原則,明晰裁判規則,是區分合法與犯罪的關鍵。唯有各方嚴守法律邊界,讓邊民互市回歸本源,方能實現興邊富民、睦鄰安邊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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