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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百姓關注,4月14日,廣東汕頭合信星湖城小區發生一起高空撒港幣鈔票的事件。 一名中年女子從家中向窗外拋灑大量面值為500元及1000元的港幣,引發樓下部分圍觀者哄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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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小區物業證實,警方已介入處理,能撿到的錢款已被統一收回交還給業主。16時許,珠池街道工作人員回應稱,將就此事的相關情況發布正式公告進行說明。
湖北賦兮律師事務所游盼律師告訴九派新聞,當事人在公共場合下隨意撒錢的行為并不合法。一方面,從高空向窗外拋撒物品的行為,違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如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者人身損害,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構成高空拋物罪;另一方面,在公共場合撒錢引發人群聚集、哄搶,可能擾亂公共秩序,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至于市民撿拾散落在地、無人爭搶的現金的行為,他表示,撿拾行為本身不直接違法,但是不建議撿拾,更不應參與哄搶,理性的做法是報警,由警方到場維持現場秩序,查明原委并依法處置相關財物。
游盼強調,如果撿到錢后拒不歸還或交給派出所,數額較大則屬于違法行為。
從民事責任角度來看,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以及第一百二十二條,拾得人拒不交還遺失物,構成不當得利,侵犯了失主對遺失物的所有權,失主有權要求返還。從刑事責任角度看,若拒不歸還且數額較大,拾得人可能涉嫌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侵占罪。
另外,如果撒錢人在撒錢時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明確表示將錢送給樓下撿錢的人,則可能被認定為法律上的贈與,即撿到錢的人無須歸還。
來源:百姓關注 九派新聞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小編:路小暢 審核:舒克 監制: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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