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全媒體記者孫羽中 通訊員孫穎 覃瑩瑩) 因家庭經濟困難且法律意識淡薄,剛步入社會的朱某實施入戶盜竊。經廣東省深圳市光明區檢察院提起公訴,2026年2月5日,法院綜合考慮其認罪認罰、退贓退賠、取得諒解等情節,采納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以盜竊罪判處朱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堅持釋法說理與寬嚴相濟相結合,讓朱某在深刻的法律教育中認識到自己的錯誤。
2025年8月,朱某拉斷防盜窗鋼管后鉆入一房間內實施盜竊,因房內無財物盜竊未果,又鉆窗進入隔壁房間盜走700元現金,并將贓款兌換為微信零錢。次日,公安機關將其抓獲歸案,并于當日將贓款發還被害人。案發后,被害人對朱某表示諒解。
案件移送光明區檢察院審查逮捕時,朱某已被刑事拘留。在訊問過程中,辦案檢察官發現,朱某雖然承認自己偷了錢,但對行為的法律后果缺乏清晰認識,甚至不清楚入戶盜竊與普通盜竊在法律上的區別。
“你知道為什么同樣是盜竊,入戶盜竊的處罰會更重嗎?”辦案檢察官并沒有簡單地完成訊問筆錄,而是耐心地向朱某解釋相關法律規定,入戶盜竊不僅侵犯財產權,還侵犯了他人的住宅安寧權,即使盜竊未遂或金額較小,也會構成犯罪。聽到這里,朱某愣住了。他原本以為偷的錢不多,也全額退還了,道個歉就能了事,經過檢察官的釋法說理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表示自愿認罪認罰。
光明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朱某系初犯、偶犯,涉案金額較小,贓款已全部退賠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社會危險性較低。2025年9月12日,該院依法作出不批捕決定,公安機關當日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后該院經審查,于2026年1月以涉嫌盜竊罪對朱某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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