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市場上銷售的“云南中藥”系列產品,在包裝上突出使用與其馳名商標近似的標識,極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構成“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中國馳名商標“云南白藥”的權利人一紙訴狀將相關生產廠商及銷售藥店告上法庭。近日,徐州經開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在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與“云南白藥”注冊商標近似的“云南中藥”標識,該行為構成商標性使用,且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最終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云南中藥”相關產品在市場上銷售
“云南白藥”是我國著名的中藥品牌,在廣大群眾中有較高的知名度。“云南白藥”注冊商標曾獲得“中華老字號”“中國商標金獎”和“云南老字號”榮譽。該商標在文字設計、顏色組合上具有獨特的顯著性。
2023年初,“云南白藥”公司發現,市場上出現了名為“云南中藥”的百痛油和平糖降壓油產品,在外包裝上突出“云南中藥”字樣,與其注冊字體近似,生產商“某品牌藥業”用的是較小的字標注在包裝背面不起眼的位置。該產品在多個購物平臺均有銷售,“云南白藥”公司認為,“云南中藥”的行為極易導致消費者誤認,侵害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遂將“云南中藥”生產廠家及銷售藥店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法院審理:兩個標識易導致混淆
庭審中,“云南中藥”辯稱:“云南中藥”標識與“云南白藥”商標文字及含義差異明顯,不構成近似;“云南中藥”的百痛油和平糖降壓油產品與云南白藥集團核心產品領域關聯度低,相關公眾基于產品功能、用途等認知,不會產生混淆誤認。
法院經審理后,圍繞該案兩大核心觀點進行了詳細論證:關于被控侵權標識的使用是否屬于“商標性使用”?關于被控侵權標識是否易導致“市場混淆”?
法官認為,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首先要看被告對標識的使用方式。在本案中,“云南中藥”生產商家并未將“云南中藥”作為描述產品功效的普通詞匯使用,而是在產品包裝最醒目、最核心的位置,以顯著、突出的藝術字體進行展示。這種使用方式的唯一目的,就是讓消費者記住這個標識,并以此區分商品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這種將標識用于商品包裝上,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屬于典型的“商標性使用”。
在對比兩個標識后,“云南白藥”標識與“云南中藥”在文字構成上均含“云南”“藥”,“白”“中”所在標識中意思、讀音相近;在整體外觀上,兩者均采用了藝術字體和紅色背景的橢圓形狀。更重要的是,“云南白藥”商標在市場上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對于普通消費者而言,在貨架上選購商品時,以一般觀察力,很容易將突出使用的“云南中藥”標識誤認為是“云南白藥”系列產品,或者認為兩者之間存在授權合作、關聯企業等特定聯系。“云南中藥”生產廠作為同行業者,對權利商標應當知曉,卻未盡到合理的避讓義務,其行為客觀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
法官判決停止侵權并賠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云南中藥”生產廠家未經許可,在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與“云南白藥”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該使用方式構成商標性使用,且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綜上所述,“云南中藥”的行為侵害了“云南白藥”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云南中藥”生產廠商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云南白藥”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并銷毀庫存侵權包裝;被告“云南中藥”賠償“云南白藥”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10萬元,賠償“云南中藥”銷售藥店3000元。
一審判決后,“云南中藥”生產廠商不服申請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一些企業為了走捷徑,喜歡“打擦邊球”,“傍名牌”在他人知名商標的基礎上進行細微修改。這種行為看似規避了法律風險,實則不然。只要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的標識,容易導致混淆的,依然構成侵權。
即使商品上標注了生產廠家,但只要在顯著位置突出使用了與他人商標近似的標識,依然會被認定為“商標性使用”。消費者通常依靠第一眼的視覺印象來識別商品,這種突出使用足以割裂商標與權利人之間的唯一對應關系。而擅自使用近似標識,不僅是為他人免費宣傳,一旦敗訴,還將面臨高額賠償,苦心經營的品牌形象和市場信譽也會毀于一旦。唯有專注創新誠信經營,打造屬于自己的獨立品牌,才是企業長遠發展的根本。
通訊員 吳婷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張曉培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