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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強|文
2026年1月23日,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人民法院對“今日國土雜志社”副社長王金永及四名記者、職員被控敲詐勒索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王金永因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其余四名被告人賈夢男、張陽、梁曉勇、楊運彬分別被判處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院同時認定,該團伙已形成以王金永為首要分子、其他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然而,這起看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在庭審及宣判前后,始終籠罩著程序合法性與證據真實性的巨大爭議。
被告人及辯護律師在庭審中多次提出,偵查階段存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濫用、刑訊逼供、誘供等嚴重違法情形,并要求排除相關非法證據。
庭審中,五名被告人均對指控提出異議,辯稱其行為屬于正常的新聞輿論監督,所涉款項為單位合法的宣傳服務費或會費,并未實施威脅或強迫。被告人王金永更聲稱在指定監視居住期間的供述系偵查人員刑訊逼供、誘供所致。
目前,五名被告人均已提出上訴。
案件:“輿論監督”與“敲詐勒索”
根據石家莊裕華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載明,2019年至2023年間,王金永利用其擔任《今日國土》雜志社副社長兼融媒體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招聘持證記者梁曉勇、楊運彬及無記者證的采編人員賈夢男、張陽,形成較為固定的犯罪團伙。
該團伙通過搜集企業負面信息,采編負面新聞,在今日頭條等平臺發布稿件的方式,對涉事企業及單位施加輿論壓力,進而以“撤稿”“不報道”為條件,直接索要錢財或以“宣傳合作”“繳納會費”等名義迫使對方支付款項。
判決書認定的犯罪事實共十起,涉及河北、江蘇、山西、湖北等多省市,涉案金額總計71.5萬元。
其中,2021年山西大同天鎮縣某礦產公司因負面報道被迫向雜志社對公賬戶轉賬36萬元,為單筆最高。
其余案件涉及環保違規、違法占地、無證經營等問題,涉案金額從1萬元至10萬元不等。
此外,第十起針對湖北隨州供電公司的“敲詐”因對方未實際付款,被認定為犯罪未遂。
首起案件發生于2019年11月,王金永得知邯鄲永年違規建別墅的負面線索后,安排持證記者楊運彬前往采編,并將稿件發布在今日頭條上。永年區委宣傳部及涉事的河北青青建筑集團迫于輿情壓力,由集團辦公室主任武廣書、副總姚文社自籌10萬元現金,進京交給王金永,稿件隨后撤下。
涉案金額最大的一起發生在2021年7月,張陽、賈夢男赴山西大同天鎮縣,對一家礦產公司以“無證開采、揚塵污染”為由進行采編并發布負面報道。該公司正處于融資關鍵期,擔心負面輿情影響資方決策,被迫向《今日國土》雜志社對公賬戶轉賬36萬元。事后,王金永獲利25.2萬元,張陽、賈夢男共獲利10.8萬元。
此外,該集團還對石家莊平山縣煤炭園區、衡水故城認養一頭牛乳業公司、定州首農畜牧場、保定滿城區加油站、唐山遵化洗沙場等多家企業實施敲詐,金額從1萬元至9萬元不等。
法院認為,五名被告人利用或假冒記者身份,以負面報道相要挾,嚴重擾亂新聞行業秩序,破壞社會風氣與輿論生態,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其中王金永、賈夢男、張陽涉案數額特別巨大,梁曉勇、楊運彬涉案數額巨大。
程序爭議:非法指居、刑訊逼供與“借殼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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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判決書中清晰的事實認定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被告人及辯護律師在庭審中反復提出的程序違法指控。
根據被告人家屬及律師提供的申訴材料及庭審記錄,本案在偵查階段存在多處嚴重程序問題。
“借殼辦案”與非法指居
辯護律師指出,王金永等五人于2023年12月8日至18日間被靈壽縣公安局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但當時立案案由為“胡某祥涉嫌敲詐勒索案”,與王金永等人毫無關聯。
事實上,王金永等人涉嫌敲詐勒索案的實際受理和立案時間是2024年1月24日。而在之前,王金永等人已經從2023年12月8日至18日開始,經歷了一個多月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并被制作了大量筆錄,而立案理由卻是“胡某祥涉嫌敲詐勒索案”。
據了解,胡某祥與賈某某、張某牽扯另一雜志的其他案件,彼案在北京已經結案,與王金永等被告人沒有任何關聯性。
律師認為,此舉屬于典型的“借殼辦案”,目的是規避對王金永等人正式立案及采取強制措施的審批程序。
更令人費解的是,在指居期間,胡某祥本人已被釋放,但王金永等人仍被繼續限制人身自由。
此外,被告人梁曉勇的辯護律師指出,梁曉勇的戶籍地及長期居住地均在靈壽縣,符合“有固定住處”的條件,依法不應對其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辦案人員在訊問錄像中明知此情況,卻未在筆錄中如實記載,涉嫌非法拘禁。
刑訊逼供與健康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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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為觸目驚心的,是被告人王金永關于刑訊逼供的詳細陳述。
王金永稱,在指居期間,辦案人員、裕華公安分局“掃黑隊”隊長任力鵬等人多次對其進行毆打、辱罵,甚至在其會見證人前夜實施最嚴重的一次毆打,導致其睪丸腫大至雞蛋大小,并出現心悸、胸悶、心律失常等癥狀。
據了解,2024年1月5日,律師會見王金永時遭遇警察在場監聽,辯護人強烈要求偵查人員回避被拒,后因為律師詢問涉案問題被強行打斷,王金永被強行帶走關押進地下室,會見權被嚴重侵犯。
而據王金永講述,當天晚上有幾個年輕人沒有穿警服,把其叫到小屋打了一頓,扔回屋子就渾身出汗,心率達到140-150/分。
其先后被送往靈壽縣醫院、河北省人民醫院救治,診斷記錄顯示“三尖瓣少量反流”“肝脾多發占位”。
而在案發前,王金永身體狀況良好,并無相關病史。
律師提供的指居前后對比照片顯示,王金永在短短半個月內體型急劇消瘦,與同步錄音錄像中的變化相互印證。
此外,王金永稱辦案人員通過向其展示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內容,強迫其按照既定“劇本”作出供述,存在明顯的指供、誘供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參與偵辦本案的民警任力鵬、王連達,在辦理本案期間因另案(暴欽瑞案)涉嫌刑訊逼供致人死亡,被保定市望都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刑訊逼供罪分別判處2年10個月、2年有期徒刑。這一背景使得本案的程序爭議更加復雜化。
非法證據排除受阻
另據王金永講述,其被24小時戴著頭套、手銬,吃飯睡覺都戴著,戴了十幾天。后來檢察院進行一次檢查,檢查的時候刑具都摘了,包括刑具凳子都鎖在最里面的屋子里。其穿著號服睡地上,冷的發抖,此問題其還多次給保安提出要求,均無解決。
辯護律師在庭審中多次申請排除偵查階段獲取的所有供述及部分證人證言,理由是刑訊逼供、誘供及非法指居。
律師還要求調取全部訊問錄音錄像、指居期間的入院記錄及診斷證明,但偵查機關僅提供了部分錄像,且拒絕提供多段關鍵時段的錄音錄像。
法庭雖進行了非法證據排除調查,但最終未采納辯護意見,仍將相關供述作為定案依據。
判決與上訴:定罪量刑與未竟的爭議
石家莊市裕華區法院在判決中認定,五名被告人的行為已超出正常新聞采編工作的范疇,其以負面報道為手段索要錢財,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正當的輿論監督。
法院還認定該團伙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構成要件,因其成員固定、分工明確、行為模式成熟,且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在量刑上,法院考慮了賈夢男、張陽、梁曉勇部分退贓、第十起事實未遂等情節,對三人從輕處罰。
王金永因系主犯且未退贓,被判處最重刑罰。
判決下達后,五名被告人均表示上訴。
王金永的辯護律師表示,將繼續堅持無罪辯護,認為本案實質上是一起新聞單位合法開展輿論監督過程中被“刑事化”的案件,涉事企業本身存在環保、安全等問題,被告人的行為是在履行記者職責,而非敲詐勒索。
輿論監督的邊界與程序正義的底線
這起案件引發了兩個層面的深刻反思。
其一,新聞輿論監督的邊界在哪里?記者在揭露企業違法違規行為時,是否可以與企業達成“有償撤稿”協議?如果企業主動提出“合作”以換取撤稿,記者接受是否構成犯罪?
其二,程序正義能否在“打擊犯罪”的名義下被犧牲?無論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偵查機關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濫用、刑訊逼供的指控、律師會見權的限制,這些問題如果屬實,將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尤其是在涉案民警自身因刑訊逼供被追訴的背景下,本案的程序爭議更需二審法院認真審查。
“正義不僅應當實現,而且應當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在追求實體正義的同時,我們不能忽視程序正義這一法治的基石。
目前,該案已進入二審程序。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如何回應程序爭議,如何在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之間尋求平衡,值得社會各界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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