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療美容診所接受祛斑項目服務后,消費者主觀上認為“對效果不滿意”而主張退費或賠償,能獲得法院支持嗎?長寧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證據欠缺,難以獲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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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原告消費者朱某某(化名)一直想把臉上的黃褐斑去掉,通過廣告了解到一家醫療美容診所推出祛斑項目,便前往咨詢。后來,雙方簽訂書面合同,對服務項目、金額等進行了明確的約定。消費者也支付了服務費12,000元。
幾次服務后,消費者認為,只通過在面部涂抹藥物的方式無法達到祛斑的效果,與診所口頭承諾的效果差距極大,便認為診所并未提供其他實質性祛斑服務,對祛斑效果不滿意。此前,診所曾口頭承諾“無效十倍賠償”,故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退還服務費12,000元并進行十倍賠償。
被告診所認為,簽署的服務合同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應共同遵守。被告診所依約履行服務合同,原告的訴訟請求并無法律、事實依據,且被告并未承諾“十倍賠償”的事宜,不同意退款和十倍賠償。
經審理,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朱某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對效果不滿意”是醫療美容糾紛中較為常見的起訴理由,但醫療美容服務的效果本身屬于主觀范疇,不同個體對“美”的認知存在差異。同時,美容祛斑手段多樣,服務形式不一,涂抹藥物也是祛斑美容的一個重要手段,在案涉服務合同中未明確約定指定的祛斑手段。因此,消費者在診所接受祛斑服務,雙方之間形成生活美容服務合同關系。
訴訟過程中,法官認為,在服務合同全部履行完畢后,消費者僅以“效果不滿意”為理由要求退款,并無事實和法律基礎,且根據被告診所留存的照片可以看出原告面部斑痕有一定淡化效果。關于“無效十倍退款”的承諾,消費者也沒有證據加以證明,因此,法院無法支持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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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醫療美容糾紛的裁判仍需以證據為核心依據,無論是服務內容的約定,還是服務效果的約定。同時,也提醒醫美消費群體,在接受醫美服務時應秉持審慎態度,在醫療美容合同合法有效,醫院醫生資質齊全,醫院全面履行告知義務以及診療行為規范的情況下,消費者僅以主觀上認為“對效果不滿意”而主張退費或賠償,難以獲得法院支持。
圖片來源于網絡
記者:閆 漫
編輯:陳 莎
責編: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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