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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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為高效推進訴訟、維護自身權益,常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參與庭審、簽署訴訟文書、處分訴訟權利等,但實踐中頻繁出現訴訟代理人超越委托授權范圍實施訴訟行為的情形。
那么,代理人超越授權的,委托人能否以“無權代理”為由申請再審?
訴訟代理人超越授權構成無權代理,且該行為導致生效裁判存在法定錯誤、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被代理人可以“無權代理”為由申請再審。
若訴訟代理人超越授權構成無權代理,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被代理人以“無權代理”為由申請再審,法院將依法審查,符合條件的啟動再審程序,再審改判或撤銷原裁判后,被代理人可免除或變更相關義務:
訴訟代理人確系超越授權范圍,構成無權代理:被代理人能夠提供書面委托代理合同、授權委托書等證據,明確訴訟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如僅授權參與庭審辯論、無權簽訂調解協議、無權承認訴訟請求等),且能舉證證明訴訟代理人實施的訴訟行為超出了該授權范圍,且被代理人未追認該越權行為。尤其對于調解協議的簽訂,訴訟代理人需取得被代理人特別授權,未經特別授權擅自簽訂調解協議的,屬于典型的越權無權代理,被代理人未追認的,可申請再審。
無權代理行為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損害被代理人權益:訴訟代理人的越權行為導致訴訟程序違法,剝奪了被代理人的辯論權、處分權等法定權利,影響裁判結果公正。例如,訴訟代理人超越授權擅自簽收生效裁判文書,導致被代理人錯過上訴期限,無法通過上訴程序救濟;又如,訴訟代理人未經授權擅自撤回起訴后,法院作出終結訴訟的裁定,損害被代理人的訴訟權利,被代理人可申請再審;再如,訴訟代理人未經授權擅自放棄上訴權利,導致裁判生效后被代理人無法通過上訴救濟,亦屬于程序違法,被代理人可申請再審。
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不知情且無過錯:被代理人對訴訟代理人的越權行為并不知情,也未存在過錯(如未妥善保管授權委托書、未明確告知訴訟代理人授權邊界等),且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無權代理行為及裁判結果后,在法定時限內提出再審申請。
周軍律師提醒,訴訟代理人超越授權引發的再審糾紛,涉及無權代理的認定、再審法定事由的適用、證據舉證等復雜問題,且實務中需結合具體案情、相關法條及最高院、各地法院的生效裁判案例綜合判斷,專業性較強。遇到相關糾紛,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梳理案件事實、收集訴訟代理人越權的相關證據,明確再審申請的可行性,制定合理的救濟方案,避免因證據不足、程序不當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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