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飛行安全關乎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是公共安全領域不可觸碰的紅線。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依法懲治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分別聚焦“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認定、多次犯罪的從重處罰、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適用等實踐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通過鮮活的司法裁判為全社會敲響警鐘:任何挑戰民航飛行安全底線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航班清艙釀混亂 虛構險情擔刑責
因晚到機場無法辦理值機,便編造炸彈威脅虛假信息泄私憤,最終不僅未能如愿登機,還因觸犯法律身陷囹圄——
2019年11月18日,王某深因錯過青島至武漢8L9870航班值機時間,為發泄不滿,在機場值機柜臺前多次以航班有炸彈相要挾,甚至佯裝撥打110報警謊稱機場有炸彈。機場工作人員迅速上報并啟動應急預案,涉事航班被迫進行客、貨清艙,5架航班不同程度延誤,最長延誤達86分鐘。王某深明知他人報案在現場等候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深編造爆炸威脅恐怖信息,造成航班清艙、機場秩序混亂等嚴重后果,已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考慮到其具有自首、初犯、偶犯等情節,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司法機關依法裁判,不僅讓王某深為其沖動行為承擔了相應刑事責任,更以生效判決明確了致使航班清艙即屬于“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司法認定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是結果犯,必須造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四條第一款明確,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致使航班復飛、清艙,或者致使民用機場采取二次安檢、轉移航空器等措施,影響航班、民用機場正常運行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有關負責人表示,本案中,司法機關精準適用法律與司法解釋,依法認定王某深行為符合“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情形,堅持從嚴懲處,切實守護了民航飛行安全與正常運行秩序。
緩刑期內再作案 多次犯罪從重罰
在緩刑考驗期內多次編造涉民航虛假恐怖信息,嚴重干擾民航正常運行,江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的裁判,明確了多次實施此類犯罪的量刑原則,體現了依法從嚴懲治的司法導向。
2023年9月,江某因犯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在緩刑考驗期內,江某仍不思悔改,于2023年11月7日至8日,先后五次撥打南京祿口國際機場聯系電話和上海110電話,謊稱飛機上裝有炸彈。其行為四次導致機場采取二次安檢措施,一次引發空管分局應急響應、航班滑回隔離機位關車,嚴重影響了民航正常運行秩序。
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江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同時,其多次編造涉民航虛假恐怖信息,影響多個航班正常運行,應酌情從重處罰。綜合考慮其當庭認罪、家屬代為賠償并取得諒解等情節,法院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與前罪未執行刑罰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
此案裁判明確,多次編造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屬于法定的酌情從重處罰情節,對于屢教不改、多次實施危害民航飛行安全犯罪的行為人,司法機關堅決依法從重處罰,以重拳懲治彰顯法律的震懾力,從根本上遏制此類犯罪發生。
寬嚴相濟定刑罰 罰當其罪顯公正
因妻女未能登機心生不滿,編造航班有炸彈的虛假信息,造成機場啟動一級應急預案、多個航班延誤,陳某波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的裁判,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實現了罪責刑相適應。
2023年8月18日,陳某波的妻女因超過值機時間未能搭乘重慶至寧波的CZ2857航班,陳某波撥打110要求民警幫忙改簽未果后,為發泄不滿,在報警電話中編造該航班有炸彈的虛假恐怖信息。寧波櫟社機場接報后立即啟動一級應急預案,出動消防、醫療等力量處置,致機場秩序陷入混亂,后續8個航班延誤,機場和航空公司遭受經濟損失。案發后,陳某波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自行到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波的行為已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但其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判處陳某波有期徒刑一年。
此案中,陳某波雖因一時沖動觸犯法律,但案發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具有從寬情節,司法機關依法對其從寬處罰,既讓其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又準確貫徹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以案釋法明規則 司法護航萬里長空
三起典型案例的發布,既是對司法實踐難點問題的回應,也是對法律適用標準的詮釋。
2013年相關司法解釋雖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定罪量刑作出規定,但實踐中對“影響航空器正常運行”“采取緊急應對措施”“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等關鍵要件仍存在認識分歧。此次發布的案例以鮮活裁判明晰適用規則:王某深案明確,即便未撥通報警電話,但已通過言語向特定對象散布虛假恐怖信息并引發航班清艙,即構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陳某波案則印證,編造虛假信息致使機場啟動應急處置、造成秩序混亂,應當依法定罪。典型案例為司法機關準確理解與適用法律提供了直觀參照,有效統一了裁判尺度。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屬于選擇性罪名、結果犯,司法機關在辦理江某案、陳某波案等案件時,緊扣客觀證據,厘清虛假信息與危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構建完整證據鏈條,有效破解此類案件“查證難、認定難”問題,樹立了標桿。
涉民航虛假恐怖信息行為嚴重沖擊公共安全與行業秩序,必須依法從嚴懲處。對于多次作案、緩刑期內再犯、主觀惡性大的行為人,如江某多次撥打恐嚇電話、不思悔改,司法機關堅決從重處罰、數罪并罰,形成有力震懾。同時,對于案發后自首認罪、真誠悔罪的行為人,如陳某波,則綜合考量動機、情節與悔罪表現,依法從寬處理,詮釋了寬嚴有據、寬嚴有度的司法導向。(王麗麗)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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