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額回報”招募人員組建團伙,再打著“幫忙辦貸款”的幌子誘導他人辦卡,并按上家指示將涉詐話術腳本編輯成短信發送......近日,順慶區公安分局刑偵大隊成功打掉以鄧某某為首的“兩卡”犯罪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6名,關停涉案號卡70余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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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順慶區公安分局刑偵大隊接到轄區通訊運營商推送線索,稱轄區內出現大量新辦電話卡發送涉詐短信的異常情況。接報后,刑偵大隊迅速組織警力展開調查工作。
經過縝密分析和摸排走訪,一個以鄧某為首的犯罪團伙逐漸浮出水面。在掌握充分證據后,刑偵大隊組織精干警力,分赴多地開展集中收網。行動中,民警共抓獲犯罪嫌疑人6名,扣押涉案手機10余部,賬簿、號卡等10余個。與此同時,迅速聯動通訊運營商,關停涉案號卡70余張,并依法對提供電話卡的30余人進行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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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民警介紹,犯罪嫌疑人鄧某上網期間結識了一位陌生網友,對方承諾只要鄧某按提供的模板發送短信,即可獲得“高額回報”。為謀取私利,鄧某同樣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招募李某、趙某等人組團“賺大錢”。
按照上家指示,團伙成員編造“幫助辦理貸款”的話術,誘導多人在市區某地辦理電話卡。期間,為“省事”,還邀約了通訊運營商工作人員現場辦理電話卡。
所有電話卡辦理好后,團伙成員統一上交鄧某,由其與境外上家對接,按照對方提供的話術腳本,批量發送涉詐、涉賭等短信,非法獲利數萬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鄧某等6人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進一步偵辦中。
出租、出售、出借
銀行卡、電話卡
均涉嫌違法犯罪
廣大市民朋友
務必提高警惕
切莫貪圖小利以身試法
害人更害己
什么是“兩卡”?
“兩卡”是指銀行卡、電話卡。
銀行卡包括個人賬戶、對公賬戶、結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賬戶。
電話卡包括移動、電信、聯通等運營商辦理的電話卡,以及虛擬運商的電話卡和物聯網卡等。
什么是“兩卡”違法犯罪?
“兩卡”違法犯罪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出租、出售、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卡( 含企業對公賬戶及其單位結算卡、非銀行支付機構支付賬戶)、電話卡( 含物聯網卡、流量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等。
2.非法制造、買賣、提供或者使用電話卡批量插入設備,具有改變主叫號碼、虛擬撥號、互聯網電話違規接入公用電信網絡等功能的設備、軟件。
3.非法出售、提供個人信息,用于注冊或出租、出借互聯網賬號或幫助他人通過虛擬貨幣交易等方式轉移、隱匿涉案資金。
不法分子利用“兩卡”做什么?
銀行卡:不法分子為了保證自身和贓款的安全,通常會將涉詐資金“洗一洗”再轉入自己的賬戶,而大量租借、購買的銀行卡就是充當“洗白”的工具。
電話卡:電話卡可被用來撥打詐騙電話或群發詐騙短信,身在境外的犯罪分子還會利用GOIP、VOIP等設備,遠程操控撥出顯示境內來電的詐騙電話,具有極強的迷惑性。
互聯網賬號:不法分子為了行騙并逃避監管,有大量賬號需求,這些租或買的賬號,可能被冒用身份詐騙親朋好友、領導同事等,可能被用來發布違規廣告、垃圾營銷,實名認證的支付賬戶還會被用來洗錢。
“兩卡”違法犯罪可能面臨的法律后果
1.依法處罰。《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2.聯合懲戒。《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
對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實施前款行為的單位、個人和相關組織者,以及因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關聯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采取限制其有關卡、賬戶、賬號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業務、暫停新業務、限制入網等措施。對上述認定和措施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申訴渠道、信用修復和救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規定。
順慶區反詐中心提醒
廣大市民朋友請務必保管好“兩卡”,務必警惕“輕松掙錢”“高薪兼職”等噱頭,千萬不要因為貪圖小便宜,讓人生蒙上污點。
妥善保管個人信息,不登錄、點擊陌生網站、鏈接,不輕易添加陌生網友,更不要透露身份證號、銀行卡號等個人信息。
出租、出借、出售銀行卡、電話卡,包括微信、支付寶、物聯網卡等均涉嫌違法犯罪,以身試法將面臨法律的嚴懲。凡提出出租、出借、出售“兩卡”的請求,一定要嚴詞拒絕,切莫行差踏錯。
來源 順慶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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