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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糾紛:與父母共同生活建房,法院判決獲房屋繼承權!北京遺產繼承律師深度解析
案情介紹
王德福與妻子李秀英育有二子三女,長子王建國(已故)、次子王志強、長女王麗華、次女王秀英、三女王秀蘭。李秀英于2008年3月7日去世,王德福于2020年1月23日去世。
各方主張:
王志強、王麗華、王小雨(王志強的重孫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
判令王志強繼承王德福位于一號小區的遺產房屋
判令王麗華繼承王德福位于二號小區的遺產房屋
判令王小雨繼承王德福的拆除騰退周轉費136000元
事實及理由:
王德福生前于2018年11月3日留下遺囑,為防止子女日后因遺產發生糾紛,在世期間一直與王志強同住并照顧日常生活起居,王麗華每周來照顧幾次,并經常帶來生活用品,照顧王德福生活瑣事,故將一號房屋給王志強繼承,二號房屋給王麗華繼承,剩余拆遷相關補償款由王小雨繼承。
被告辯稱:
王大偉(王建國的兒子)、張桂蘭(王建國的妻子)等人辯稱:
涉案遺囑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屬于無效遺囑
王德福立遺囑時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見證人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
遺囑內容自相矛盾,無法執行
王德福與李秀英系拆遷前老宅出資人,拆遷所得應作為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王志強無權獲得拆遷利益
王德福無權處分李秀英的遺產份額
王小雨無權取得遺贈的財產,已超過法律規定的兩個月接受遺贈期間
案件背景:
1998年10月20日,王德福、王建國、王志強、王麗華、王秀英、王秀蘭簽訂《家庭財產分割協議書》,約定全院房產歸二位老人所有,如全部房產拆遷,全部財產歸二位老人所有。
2017年、2018年間,老宅遇拆遷。王德福、王志強作為被騰退人分別與甲公司簽訂《住宅房屋拆除騰退貨幣補償協議》及補充協議、《定向安置房買賣合同》等。
王德福選購房屋兩套,分別為一號房屋(建筑面積89.1平方米)和二號房屋(建筑面積85.32平方米)。王志強選購房屋七套。
2018年11月3日,王德福訂立代書遺囑,遺囑載明:王德福與配偶李秀英生二子三女,李秀英于2008年3月去世,未留遺囑。王德福和李秀英一直和王志強居住生活,李秀英患病多年,是王志強、王麗華主要照顧至去世。現被繼承人年老多病,長期臥床,日常生活起居需要王麗華、王志強照顧,為防止子女日后發生遺產繼承糾紛,特立此遺囑。
遺囑內容:
位于一號房屋由王志強繼承
位于二號房屋由王麗華繼承
王德福百年之后剩余拆遷補償款由重孫女王小雨繼承
本遺囑如涉及其他人財產,由繼承房屋的王志強、王麗華給予適當經濟補償
王志強、王麗華、王小雨提交訂立遺囑的視頻光盤,視頻中見證人宣讀上述代書遺囑內容,王德福在代書遺囑上捺印,見證人在代書遺囑上簽字。
法院評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遺囑是否有效、遺產范圍的確定,以及遺產應當如何分配。
關于遺囑效力:
根據王德福的代書遺囑,結合遺囑訂立的錄音錄像,可以證明2018年11月3日王德福所立遺囑,符合遺囑訂立要件,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
關于《家庭財產分割協議書》:
雖李秀英未在協議上簽名,但協議記載李秀英參加了家庭會議,協議內容未侵犯李秀英的利益,現無證據證明李秀英對此提出異議,且由其配偶王德福簽字亦符合當時農村習俗,故該《家庭財產分割協議書》應屬有效,屬于家庭內部析產性質的約定。
關于遺產范圍認定:
根據在案證據,案涉院落拆遷時李秀英已經去世,王德福作為被安置人簽訂了相關協議,據此,李秀英并非被拆遷安置的適格主體,難以認定安置房屋中存在李秀英的遺產。
關于拆遷補償款:
區位補償價,系與宅基地使用權對應的拆遷利益,至院落拆遷時,李秀英已經去世,故難以認定區位補償價中包含李秀英的遺產
重置成新價及裝修附屬物補償,系對院落范圍內房屋及地上物、裝修附屬物的補償,因該院落屬于王德福、李秀英的夫妻共同財產,故應認定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及裝修附屬物補償中包含有李秀英的遺產
拆遷補助費,均系拆遷時給予案涉院落被安置人口的獎勵和補助,因案涉院落拆遷時李秀英已去世,故上述拆遷補助費中亦不包含李秀英的遺產
關于遺贈:
王德福訂立遺囑表示將其拆遷補償款份額由重孫女王小雨繼承,拆除騰退周轉費屬拆遷補償款的組成部分,王小雨系王德福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因此屬遺贈。持有周轉費存折的行為應認定王小雨接受遺贈,因此拆除騰退周轉費79899元應按照王德福的遺囑處理,由王小雨繼承。
律師勝訴心得
本案勝訴的關鍵在于:
遺囑形式要件的完整性:代書遺囑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或捺印,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遺囑真實意思表示的證明:通過遺囑訂立的視頻光盤,清晰記錄了王德福在遺囑上捺印的過程,以及王德福對遺囑內容的認可表態,有力證明了遺囑是王德福的真實意思表示。
共同生活照顧事實的認定:王德福在世期間一直與王志強同住并由其照顧日常生活起居,王麗華每周來照顧幾次,這一事實為遺囑的合理性提供了重要支撐。
家庭財產分割協議的有效性:1998年的《家庭財產分割協議書》雖李秀英未簽字,但符合當時農村習俗,且未侵犯李秀英利益,法院認定其有效,為后續遺產范圍的確定奠定了基礎。
遺贈接受的及時性:王小雨通過持有周轉費存折的行為,被法院認定為接受遺贈,避免了因超過兩個月期限而喪失受遺贈權的風險。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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