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司法解釋共7條,明確違規開啟民航飛機艙門、在機艙內打架斗毆等常見“機鬧”行為的定罪標準,突出對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犯罪的從嚴懲治,并進一步規范了地域管轄原則。
長期以來,航空公司面對旅客霸機、擅開應急艙門、機上斗毆等行為,往往陷入“舉證難、索賠難、震懾難”的困境,多數損失只能自行承擔。該司法解釋配合將于2026年7月1日施行的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構建起刑事、行政、民事三位一體的法律治理體系。有航空法領域律師向記者表示,新規“直擊治理痛點”,將有效破解過往法律責任界定模糊、懲戒力度不足的頑疾。
嚴懲“機鬧”犯罪,司法解釋劃清罪與非罪界限
《解釋》針對現階段依法懲治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犯罪的實際情況和存在的突出問題,對如何正確適用刑法、準確把握刑事政策作出了規定,確保各級司法機關依法適用法律,更加準確有效打擊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犯罪。
據介紹,司法解釋共7條,明確依法懲治違規開啟民航飛機艙門、在民航飛機機艙內打架斗毆等常見民航“機鬧”犯罪行為,突出對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犯罪的從嚴懲治,并且進一步明確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原則。
對于最常見的幾類“機鬧”行為,《解釋》明確,并非所有違規開啟艙門的行為都構成刑事犯罪——只有在民航飛機處于依靠自身動力移動期間或者空中飛行期間違規開啟艙門、足以引發危害公共安全危險的情況下,才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對于飛機尚未依靠自身動力移動等情況下的違規行為,可給予行政處罰并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賠償。同時,《解釋》采用列舉方式,對在飛行中的飛機上實施暴力行為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標準作出規定,特別明確對民航乘務員使用暴力的行為可能構成該罪。
針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解釋》進一步降低了入罪門檻:行為人的行為影響航班、機場正常運行,或者致使公安、武警、消防等部門采取應對措施的,應作犯罪處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海普世萬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沈華連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針對之前部分可能危害航空飛行安全的行為,因為缺乏明確的定罪的法律依據,可能以一般行政違法行為對待處理,甚至認為屬于一般民事糾紛,從而縱容了此類犯罪行為,使得航空飛行安全得不到充分保障,甚至無法彌補對其他航空飛行參與者的合法權益。《解釋》為打擊危害航空飛行安全犯罪活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
沈華連強調,未來,如果確定構成犯罪,“鬧事者”將不僅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相對方仍可能對行為人追究其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簡單來說,鬧事者可能將付出刑事、民事、行政的‘多重代價’,不再是‘賠錢了事’了。”他說。
律師解讀:新規將對“機鬧”構建刑事、行政、民事三位一體懲戒體系
上海匯業(常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朱開元對此次司法解釋還進行了深度解讀。他表示,發布會上提到的一系列機鬧等擾亂民航秩序案例,絕非個例。事實上,機鬧行為多年來屢禁不止,既破壞民航運營秩序,使得旅客以及航司、機場等單位產生重大經濟損失,更直接威脅航空飛行安全。而機鬧亂象久治不愈的核心癥結在于法律責任界定模糊、多層法律規制脫節、違法懲戒力度不足,“兩高”出臺的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以刑法作為保障,直擊治理痛點。
“結合2026年7月1日起將實施的新修訂的民用航空法第八章對于航空安保及禁止機鬧的規定,我國已逐步構建起刑事、行政、民事三位一體的法律體系,以破解此前治理難題。” 朱開元說。
他提到,以往相關單位處置霸機、干擾機組履職、擅自開啟應急艙門等行為,始終治標不治本,根源是三大部門法適用與銜接存在明顯漏洞,且法律存在滯后性。行政法層面,治安管理處罰法、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雖有相關處罰規定,但懲戒多為警告、小額罰款、短期行政拘留為限,力度較輕,難以形成有效震懾。部分旅客甚至將霸機、鬧事當作維權、泄憤的手段,認為只需承擔輕微行政責任,違法成本極低。另外,《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最近一次修訂于2011年1月8日,距今已逾15年,期間發生的諸如向發動機拋硬幣等新發惡性事件,以及無人機干擾等新技術影響,是條例修訂之時無法預期的,相關部門亦無法根據條例對新出現的事項進行精準處罰。
民法層面追責更為困難。機鬧等行為常引發客艙清艙、航班延誤、備降等,可能導致航班錯過空管給出的起飛時刻,嚴重時甚至會由于航路禁飛、機場關閉等原因取消航班,這嚴重侵害了同行旅客的合法權益,更給航空公司造成巨額損失。但實務中,航空公司民事維權面臨舉證繁瑣、訴訟周期長、索賠難度大等問題,多數航司只能自行承擔損失,無法追究違法者侵權責任,這變相縱容了違法行為。
刑法適用是機鬧問題的核心短板,刑法原文對于“危及飛行安全”的認定標準模糊,各地司法裁判尺度不一,對于機鬧等行為,難以區分行政違法或刑事犯罪。過往大量情節惡劣的擾序事件,最終僅以行政處罰結案,刑法的威懾力難以發揮。
朱開元認為,此次“兩高”司法解釋,配合即將實施的修訂后的民用航空法,將逐步理順法律治理邏輯,實現從“松散處置”到“精準規制”的轉變,明確行為定性、細化入罪標準、打通三層責任銜接,形成梯度化懲戒機制。《解釋》在刑事層面,清晰界定各類危害民航安全行為的定罪標準,將霸機、阻礙機組履職、違規開艙門、編造虛假航空恐怖信息等行為,精準對應刑法罪名,劃清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界限,解決了司法實踐中認定難、裁判亂的問題,筑牢刑事安全屏障。同時,新規有效銜接行政與刑事追責,做到寬嚴相濟、罰當其罪。民事層面,刑事、行政追責并不免除違法者的侵權賠償責任,行為人需全額賠償航空公司及其他旅客的損失,通過經濟懲戒進一步提高違法成本。
“航空領域極其特殊,任何細小的干擾行為都可能引發重大安全事故。此次司法解釋的出臺,不僅填補了法律適用空白,打通責任銜接壁壘,更標志著民航安全治理邁入法治化、精細化階段。它不僅為司法實踐提供明確指引,更向全社會傳遞清晰信號:民航飛行安全不容侵犯,霸機、機鬧等行為絕非小事,行為人必將承擔行政、民事乃至刑事多重法律責任。” 朱開元說。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