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避而不談,到大方準備,當下,遺囑已不再是一個禁忌領域,而是被越來越多的市民主動學習的法律知識。進入4月以來,大連市公證處接待的業務數量和咨詢類別中,與訂立遺囑相關的比例也大幅提升。想把房子留給指定的人行不行?我自己寫的遺囑是不是一定“好用”?子女拿著父母寫好的遺囑能進行公證嗎?……就市民關心的熱點問題,本報《政務直通車》將開通“專列”,專訪大連市公證處公證員,對市民提出的高頻咨詢進行分期解答。
從大連市公證處接待的立遺囑業務數量上看,“房子”仍是大連人最大的“心事”。公證員莊慧敏介紹,大連市民訂立遺囑主要希望解決以下幾類身后問題:首先是房產繼承問題。這是遺囑中最常見的財產類型,包括明確房產由誰繼承、避免子女因房產分割產生糾紛等;其次是避免家庭矛盾。很多老人希望通過遺囑提前安排好身后事,防止子女因遺產分配問題產生爭執,維護家庭和睦;第三是照顧特殊群體。例如為未成年子女指定監護人,或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
“近年來,市民立遺囑的內容也出現了一些新變化。”莊慧敏說,虛擬財產、知識產權、“意定監護”與“遺贈扶養”相結合等新型財產形式都開始進入大連市民立遺囑的規劃視野。
不能“直接公證”——自書遺囑變公證遺囑需要走流程
隨著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市民意識到遺囑的重要性并自己動手訂立遺囑。有些市民在家里擬好了遺囑,想要圖“省事”直接拿到公證處進行公證,或者老人行動不便或過世后,子女拿著老人寫好的遺囑去公證部門公證,這些遺囑公證都是無法辦理的。莊慧敏介紹,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第五條規定,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根據《公證法》及《遺囑公證細則》的相關規定,遺囑公證必須由公證機構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其核心在于“公證機構全程見證”和“程序規范性”。
莊慧敏介紹,市民所說的“自己寫的遺囑”屬于“自書遺囑”,這是《民法典》規定的六種法定遺囑形式之一,本身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當事人希望將其變為“公證遺囑”,就必須按照公證程序重新辦理——由遺囑人親自到公證機構,在兩名公證人員見證下,口述或確認遺囑內容,經公證機構審查真實性、合法性后出具《遺囑公證書》。
這里的關鍵在于:公證遺囑不是對已有遺囑的“認證”,而是一個獨立的、法定的遺囑設立程序。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第十四條,即使遺囑人提供了自行書寫的遺囑草稿,也需要在公證人員面前確認內容、簽名及簽署日期屬實,或經整理謄清后由遺囑人核對簽名。公證機構要對遺囑人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性及財產權屬進行全面審查。
因此,“自己寫的遺囑不能公證”的準確理解是:當事人不能拿著已經寫好的遺囑來申請“公證認證”,而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在公證員見證下重新訂立遺囑。這也是為了確保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最大限度保護遺囑人的權益。
重要提示:可能導致無效——自己寫遺囑避免出現這些“坑”
近年來,遺囑被法院判定無效的情況經常發生。莊慧敏介紹,從大連市公證處日常接待的案例來看,以下六種自書遺囑中的“瑕疵”是最容易在繼承時引發爭議的,甚至有可能被人民法院認定為遺囑無效。
首先是筆跡難以鑒定,無法與日常樣本比對;其次是日期缺失或不完整,比如只寫月日而不寫年份;第三,缺少遺囑人親筆簽名;第四,內容存在歧義或財產描述模糊,比如有多套房產的情況下,在遺囑中的行文卻模糊寫成了“把房子留給兒子”等;第五,處分他人或國家集體財產;第六,多處涂改未加注說明。
“我們日常工作中見到的手寫遺囑類型很多。”莊慧敏說,有的是幾張紙條,有的是厚厚的一疊“家書”。無論行文風格如何、長短如何,遺囑內容清晰、合法,才能最大限度保障遺愿的完成。莊慧敏擬定了一份公證遺囑的示范樣本以供參考。
半島晨報、39度視頻記者蘇琳 首席攝影記者周蕾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