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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備受關注的大連莊河兩家酒企相關“老板娘”商標侵權糾紛,迎來最終司法裁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依法駁回孫某的全部上訴請求,維持原判,這場持續(xù)數年的商標權行政糾紛,最終以大連恒豐酒廠成功維權、守住品牌權益落下帷幕,也為地方酒類品牌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典型司法參考。
商標爭奪:兩枚“老板娘”的正面交鋒
這場商標紛爭的核心,是酒類商品上“老板娘”相關標識的歸屬之爭。
作為莊河本土老牌酒企,大連恒豐酒廠(前身城山恒豐酒廠成立于1984年,是莊河第一家個體酒廠)早已布局相關商標。2010年11月2日,在酒廠老板張桂清女士主導下,企業(yè)申請“老板娘”商標,2011年11月14日注冊成功,并在使用若干年后因故停用。2011年4月7日,注冊“女老板”商標。2014年2月18日成功注冊“新老板娘”商標,商標專用權期限直至2035年6月20日。上述商標均核定使用于白酒、果酒、食用酒精等商標分類的第33類商品上。2015年,張桂清的兒子韓宇接手企業(yè),又成立了大連老板娘酒業(yè)有限公司,該公司與恒豐酒廠共同使用“老板娘”相關商標產品。憑借四十余年的匠心釀造,“老板娘酒”已成為當地深入人心的本土名酒符號。
2012年10月,代理銷售莊河市城山古城酒業(yè)有限公司產品的孫某以個人名義申請注冊了第11618203號“城山老板娘”商標,于2015年12月至2018年12月4日期間在酒類商品上進行了使用,經恒豐酒廠質疑后,被國家商標局裁定無效。
2021年3月23日,孫某再次申請注冊第54557001號“城山老板娘”商標,核定使用在黃酒、燒酒、白酒、果酒等第33類核心酒類商品上。發(fā)現該近似商標注冊申請后,恒豐酒廠立即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2025年6月1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嚴格審查作出裁定,認定訴爭商標“城山老板娘”與恒豐酒廠的“新老板娘”商標構成近似商標,若共存于酒類市場,極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相關規(guī)定,依法裁定“城山老板娘”商標無效。
上訴主張:從“抗辯”到“被駁回”
面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無效宣告裁定,孫某不服并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一審行政訴訟,后又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孫某抗辯核心主張主要集中在三點:一是強調標識差異。他認為“城山老板娘”是五字,“新老板娘”是四字,在呼叫發(fā)音、文字構成及含義上存在明顯不同,整體區(qū)別顯著,不應造成公眾混淆;二是質疑注冊時間與效力。指出恒豐酒廠“新老板娘”商標的申請日,遠晚于其自身第11618203號“城山老板娘”商標的申請時間,認為不應認定構成近似;三是質疑品牌知名度。辯稱恒豐酒廠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新老板娘”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不構成對在先權利的侵害。
針對上述上訴主張,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全面審理,結合商標檔案、評審及訴訟證據作出終審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均為純文字商標,核心識別部分均為“老板娘”,并未形成明顯的區(qū)別含義。在隔離觀察、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相關公眾極易誤認為二者商品來源同一或存在特定關聯,從而產生混淆誤認。因此,二者構成商標法規(guī)定的近似情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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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桿意義:為遼寧本土品牌維權提供司法指引
此次司法判決,不僅厘清了兩枚商標的近似性邊界,切實保護了大連恒豐酒廠的合法商標權益,更向市場傳遞出嚴格保護歷史知名品牌知識產權的鮮明信號。
作為莊河城山鎮(zhèn)土生土長的老牌民營酒坊,大連恒豐酒廠始建于1983年,其創(chuàng)辦人張桂清女士是東北知名釀造老藝人婁長久大師的唯一傳人。此次勝訴,不僅捍衛(wèi)了酒廠的匠心品牌,更具有重要的行業(yè)標桿價值。
遼寧本道拓嘉律師事務所姜潤律師表示,本案是典型的通過行政程序解決商標權沖突的案例。判決清晰地界定了商標近似的判定標準,即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商標的核心識別部分相同或近似,即使附加了地域性前綴,若不足以形成顯著區(qū)分,仍會被認定為近似商標。這一標準為遼寧地區(qū)酒類品牌乃至民營經濟的商標布局、維權實踐提供了明確指引。
同時,本案也明確了商標“延續(xù)性注冊”的法律邊界,強調商標專用權無天然延續(xù)關系,同時提醒本土企業(yè)需規(guī)范留存商標真實使用證據,筑牢知識產權保護防線。
恒豐酒廠相關負責人表示,未來酒廠將繼續(xù)堅守匠心釀酒的初心,進一步完善品牌知識產權布局,加大品牌保護力度,守護好莊河本土釀酒品牌的口碑與價值,讓地方特色酒品走得更穩(wěn)、更遠。
新聞多知道:
為什么當事人均在莊河,要在北京審理
本案在北京審理,源于商標授權確權行政訴訟的法定管轄規(guī)則,而非案件涉及北京本地企業(yè)。
孫某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城山老板娘”商標無效宣告裁定,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原告就被告”原則,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本案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位于北京,故應由北京法院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商標授權確權裁定的一審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專屬管轄。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判決后,當事人不服的,依法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因此,本案一審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進行,是全國商標授權確權行政訴訟統(tǒng)一適用的管轄制度安排。
半島晨報、39度視頻首席記者張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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