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法院依法向山東泰安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發出限制消費令,因該公司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據法院出具的(2025)魯0116執5316號限制消費令顯示,該案源于申請人李玉申請執行的民間借貸糾紛,法院于2025年10月23日立案執行。因山東泰安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給付義務,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該單位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禁止其實施乘坐飛機、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同時涵蓋星級酒店高消費、購置非經營必需車輛、旅游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多項消費行為。
限制消費令明確,若單位因經營必需開展前述禁止消費活動,需向法院提出申請并獲批準后方可進行;如違反限消令,經查證屬實,法院將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限消令自2026年3月26日發出之日起生效,待公司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后解除。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客戶端歡迎各界投稿,提供線索,包括文字、照片、短視頻。泰安新聞素材請聯系齊魯晚報泰安融媒中心,熱線電話:0538-6982110。)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