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郎伍某參加婚禮晚宴,在開啟宴會中心大門迎接新娘入場時,大門突然倒塌將其砸傷,導致足部、腰椎等多處骨折,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事后,伍某將某餐飲公司訴至法院,索賠33.5萬余元。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安徽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判決,駁回某餐飲公司上訴。此前,一審法院認為,某餐飲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判令其在扣除已支付的4800元護理費后,賠償伍某各項損失32.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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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 資料圖片
一審法院認定,2024年5月3日晚,伍某作為伴郎在某宴會中心參加新郎周某的婚禮晚宴。在新娘入場環節,伍某打開宴會中心大門迎接新娘進場,開門時因宴會大廳大門倒塌,砸傷伍某足部和背部,當晚其被送至某醫院救治。經診斷,伍某傷情為:跖骨骨折(左足第1、2跖骨);跟骨骨折(左側);足舟骨骨折(左側);骰骨骨折(左側);中跗關節脫位(左跟骰關節脫位);腰椎骨折(左L3、L4、L5);半月板變形(左側)。經內固定手術治療,伍某于2024年5月24日出院。
2024年6月至2025年1月,伍某多次前往該醫院復查。2025年6月24日,伍某再次入住該醫院,接受左足多發骨折術后內固定取出術,于6月29日出院。2024年11月20日,經伍某申請,某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伍某外傷致L3、L4、L5椎體壓縮性骨折(壓縮程度均未達1/3),其損傷傷殘程度為九級。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因某宴會中心對其內部設施疏于檢查管理,宴會大廳大門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導致伍某在開啟大門時因大門倒塌致身體受傷,某餐飲公司作為餐飲服務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本案損害發生應承擔全部責任。伍某作為婚禮現場的伴郎,開啟宴會大廳大門并無過錯。因某宴會中心系某餐飲公司的分公司,故相應的賠償責任應由某餐飲公司承擔。某餐飲公司辯稱伍某未征得現場管理人員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開門,且方法不當,致門部件脫落造成自身損害,但就此意見未能提供充分證據,故不予采納。
經認定,伍某主張的各項損失總計333083.01元,扣除某餐飲公司已支付的4800元護理費,某餐飲公司仍需賠償伍某328283.01元。綜上,伍某的訴訟請求部分成立,一審法院判決:某餐飲公司向伍某賠償因人身損害遭受的損失328283.01元。一審判決后,某餐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楊珒
審核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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