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離職證明不僅關乎新工作入職,還是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的關鍵材料。
網友咨詢:
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的怎么維權?
律師解答:
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屬違法行為,勞動者可通過協商、投訴、仲裁、訴訟四步維權,若造成損失還可主張賠償。
首先,協商是最省時的途徑,勞動者可攜帶勞動合同、離職申請記錄等,與用人單位HR或負責人溝通,明確告知這是單位的法定義務,希望單位可以在離職之日的當天就把離職證明出具完畢。若協商無果,可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通過當地人社部門官網線上投訴,監察部門可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若用人單位仍拒不配合,或因未出具證明造成勞動者無法入職、社保斷繳等損失,可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出具證明并賠償損失。對仲裁結果不服的,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補充:
用人單位為離職的員工出具離職證明是法定的義務并未附加任何條件。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解除或者終止的單位就應當給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糾紛(如未完成工作交接、有未結清的款項等),公司也不能因此拒絕出具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僅需載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日期、工作崗位、工作年限四項核心信息,不得包含“業績不達標”“嚴重違紀”等主觀負面評價,也不得添加“雙方無任何糾紛”等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此類違規內容勞動者可要求重新出具。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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