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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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施工合同欠款糾紛中,由于各種原因,工程款被拖欠超過五年情況很常見。
那么,欠工程款超過五年,適用一年還是五年銀行貸款利率核算?
最高院在《河南省內黃縣建筑安裝工程公司二公司清算小組與太原市公安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工程欠款時間超過五年的,應“按照銀行五年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的。
本案焦點為,計算工程欠款利息時適用銀行一年期還是五年期貸款利率的問題。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存在六個月(含)、一年(含)、一至三年(含)、三至五年(含)、五年以上,共計五檔次貸款利率。
原審判決適用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涉案欠付的利息,雖然并不違反“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司法解釋規定,但案涉欠款發生在1990年至1994年間,1997年內黃二建已完成涉案工程并投入使用,距離雙方2001年《匯總》結算,欠款發生的時間均已超過五年期限。尤其是2009年內黃二建以起訴的方式主張相應工程款,已經過十余年,客觀上存在利益失衡的問題。故內黃二建清算組關于“按照銀行五年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的意見,應予以支持。
裁判觀點簡析
一、法律依據:“同期同類” 不是固定一年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 26 條規定: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 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
這里的“同期同類” 應按欠款實際期限匹配對應利率檔次,而非一刀切用一年期。
- 2019 年 8 月 20 日前:按央行基準利率(分 6 個月、1 年、3—5 年、5 年以上檔)
- 2019 年 8 月 20 日后: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1 年期 LPR5 年期以上 LPR
本金:1000 萬元拖欠:6 年(超五年)
利率對比:
- 1 年期 LPR(約 3.0%):利息≈180 萬元
- 5 年期以上 LPR(約 3.5%):利息≈210 萬元
- 差額:30 萬元—— 超五年按五年期算,多 30 萬元利息。
- 拖欠≤5 年:適用1 年期 LPR
- 拖欠 >5 年 :適用5 年期以上 LPR
- 跨越 2019 年 8 月 20 日:分段計算(前按基準利率、后按 LPR)
- 有約定:從應付款之日
- 無約定: 工程已交付:交付之日;未交付、已結算: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未交付、未結算:起訴之日。
分期支付的款項,優先抵充利息,剩余部分再扣本金。
周軍律師提醒,五年以上的工程欠款,承包人維權時務必主張按五年期計息 + 先息后本,足額追回利息損失;發包人長期拖欠,不僅要還本,更要承擔更高利息代價。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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