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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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放貸人是指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通常以高息放貸為主要業務,其行為往往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對于職業放貸人,訴訟中會被認定借款合同因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無效,出借人利息約定也無效。
最高院在《大連高金投資有限公司等與大連德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上訴案》中明確:
未經批準,以營業為目的,擅自從事經常性貸款業務的行為,屬于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即“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系無效合同。由此可知,與擅自從事經常性貸款業務的企業簽署的借款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一、認定職業放貸的 3 個核心標準(缺一不可)
- 無資質:不是銀行、小貸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未經銀保監會批準從事放貸業務。
- 營利性:以賺取高額利息為目的,常約定高息、砍頭息、服務費、違約金等各種費用。
- 經常性 + 不特定性2 年內多次放貸(通常參照 10 次以上)、對象是社會不特定人(非親友、同事)中國法院網。
- 輔助判斷:用統一格式借條、通過網絡 / 廣告公開攬貸、多起民間借貸訴訟、以放貸為主要收入。
- 案例 1:出借人 2 年內起訴 17 次民間借貸,被認定職業放貸。法院判決:合同無效,借款人僅返還本金,已付高息全部返還
- 案例 2:約定月息 3 分(年 36%),出借人被認定職業放貸。法院:高額利息無效,借款人僅按 LPR(3.45%)支付極少占用費,差額全部抵扣本金
- 明確提出:出借人未經許可、反復放貸、以營利為目的,屬職業放貸,借款合同無效,約定利息作廢
- 要求:僅返還實際本金,不付高額利息;已付高息返還 / 抵扣
- 訴訟記錄:查中國裁判文書網,出借人近年有多起民間借貸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 合同證據:借條是統一格式、條款雷同,約定高息、砍頭息、高額違約金
- 行為證據:出借人公開宣傳放貸、向多人放款、專業化催收
- 資金證據:出借人資金非自有、來自集資 / 轉貸
- 已付利息遠超 LPR 或無依據,可反訴請求返還,或在尚欠本金中直接抵扣
周軍律師提醒,無資質、以營利為目的、反復向不特定人放貸屬職業放貸,合同無效、高息作廢。有的省份對職業放貸人的認定還出臺了明確的規則。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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