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未辦理相關規劃、審批手續,且違反法律法規而建設的房屋有很多。但按照現在的法律法規來說,如果沒有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那日后房屋有可能隨時會被相關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筑,從而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要求當事人自行拆除房屋。房屋一旦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對當事人來說則會非常的不利。
不過,在征地拆遷中,有被征收人的房屋也會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從實踐過程中來看,如果被征收人對補償標準有異議,認為補償無法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時,往往會拒絕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在被征收人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個別的征收方則會將被征收人的房屋直接認定為違法建筑,以這種方式來推進征收工作。近日,湖南長沙的張某就遇到了這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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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房屋位于湖南長沙某區,其在當地擁有一處合法的房屋,后來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對于此次征收,張某并沒有任何的異議,其覺得只要補償合理,實施征收也是一件好事,所以在前期張某非常的配合征收方的征收工作。但是在看到補償安置方案之后,張某對補償標準卻產生了異議。
張某認為,如果征收方按照補償安置方案中確定的補償標準對自己進行補償安置,那么這很有可能被征收以后的生活水平還會不如現在,所以在補償不合理的情況下,張某沒有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本以為,只要自己拒絕簽訂協議,征收方就會提高補償,但讓張某沒有想到的是,為了推進征收工作,早日實現征收目的,房屋竟然被相關部門以一紙通知書認定為違法建筑了,并且還要求張某自行拆除房屋,否則將被強拆。
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以后,張某非常地無奈,自己好端端的房屋,怎么一夜之間就變成了違法建筑,而且還被要求自行拆除,對于該問題,張某雖然去找過相關部門,但相關部門仍然堅持認為是違法建筑。
那么,征收方在被征收人因補償不合理而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將其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呢?我們結合相關的法律法規來看一下。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也就是說,在確定征收范圍之后,相關部門就需要組織工作人員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對于認定為合法的,需要給予合理的補償,對于認定為違法建筑的則不予補償。如果房屋沒有在前期調查房屋情況的過程中被認定為違法建筑,那說明征收方首先是認可該房屋的合法性的,從原則上來說,征收方就需要給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
倘若在前期沒有被認定為違法建筑,而是在補償階段,甚至是在被征收人對補償標準有異議的情況下才將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那么首先該認定程序肯定是不合法的。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在被征收人拒絕簽協議的情況下,把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很有可能存在“以拆違促拆遷”的嫌疑。
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作為被征收人要怎么辦?
如果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尤其是在收到責令限期限拆除決定的情況下,對被征收人來說是非常不利的,房屋很有可能隨時會被相關部門強制拆除。所以,凱諾律師在這里提醒大家,一旦房屋被以違建為由,要求自行拆除,或者是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后,要馬上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包括征收方下發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收公告等文件,同時還要對被征收房屋里面的結構,外面的結構進行拍照、錄像,以免被偷偷拆除時導致無法提供房屋的證據。
其次,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后,要盡快咨詢專業律師。因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是一份對被征收人會產生實質性影響的文件,如果被征收人沒有針對該文件啟動相應的法律程序,且也沒有自行拆除房屋,那么征收方就有可能會依據該文件直接把房屋強制拆除。
所以,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后,如果對該文件不服,要盡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如果有必要,可以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具有針對性的以相關部門為被告,撤銷該文件,只要撤銷了相關部門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不僅會暫時將強拆行為扼殺在搖籃里,而且還有可能會爭取到協商補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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