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音樂人李榮浩的一則公開喊話,讓一場綜藝翻唱引發的版權爭議迅速發酵,成為全網熱議的焦點。事件的核心脈絡十分清晰:李榮浩作為《李白》的詞曲著作權人,已明確婉拒了歌手單依純在《歌手》舞臺翻唱該作品的授權申請,卻依然遭遇了作品被強行公開演唱的情況。隨后單依純發布致歉聲明,稱正在與團隊核查事件情況,同時表示深知版權紅線不可觸碰,將為此事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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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看似發生在兩位音樂人之間的糾紛,從來都不是簡單的“個人恩怨”,而是撕開了國內音樂行業長期存在的版權頑疾——長久以來,無論是綜藝舞臺的商業翻唱,還是直播平臺的公開演唱,很多從業者早已習慣了“先侵權,后補償”的投機邏輯,卻始終忽視了著作權法賦予原創者最核心的一項權利,是決定作品能否被使用的許可權。
從法律層面來看,這場爭議的邊界非常清晰。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完整的專有權利,其中表演權是核心權利之一,既包括許可他人現場公開表演作品,以及通過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表演的權利,也當然包括拒絕他人以任何形式公開表演作品的權利。單依純在公開的商業場景中公開演唱《李白》,無論節目本身是否直接盈利,其通過作品表演獲取流量、關注度與商業收益的屬性已然明確,必須以獲得著作權人的事先授權為前提。
而行業內長期存在一個錯誤認知:只要使用方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了一攬子授權協議,就可以無視著作權人本人的明確意愿,隨意使用其作品。但事實上,集體管理組織的所有授權權利,都來源于著作權人的委托與讓渡。如果著作權人并未將相關作品的權利委托給集體管理組織,或是已明確對特定使用場景、特定主體保留了授權權利、作出了拒絕許可的意思表示,那么任何所謂的“一攬子授權”都不能成為侵權行為的擋箭牌。李榮浩已明確婉拒翻唱申請,這一行為本身就是著作權人行使法定權利的直接體現,任何主體都無權以任何理由,突破著作權人劃定的權利紅線。
更值得警惕的是,這場爭議背后,是音樂行業蔓延已久的“先侵權,后補償”的畸形行業生態。在很長一段時間里,綜藝競演、商業演出、直播翻唱等場景中,“先把作品用了,后續再談版權、談賠償”成了很多從業者的常規操作。他們的邏輯簡單而粗暴:翻唱作品能為節目帶來流量,哪怕后續被認定為侵權,付出的賠償成本也遠低于事先獲得授權的溝通成本與版權費用;甚至還有一種荒謬的論調,認為“翻唱是幫原唱翻紅作品,原唱應該感謝,不該追究侵權責任”。
這種邏輯的本質,是對著作權人法定權利的徹底漠視,更是對原創精神的根本性傷害。著作權制度的核心,從來不是“用了作品之后賠多少錢”,而是“用作品之前必須獲得權利人的許可”。當“先侵權,后補償”成為行業常態,當著作權人的拒絕權可以被隨意無視,原創音樂的生存根基便會徹底動搖。一首音樂作品的誕生,離不開詞曲作者在旋律打磨、歌詞創作、編曲制作中投入的大量智力勞動與時間成本,這份勞動成果理應得到最基本的尊重——這種尊重,不僅體現在使用作品后支付相應的報酬,更體現在使用作品前,尊重著作權人說“不”的權利。
著作權人對作品的控制權,是版權保護的核心靈魂。如果權利人只能被動接受他人對作品的使用,只能在侵權行為發生后追討一筆補償,而無法自主決定自己的作品能否被使用、被誰使用、在什么場景下使用,那么所謂的版權保護,就只剩下了空殼。李榮浩的公開喊話,從來不是為了一筆版權費,而是為了守住原創者最基本的權利底線——我的作品,我有權決定它能否被演唱,哪怕你開出再高的版權費,我也有拒絕的權利。
這種拒絕權,不僅是對單個創作者的保護,更是整個音樂行業健康發展的基石。當“先授權,后使用”成為不可觸碰的行業底線,當著作權人的拒絕權被真正尊重,那些抱著投機心態的侵權者才會失去生存空間,行業才能擺脫“重流量翻唱、輕原創創作”的畸形循環。在一些綜藝舞臺上,翻唱作品火遍全網,原唱卻分文未得、甚至毫不知情;太多原創音樂人,耗費心血創作的作品被隨意翻唱、改編,維權卻要付出極高的時間與金錢成本。而改變這一切的起點,就是從根本上摒棄“先侵權,后補償”的錯誤邏輯,把著作權人的拒絕權,放在版權保護的第一位。
這起《李白》翻唱爭議事件,給所有音樂從業者敲響了警鐘。版權保護的核心,從來不是事后的賠償與補救,而是事前的尊重與合規。對表演者而言,無論是公眾歌手還是素人主播,都必須樹立最基本的版權底線。翻唱他人作品,必先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舞臺方負責版權”不能成為侵權的免責理由,更不能無視著作權人的明確拒絕,強行使用他人作品。你所演唱的每一段旋律、每一句歌詞,背后都是原創者的智力勞動,這份勞動最基本的尊重,就是先問一句“我能不能用”,并接受對方“不可以”的答案。
對舞臺方、經紀公司或唱片公司等商業使用方而言,必須徹底摒棄“先使用、后追責”的僥幸心理,將版權合規審核前置,而非事后補救。每一首使用的音樂作品,都必須核查清楚權屬,建立相應的版權管理制度,確認獲得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授權,絕不能以“一攬子授權”為擋箭牌,無視著作權人本人的真實意愿。商業平臺作為流量與收益的主要獲取者,更應承擔起版權合規的主體責任,成為版權保護的踐行者,而非侵權行為的縱容者。
對監管和執法部門而言,應當持續加大對惡意侵權、反復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提高侵權違法成本,讓“先侵權,后補償”的投機行為無利可圖。通過完善司法解釋與配套規則,進一步明確著作權人的法律邊界,降低原創者的維權成本,讓著作權法真正成為原創者的“護身符”,而非侵權者眼中“可以事后買單的入場券”。
歸根結底,音樂行業的生命力,來源于原創。而滋養原創的土壤,從來不是流量至上的翻唱狂歡,而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全面尊重。這種尊重,既包括對創作者智力成果的經濟回報,更包括對創作者自主決定作品命運的權利的絕對敬畏。當每一個從業者都真正明白,“先授權,后使用”是行業不可突破的鐵律。“先侵權,后補償”的投機邏輯被徹底摒棄,中國原創音樂才能迎來健康、長遠的發展,也才能誕生更多像《李白》一樣,被聽眾記住、被時代尊重的經典作品。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呂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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