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十周年。最高人民法院30日發布典型案例,以案釋法闡明“軟暴力”也是家庭暴力。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冉克平介紹,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家庭暴力的核心特征在于控制與傷害,具有長期性、反復性和周期性,并不是簡單的情緒失控或偶發沖突。而家庭糾紛的雙方一般處于平等狀態,能夠自由表達利益訴求,從司法實踐看,多為雙向溝通沖突,與家庭暴力有本質區別”。
一起典型案例中,張某長期以侮辱人格、謾罵詆毀等方式對待配偶趙某,導致受害人精神上的不自主、不自由,對其形成控制。另一起案例中,趙某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限制配偶王某與其他異性交談,不允許王某與異性參加任何活動,導致王某無法進行正常社會交往。
除了身體侵害和精神侵害行為外,經濟控制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種形式,但認定更為困難。典型案例中,劉某通過限制正常就醫等方式對患有肢體殘疾、無獨立經濟來源的配偶陳某進行經濟控制,迫使陳某服從其意志。
“長期對配偶謾罵詆毀、經濟控制、限制正常社會交往的行為,均存在使受害人處于非正常生活狀態的情況,符合家庭暴力控制與傷害的本質特征,屬于家庭暴力。”冉克平表示,相關法律法規在列舉毆打、經常性謾罵、凍餓、侮辱等典型暴力形式的同時,用“等”字進行兜底。在案件審理中,人民法院會根據具體案情,對所訴行為是否屬于家庭暴力作出認定,通過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依法判令加害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積極進行司法救助等,全面、立體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使“硬暴力”“軟暴力”都無處遁形。
最高法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王丹介紹,隨著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家庭暴力加害人將面臨多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離婚訴訟中,如果對家庭暴力查證屬實,受害人主張離婚的,應當準予離婚。人民法院堅持當判則判,絕不“和稀泥”,及時、依法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
她表示,實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離婚損害賠償事由,有實施家庭暴力等情形,導致離婚的,加害人要承擔向受害人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的責任。在離婚財產分割方面,加害人也會面臨少分的不利后果。如果加害人的家庭暴力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構成故意傷害、虐待等刑事犯罪,或者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情節嚴重的,除了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還要承擔更為嚴厲的行政甚至刑事責任。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陳宜芳表示,實踐中有部分家庭暴力受害人因自身法律意識不強、與加害人生活聯系緊密等原因,不能或不愿向有關機關尋求救濟;還有的受害人因證據收集能力較弱,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難以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她建議受害人在面對家庭暴力時,要認識到這是對自己合法權益的侵害,無需忍受,積極向有關機關、單位求助,做好證據留存。
本報北京3月30日電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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