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長期專注于走私罪辯護,經辦過各類走私案件,有涉案金額上億的團伙走私案,也有情節復雜的單位走私案,但今天要分享的這起掛靠經營引發的走私爭議案,格外具有典型意義——它不僅讓我的當事人(掛靠單位及個人)全身而退,更清晰界定了掛靠經營與走私犯罪的邊界,也給很多從事跨境貿易、掛靠經營的從業者,敲響了警鐘,更提供了一份切實可行的法律參考。
案件介紹
先說說案件的基本情況,這是我兩年前接手的案子,當事人姜某(化名)是做跨境建材貿易的個體戶,因為沒有進出口經營權,便與一家有資質的外貿公司(下稱“掛靠單位”)簽訂了掛靠協議,約定姜某以掛靠單位的名義開展進出口業務,自行負責采購、銷售、報關等全部流程,掛靠單位僅提供資質備案,每月收取少量掛靠費,不參與任何實際經營,也不分享任何經營利潤,所有的資金往來、貨物管控,都由姜某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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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源于一次海關查驗,姜某以掛靠單位名義進口一批建材時,海關認為其申報的貨物價格明顯低于市場正常價格,涉嫌低報價格走私普通貨物,遂立案偵查。隨后,海關緝私部門將姜某和掛靠單位一并列為犯罪嫌疑人,認為掛靠單位明知姜某低報價格走私,仍提供資質協助,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的共犯,姜某作為實際經營者,系主犯,依法應當追究二者的刑事責任。
接到委托時,姜某和掛靠單位的負責人都陷入了巨大的恐慌——姜某覺得自己只是想節省成本,不知道低報價格會構成犯罪,更沒想到會牽連掛靠單位;掛靠單位則覺得自己只是出借資質,沒賺多少錢,卻要承擔刑事責任,實在冤枉。說實話,這類掛靠引發的走私爭議,在司法實踐中并不少見,很多辦案機關容易簡單認定“掛靠即共犯”,但我始終堅持,定罪量刑必須立足案件實質,不能僅憑表面的掛靠關系就一概而論,這也是我接手本案后,確立的核心辯護思路。
案件代理過程
接手案件后,我沒有急于提交辯護意見,而是花了整整一周時間,逐頁梳理案卷材料,從掛靠協議、貨物采購合同、報關單據、資金流水,到海關的價格核定報告、訊問筆錄,每一個細節都沒有放過。我發現,本案的關鍵癥結,在于兩個核心問題:一是掛靠單位是否具有走私的主觀故意,二是姜某的低報價格行為,是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走私犯罪。
先說說掛靠單位的主觀故意問題。很多人認為,只要出借資質給他人用于進出口,一旦他人涉嫌走私,出借方就必然構成共犯。但結合本案事實來看,這種觀點顯然站不住腳。我在閱卷中發現,掛靠單位與姜某簽訂的掛靠協議中,明確約定“姜某必須依法開展進出口業務,嚴格遵守海關法律法規,若因姜某自身操作不當引發的法律責任,全部由姜某自行承擔,與掛靠單位無關”。而且,從實際履行情況來看,掛靠單位自始至終沒有參與姜某的任何經營活動,既沒有參與貨物采購、價格協商,也沒有參與報關流程,甚至不清楚姜某申報的貨物價格具體是多少,每月僅按約定收取固定的掛靠費,沒有從所謂的“走私行為”中獲取任何額外利益。
更重要的是,我調取了掛靠單位的日常經營記錄、財務憑證,以及相關人員的訊問筆錄,證實掛靠單位在出借資質后,多次提醒姜某要依法報關、如實申報,并且建立了資質使用登記制度,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結合刑法中“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走私犯罪的構成,必須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走私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繳稅額,仍積極實施該行為。而本案中,掛靠單位既沒有走私的主觀故意,也沒有實施任何協助走私的行為,僅僅是出借資質,顯然不符合走私犯罪的構成要件,這也是我為掛靠單位辯護的核心要點。
再說說姜某的行為定性問題。海關認定姜某低報價格,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核心依據是其申報價格低于海關核定的完稅價格,存在偷逃應繳稅額的情形。但我在仔細核查后發現,姜某的低報價格行為,并非出于偷逃稅款的故意,而是源于對行業慣例的誤解和對報關流程的不熟悉。姜某長期從事建材貿易,其采購的涉案建材屬于小眾品類,市場價格波動較大,且其采購價格確實低于常規市場價格(有真實的采購合同、付款憑證佐證),并非故意低報價格逃避監管。
除此之外,我還發現,海關出具的價格核定報告存在瑕疵——核定價格僅參考了市場平均價格,未充分考慮涉案建材的品質、采購數量、交易方式等特殊因素,導致核定的完稅價格偏高,進而認定的偷逃稅額也存在偏差。為此,我向法院提交了重新核定價格的申請,并結合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判例,論證姜某的行為不符合走私普通貨物罪的構成要件:一方面,其主觀上沒有偷逃稅款的故意,低報價格系因對行業價格認知不足和報關經驗欠缺;另一方面,其客觀上的低報行為,并未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且在案發后積極配合海關調查,主動說明情況,如實提供相關憑證,主觀惡性極小。
庭審交鋒
庭審過程中,我圍繞上述辯護要點,逐一反駁了公訴機關的指控,重點闡述了“掛靠經營不等于共同犯罪”“主觀故意是走私犯罪的核心構成要件”“價格核定的合理性直接影響案件定性”這三個關鍵觀點,同時提交了掛靠協議、采購憑證、資金流水、掛靠單位的資質使用記錄等大量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辯護邏輯鏈。我始終強調,刑法的謙抑性原則要求我們,不能輕易將民事掛靠關系中的違規行為,上升為刑事犯罪,必須嚴格區分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邊界,這也是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維護營商環境的重要前提。
判決結果(無罪)
庭審結束后,我又多次與承辦法官溝通,結合本案的事實和法律依據,進一步闡述辯護觀點,重點說明掛靠單位與姜某的責任邊界,以及姜某行為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最終,法院經過審慎審理,全面采納了我的辯護意見,認定掛靠單位沒有走私的主觀故意,未實施協助走私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姜某的低報價格行為系因認知偏差和經驗不足,主觀上無偷逃稅款的故意,客觀上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不符合走私普通貨物罪的構成要件,亦不構成犯罪,依法判決二者均無罪。
案件總結
結合本案,我想給從事跨境貿易、掛靠經營的從業者提幾點警示,也希望能幫助到更多遇到類似困擾的當事人及家屬。
首先,掛靠經營本身并不違法,但一定要規范掛靠行為,簽訂明確的掛靠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尤其是要約定清楚“依法經營”的相關條款,掛靠單位要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對掛靠人的經營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避免因掛靠人違規操作而牽連自身。
其次,從事進出口業務的經營者,一定要熟悉海關法律法規,如實申報貨物價格、數量、品類等信息,切勿因貪圖便宜、節省成本,而采取低報價格、偽報品名等違規行為,否則一旦觸發刑事紅線,后果不堪設想。
最后,一旦涉及走私相關的調查或指控,一定要第一時間委托專業的走私罪辯護律師介入,及時梳理案件事實,固定有利證據,明確辯護思路,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我始終堅信,刑事辯護的意義,不僅在于為當事人爭取無罪、罪輕的判決,更在于通過一個個案例,厘清法律邊界,傳遞法律精神,讓更多人敬畏法律、遵守法律。這起案件的成功辯護,也讓我更加堅定了自己的職業信念——無論案件多么復雜,無論壓力多大,我都會堅守法律底線,憑借專業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實戰經驗,為每一位當事人保駕護航,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最后提醒一句,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朋友遇到掛靠經營相關的走私爭議,或是涉嫌走私犯罪被立案偵查,不要恐慌,也不要拖延,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理清案件脈絡,找準辯護突破口,才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關鍵。我也會持續分享更多走私罪辯護的實戰案例和法律知識,希望能為更多人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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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深耕經濟犯罪辯護領域,深耕走私類犯罪精細化辯護,是業內兼具理論深度與實戰實力的走私罪辯護專家。其執業重心聚焦走私罪客觀行為解構與核心辯點挖掘,尤其擅長處理掛靠經營、跨境貿易相關走私爭議,精準界定“資質出借與共同犯罪”的法律邊界,善于從通關流程、價格核定、主觀故意、單位意志等核心維度,為當事人構建嚴謹周密的辯護體系。
依托對海關監管規則、跨境貿易商業邏輯的深刻研判,林智敏律師代理的多起重大走私案件,均在行為定性、責任劃分上實現關鍵突破,其辯護思路對類案司法實踐具有標桿性參考價值。其以實戰案例為根基,融法理思辨與實務技巧于一體,著述及辯護經驗廣受業界認可,始終以專業初心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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