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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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如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的,雙方應遵循該約定履行義務。但實踐中,常出現一方當事人(多為負有啟動審計義務的一方)無正當理由拖延審計,或審計程序長期未能啟動,導致結算事宜遲遲無法確定,另一方當事人權益受損的情形。
那么,約定審計但未在合理期限內審計的,當事人能否申請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王某某訴寧夏某建筑公司、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施工合同中約定以政府審計結論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以政府未出具審計結論為由駁回承包人的起訴。案件實體審理中,如果審計部門未在合理期限內啟動審計程序或者出具審計結論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準許當事人的鑒定申請。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
本案中,王某某與寧夏某建筑公司均明知“以某市財政局的審定造價作為付款依據”的約定,寧夏某建筑公司、王某某均應依照上述約定執行,以市財政局審定造價作為案涉工程造價的結算依據。
但在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5月8日竣工驗收,并于2019年8月9日竣工備案的情況下,王某某作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提起訴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
本案應查明市財政局未審核工程價款的原因,如系市住建局未提交市財政局審核或市財政局拒絕審核或市財政局不能在法院限定的合理期限內作出審核或市財政局的審核結果不能作為認定案涉工程造價的依據,則應向王某某釋明是否申請對案涉工程進行造價評估,對王某某的訴求作出實體審理。
據此,根據契約精神和公平原則,約定審計作為結算依據的,雙方應積極配合履行審計相關義務,合理期限內完成審計。負有審計義務的一方無正當理由拖延審計,導致當事人合法權益受損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司法鑒定,以此實現結算目的。如果僅以“約定審計”為由,剝奪當事人在審計無法履行時的救濟權利,明顯違背民事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公平原則,也變相縱容一方的違約行為。
周軍律師提醒,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應明確約定審計的啟動時間、完成期限及逾期未審計的處理方式,避免后續糾紛。未在合理期限內啟動審計程序或者出具審計結論的,應準許當事人的鑒定申請。若遇到約定審計未在合理期限內完成的情形,建議當事人及時固定對方拖延審計的相關證據,咨詢專業律師,依法申請司法鑒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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