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朝(十五):遼圣宗3
(8)太平之治
太平元年(1021年)三月二十三日,皇子勃已只出生。十一月十二日,在昭慶殿,文武百官奉冊上尊號為睿文英武遵道至德崇仁廣孝功成治定昭圣神贊天輔皇帝,大赦天下,改元太平,內外命官均加官進爵。宋派使者訪,夏、高麗派使者朝貢。十三日,冊封皇子梁王宗真為皇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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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三年(1023年)七月二十四日,將皇后生日命名為順天節。太平五年(1025年)二月初五,禁止天下人服飾使用明金和金線綺;皇親國戚可以使用時,應先上奏皇帝得到允許后才能使用。同月,到魚兒泊。三月初十,任命丞相張儉為武定軍節度使、同政事門下平章事,鄭弘節為臨潢少尹,劉慎行為遼興軍節度使,武定軍節度使蕭匹敵為契丹行宮都部署,樞密副使楊又玄為吏部尚書、參知政事兼樞密使。
太平六年(1026年)二月初二,任命迷離己為同知樞密院,黃翩為兵馬都部署,達骨只為其副手,赫石為都監,命他們率軍在混同江、疏木河之間修筑城池。黃龍府請求修建三座堡障、十座烽火臺,皇上下詔令其在農閑時修筑。東京留守八哥奏報黃翩率領部隊進入女真境內征戰,俘獲人、馬、牛、豬不可勝計,得到歸降民戶二百七十戶,下詔褒獎黃翩。十一日,任命耶律野為副點檢,以國舅帳蕭柳氏、徒魯骨統領西北路十二班軍和奚王府舍利軍。二十二日,南京發生水災,派使者前去賑濟災民。二十三日,下詔設契丹節度使以統治黨項別部塌西。
太平七年(1027年)六月,禁止屯田機構擅自出賣官粟。二十四日,詔令蕭惠再次領兵討伐阻卜。七月初一,下詔改定法令。
太平八年(1028年)正月二十四日,黨項侵犯邊境,被擊退。二十八日,詔令州縣長吏勸勉農事。太平九年(1029年)六月初一,任命長沙郡王謝家奴為廣德軍節度使,樂安郡王遂哥為匡義軍節度使,中山郡王查葛為保定軍節度使、進封潞王,豫章王貼不為長寧軍節度使。十月初一,任命南京留守燕王蕭孝穆為都統,國舅詳穩蕭匹敵為副都統,奚六部大王蕭蒲奴為都監討伐大延琳。
太平十年(1030年)三月初一,詳穩蕭匹敵自遼東還,稱言其都統蕭孝穆在離城四面各約五里的地方筑修城堡以圍困大延琳。駙馬延寧與其妹夫掘地逃出大延琳的掌握,唯有公主崔八在后面被守衛者發覺,沒有逃脫。八月二十五日,東京叛軍將領楊詳世秘密歸附遼軍,晚上開城門放遼軍入城,延琳被生擒,渤海之亂平。
(9)病重逝世
太平十一年(1031年)三月圣宗耶律隆緒病重。六月初一歇駕于大福河(今內蒙古呼虎爾河)之北。初三,在行宮駕崩,時年六十一歲,共在位四十九年。
景福元年(1031年)閏十月二十八日,奉上尊謚為文武大孝宣皇帝,廟號為圣宗。十一月,葬慶陵(今內蒙古巴林右旗白塔子北)。
(10)為政舉措
遼圣宗是一位接受漢族文化較深的統治者,在其統治時期,加快了契丹社會的改革進程。在政治、經濟制度上大量吸收漢族的先進經驗,在喪葬制度上不遺余力地效仿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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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政治 a.選拔人才,整頓吏治
圣宗親政以后,開始整頓綱紀,進行政治改革,其政治改革的核心是整頓吏治,通過整頓吏治,打擊貪贓枉法官吏。
統和六年(988年),仿漢制下詔開始進行科舉考試,放榜時,錄取隱士一人及第。
參考宋朝制度,確立了官員考核辦法,獎勵清勤自持者,懲治貪酷和阿順迎合行為。朝廷賞罰嚴明,故圣宗朝有明干儉樸如張儉者,撫民善斷如邢抱樸者,直言敢諫如馬得臣者,有臨民善治如耶律海里、耶律學古、蕭排押、蕭柳者,有鎮撫邊陲戰功卓著如蕭撻凜者。而太師柘母因迎合被罰,南院大王耶律勃古哲因虐民決以大杖;蕭合卓蔽賢能,耶律阿沒里好聚斂則為時議所鄙。故當時朝野風氣較正。
b.法制改革,漢契同法
圣宗時,承天太后“留心聽斷,嘗勸帝宜寬法律”,圣宗本人也銳意求治,“更定法令凡十數事,多合人心,其用刑又能詳慎”。圣宗更定法令的主要特點是定罪量刑多從寬簡,逐步縮小契丹和漢人量刑上的差別,限制契丹貴族的某些特權,加進漢法中維護封建統治的“十惡八議”等內容。圣宗前,“契丹及漢人相毆致死,其法輕重不均”,圣宗更定法令時,雖曾明確規定“一等科之”,但契丹人侵害漢人正當權益,卻往往受到袒護。
根據當時的社會情況,多次更定法令,摒除不利于封建統治的舊制,增加維護封建秩序的內容。如奴婢犯罪由官府治罪,主人不得擅殺;族帳有罪,黥墨依諸部例;契丹人犯十惡者依漢律。同時還不斷完善訴訟制度,健全司法和行政機構。統和元年(983年),敕“諸刑辟已結正決遣而有冤者,聽詣臺訴”;開泰八年(1019年),又“詔諸道,事無巨細,已斷者,每三月一次條奏”;統和十二年(994年),大理寺置少卿及正;十六年“罷民輸官俸,給自內帑”;開泰三年(1014年)增樞密使以下月俸;南京、奉圣、平、尉、云、應等州置轉運使;太平元年(1021年),立長子宗真為太子,確立長子繼承制;十年,詔來歲行貢舉法等。
c.調整階級政策,解放奴隸
統和七年(989年),詔南征所俘有親屬分隸諸帳者,給官錢贖之,使相從。十三年,詔諸道民戶應歷(951—969年)以來脅從為部曲者,仍籍州縣。二十九年,詔諸道水災饑民質男女者自來年正月起,日計傭值10文,價折傭盡,遣還其家。同時禁止主人擅殺奴婢。開泰六年(1017年),公主賽哥擅殺無罪婢,被降為縣主,駙馬蕭圖玉以不能齊家,削平章事官。在法律上,也為奴隸的生存權利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通過以宮分人和奴隸設置新部,解放了大批奴隸,調整了階級關系,宮分人和奴隸編為新部,擺脫了被奴役的處境,成為與諸部屬民一樣的國家編戶。圣宗以編部的方式解放大批奴隸的同時也不斷下令解放俘奴和債務奴隸,并采取措施不再使新俘漢民淪為奴隸。這是一大進步,使遼朝的奴隸占有制進一步削弱,封建的生產關系和階級關系進一步增強。它使契丹社會發生了實質性變化,從而最終完成了封建化的進程。
d.注重民生,賑濟災害
為備水旱等災,統和年間,下令諸道設置義倉,豐年納粟儲積,以備荒年賑濟貧乏。圣宗朝屢見賑濟災貧的記載,故此時,雖不斷有水、旱、蝗災,又遭到宋軍的攻擊,社會秩序卻依然維持穩定。
統和元年(983年),東京、平州發生旱災、蝗災,國家發倉賑濟;南京秋雨傷稼,停收關稅以通山西糴粟。七年,以國有牲畜賜邊部貧民。八年,因歲旱,諸部艱食,賑之。十五年,發義倉粟賑南京諸縣民。二十五年,賑饒州饑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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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軍事
統和十二年(994年),以皇太后姊、齊王罨撒葛妃胡輦領烏古部兵和永興宮分(遼太宗斡魯朵)軍駐守西北境,以蕭撻凜督其軍事。撻凜征討招懷,拓土既遠,降附亦眾,尚未歸附的阻卜諸部相繼內附入貢。二十一年,太妃與蕭撻凜奏建邊防三城。二十二年,修復了古可敦城,置建安軍;營建了防、維二邊防城,開境數千里。遼選諸部族2萬騎為屯軍,移渤海、女真、漢人700余戶分駐三城。以鎮州為西北路招討司駐地,防、維建刺史州,三城成為遼朝西北軍事重鎮。遼對西北地區各部的統治大大鞏固了。
西夏與遼合兵,先后于統和二十六年(1008年)、二十八年和太平六年(1026年)三次合兵襲擊甘州回鶻,遼數敗于回鶻,并導致烏古、敵烈、阻卜各部的反抗。太平八年甘州回鶻政權為黨項李元昊所滅。甘、涼、瓜、沙諸州相繼為黨項所有。
③經濟
遼統治者更重視減輕人民負擔,制定和推行保護農田、獎勵墾荒等發展生產的措施。圣宗時期,不但重視牧業生產的發展,而且十分重視發展農業。
統和八年(990年)檢括民田,對農區進行整頓,完善制度法令。十二年定均稅法,恢復封建秩序。但這次括田、定稅執行中出現了偏差,括田過嚴,定稅過高,于是九年下令停止括田,十三年又下詔減輕括田租賦,十四年再蠲三京稅賦。承天太后和遼圣宗還多次遣使諸道勸農,視禾稼;禁止諸軍官非時畋獵妨農,行軍中禁止士卒出營劫掠,禁部從伐民桑梓,禁芻牧傷禾稼,改變了契丹軍隊打草谷的舊制。重視發展農業生產和保護農田。同時根據情況,減輕人民的賦役負擔。
統和三年(985年),樞密院反映契丹諸部役戶多困乏,請以富戶替代。圣宗親自查閱諸部戶籍,因涅剌、烏隗二部戶少役重,酌情予以減免。四年,因對宋戰爭,州縣民逃亡,禾稼不能按時收獲,采納韓德讓建議募民收割,以其一半給收割者。政事令室昉反映,山西諸州因軍興,民力凋敝,田谷多遭踐踏傷害,遂免當年租賦。六年,霜旱民饑,詔三司,舊以稅錢折粟,估價不實,令增價以利民。十年,免云州租賦,安輯朔州流民,免其徭役三年。十二年,免行在五十里內租,蠲宜州(今遼寧義縣)賦調。免南京遭水災民戶的租賦,免諸部歲輸羊和關征。十四年,蠲三京及諸州稅賦。審定南京道新定稅法。同時罷興不急之役,減少諸部歲貢,調整貢物種類以減輕部民負擔。圣宗采取徙民耕種和募民墾荒的方式,發展農業生產,成效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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