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長春市城市管理局微信公眾號發布《關于嚴禁違規運輸、傾倒、處置建筑垃圾的提示》。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違規開展建筑垃圾運輸、傾倒、處置等行為。
關于嚴禁違規運輸、傾倒、處置建筑垃圾的提示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建筑垃圾處置監管,規范建筑垃圾運輸、傾倒、處置行為,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長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長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現向社會公眾發布提示,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違規開展建筑垃圾運輸、傾倒、處置等行為,具體要求如下:
一、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工程,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廢棄物。
二、長春市行政區域內,涉及建筑垃圾運輸、傾倒、消納等所有處置活動,凡依法需要備案、核準的,相關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門提交申請,辦理完成備案、核準手續并獲批準后,方可開展相應處置作業。
三、對各類建筑垃圾違規運輸、傾倒、處置行為,將依法嚴肅查處:
1.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及時清運裝修垃圾的,依據《長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2.個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的單位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依據《長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擅自收納建筑垃圾。違反規定的,依據《長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4.隨意傾倒、拋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依據《長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5.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沿途丟棄、遺撒的,依據《長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6.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違反規定的,依據《長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7.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來源:中國吉林網綜合自長春市城市管理局、吉林日報
編輯:王偉光 審校:張楠
主編:曲翱 監制:陳尤欣
統籌: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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