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9日,新疆新源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原本被訴需承擔40萬元貸款連帶清償責任的四名擔保人,因庭審中出現關鍵證據,法院最終依法判決免除其全部擔保責任,僅判令借款人償還貸款本金及相應利息。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該案中,原告某銀行因借款人未按期償還40萬元貸款本息,將借款人及四名擔保人一并訴至法院,要求借款人還本付息,同時主張四名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后,新源縣人民法院承辦法官張凱麗依法排期開庭,其中擔保人李某因戶口遷出、無法取得聯系,法院依法采用公告送達方式向其送達相關訴訟文書,案件審理一度朝著銀行主張的方向推進。
庭審當日,本已失聯的擔保人李某意外準時到庭,且當庭提交了關鍵證據,直接改變案件審理走向。法院核查發現,銀行提交的《擔保合同》中載明保證期限為3年,而李某持有的案涉《擔保合同》,明確約定保證期限為12個月,兩份合同就核心的保證期限約定存在明顯沖突,且銀行未能就該矛盾作出合理解釋。法院同時查明,銀行作為格式合同提供方,未就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向保證人履行明確的告知說明義務。
法院審理認為,在雙方對保證期限約定存在爭議,且銀行無法舉證作出合理解釋的情形下,應依法認定案涉保證期限為12個月。因銀行未在該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故李某等四名擔保人的保證責任依法免除,遂作出上述判決。
此案的審理不僅切實維護了擔保人的合法權益,彰顯了司法公正與嚴謹,也為金融機構規范經營管理、完善合同流程敲響了警鐘。法院提醒,金融機構作為格式合同提供方,應當對合同條款進行嚴格審核,確保合同文本的統一性和規范性,同時需依法向合同相對方履行格式條款的提示和說明義務;各類債權人亦應增強權利保護意識,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間內及時主張權利,避免因怠于行權喪失相應法律保障,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中國日報新疆記者站 編輯 :毛衛華 通訊員:阿合波塔·艾勒拜)
來源:中國日報網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